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宜昌市住新局结合群众诉求、工作实际并参考外地经验,对《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5月23日
《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宜昌市结合群众诉求及工作实际,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对《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含住宅类范本和商业、办公及其他类范本。本次修订,着眼于购房人住房安全考虑,在原范本基础上增加了消防设施及消防设施保修期间等内容。商业、办公及其他类范本中进一步明确了该商业用房能否开办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方便购房人了解该套房屋实际情况。
二、关于《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含委托经纪机构成交类范本和自行成交类范本。本次修订,增加了落户于该房屋相关户籍关系迁出的约定,以及房屋的所有权情况等,减少了购房人购买存量房风险。
三、《宜昌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租赁用途为商业的房屋,该套房屋能否开办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方便租房人了解该套房屋实际情况。
附件:《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结果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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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主体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征求时间 |
2025年5月23日-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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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范围 |
在市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系统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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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情况 |
共反馈意见3条,采纳2条,未采纳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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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
所提意见 |
采纳情况 |
是否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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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可以修改,杜绝开发商以合同不能修改为由提供霸王合同条款。 |
采纳 |
出于保护购房人权益考虑,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提及事项均为需明确事项,其中需填写的关键信息均为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内容。此外,合同范本中商品房基本情况、价款、交付、面积差异处理、规划设计变更、质量保修、网签备案及登记等涉及群众利益内容都可增加约定条款,其中“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还可增加与开发商的其他约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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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要进一步明确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影响当前房屋买卖的重要成交因素在于前期开发商宣传的(非政府主导建设)配套设施:儿童游乐设施、适老化配套、垃圾房、电动自行车棚、居民公共收益部分等,面积、大小、设施数量及类型必须作为合同附件一同交付,避免造成开发商扩大宣传最后无法兑现,居民和政府又无法约束导致矛盾扩大,最后政府买单的负面效果。当前很多已交付的小区内,儿童游乐设施虽然有但形同虚设,部分小区连居民必备的小区垃圾中转站都未建设、健身设施匮乏、无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关于到居民切身利益和日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及场所必须纳入到合同约束规范内,不得自行删减遗留给政府或打居民公共维修资金的算盘。2.建议《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要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棚建设,明确按照新法规要求,电动自行车棚建设必须要纳入新小区建设内,同步交付使用。3.建议《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要进一步明确地上停车位建设情况,目前所有小区都是人车分流,但部分小区交付的地上停车位规划在小区内,根本无法使用,无形中又减损了居民的停车权益。虽然名义上交付了符合数量的地上停车位,但根本无法投入正常使用,反复将问题转嫁给政府。以上三个问均为当前新小区反映的突出问题,请慎重考虑! |
采纳 |
1.在《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示范文本)》“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中增加了垃圾房、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适老化配套设施的具体约定内容,明确需填写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内容。此外,若购房人还有其他需增加的设施设备诉求,也可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后增加。 2.将合同范本“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中需约定的充电桩相关信息,细化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方便业主充电。 3.原合同范本“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中已明确需约定“车位车库情况(须附图说明车库出入口、车位位置,及周边建筑物、设备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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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合同修改,充分考虑购房人和租房人权益,为住新局点赞! |
不采纳 |
感谢建议人对本次合同修订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因未提出明确意见建议,因此无采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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