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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6-02-05 08:30:00 ~~ 结束时间:2026-02-13 23:59:59[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起草了《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ycsylbzj@yichang.gov.cn;

  二、通信地址: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地址:宜昌市云集路6号,邮编443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

  附件:

  1.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 件1:

  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6号)要求,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5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和价格制定。本次规范整合36项综合诊查类、125项眼科类、114项口腔类、109项骨骼肌肉系统类和82项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对应的11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综合诊查类废止95项 、眼科类废止239项、口腔类废止214项、骨骼肌肉系统类废止397项、神经系统类废止167项。

  二、拟定标准

  按立项指南与现行收费项目映射关系,所有项目分为平移项目、加收项目、新增项目三类。其中平移项目按照新旧项目映射关系测算对应项目的服务量和项目价格;加收项目按照省级发布的加收项与主项目比价关系测算;新增项目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根据新项目预计开展情况,进行成本测算。

  经过价格测算、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反馈意见等因素,制定了“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466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按照省内各市州价区划分,我市拟定标准与第二价区其他城市基本持平。

  三、比价关系

  本次制定价格为最高限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价关系为10%。

  

附 件2:

  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城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56号)要求,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5类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36项综合诊查类、125项眼科类、114项口腔类、109项骨骼肌肉系统类和82项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对应的11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综合诊查类废止95项 、眼科类废止239项、口腔类废止214项、骨骼肌肉系统类废止397项、神经系统类废止167项。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

  制定综合诊查类、眼科类、口腔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神经系统类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最高指导价标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上述价格,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限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价关系为10%。

  三、有关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管,密切关注相关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上报。

  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新增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综合诊查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4.新增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废止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眼科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7.新增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废止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9.口腔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10.新增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1.废止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2.骨骼肌肉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13.新增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4.废止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5.神经系统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