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兴山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2026年1月12日《兴山县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兴政发〔2026〕1号)发布,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30年12月31日。因部分内容不再适应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求,该规定已撤回。为深刻汲取省内外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和减少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对《兴山县部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对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于4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县公安局(联系人杜承诚,电话:18827268976,邮箱273227098@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兴山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征求意见表》
兴山县公安局
2026年4月13日
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和减少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2026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23日,兴山县公安局通过兴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兴山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截至征集期止,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结果反馈情况如下:
兴山县吉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原内容:禁止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修改意见: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修改理由:与《湖北省烟花爆竹燃放规定》规定的要求不一致。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禁鞭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防止形成烟花爆竹零售聚集市场。
回复:采纳,修改为:禁止在禁鞭区域内生产、存储、经营烟花爆竹。
峡口镇人民政府
1、原内容:无
修改意见:“增加原建阳坪乡禁放区域:北:建阳坪绕村公路;西:灵老爷隧道出口;南:建阳坪村至秭归北峰交界;东:原建阳坪邮局住宿楼”。
修改理由:“建阳坪村属于我镇两个集镇之一,集镇范围内人口集中,电网复杂且范围内分布有一所小学一所幼儿园和加油站,燃放烟花爆竹风险程度高”。
回复:不予采纳。《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的通告》(兴政发〔2023〕1号)明确规定了兴山行政区8个乡镇集镇规划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阳坪不属于乡镇集镇,如设置禁鞭区与该文件精神不符合,不予采纳。
2、原内容:“东:香溪河西岸沿线;南:螃蟹溪桥;西:广播站广场;北:原畜牧中心”。
修改意见:“东:香溪河西岸沿线;南:螃蟹溪桥;西:广播站广场;北:保兴公路峡口方向测速点”。
修改理由:增加区域为峡口镇清水河小区,该小区为移民搬迁小区人员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回复:不予采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梁和涵洞内”,清水河小区为部分移民搬迁安置小区,非城镇规划区内居民居住区,根据《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的通告》(兴政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不予采纳。
榛子乡人民政府
原内容:“榛子乡禁止燃放范围:东:榛子加油站;南:幸福村烟叶收储集并中心仓库;西:卫生院;北:中心小学”。
修改意见:“榛子乡禁止燃放范围:东:新旧252省道交汇处;南:幸福村烟叶收储集并中心仓库;西:习伟汽车修理厂;北:中心小学”。
修改理由:根据榛子乡发展规划,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增加,建议扩大禁止燃放范围。
回复:不予采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十六条(四)规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加油站、卫生院、中心小学等场所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禁鞭区域未发生变化,无修改的必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