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全市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有效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规范开展工作,推动我市交通工程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及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编制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6.《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8.《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9.《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号)
10.《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鄂政发〔2022〕4号)
11.《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2〕4号)
12.《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1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
1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15.《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2月31日印发)
16.《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
17.《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宜市交建〔2021〕17 号)
18.《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宜市交发〔2022〕32号)
19. 《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都政办法〔2023〕1号)
20.《宜都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2日印发)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质量管理及行业监管。行业监管范围具体包括:
(一)县乡村道及辖区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二)一级公路以下、大桥以下、中长隧道以下公路工程,辖区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备案;
(三)县乡村道及辖区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
(四)普通国省道(跨县的项目除外)、县乡村道及辖区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施工许可;
(五)辖区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
(六)辖区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
(七)受上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监管事项。
第二章 勘察设计管理
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准入。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优选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具有同类工程经验、履约信用记录好、服务能力优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设置壁垒排斥、限制和干预市场主体合法竞争。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集零为整,打包进行招标。
(二)根据勘察设计工作量科学合理测算费用,不片面强调低价中标,避免恶性竞争,体现“优质优价”。
强化勘察设计履约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履约管理、过程管理、技术管理和成果审核,支持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合同自主开展设计和评估论证,不得强行要求更改设计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结合项目特点突出针对性,合理控制进度计划,保证设计周期,加强设计团队管理和履约检查,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强化内审工作,设计成果签署齐全,签字人员对设计文件终身负责,严禁代签。
三、提升勘察设计工作质量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项目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收集,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勘察成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二)设计单位应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察和地质勘察进行内业设计,设计成果要落实专家审查意见和上阶段批复要求,涉及技术方案、安全质量的重要意见应逐条说明采纳情况,不得因节约造价或便于施工而降低安全标准。
(三)强化施工阶段设计交底、现场复核和后续服务,确保图纸无误、方案合理。
四、严格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应按规定在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进行录入申报,通过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转化论证后决策入库;
(二)经批准纳入实施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阶段论证报批工作,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内部审核。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严禁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立项、申请政府投资,严禁报大建小套取资金。
(五)分类分级审批。县乡村道及县级权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宜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养护工程及宜昌市级权限的港口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宜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项目,发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和审批,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六)建设单位要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对建设条件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第三方设计咨询审查(双院制审查)。第三方咨询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合理性与准确性进行复核,对构造物结构设计进行复核验算,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受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七)行业审批部门在专家审查前应开展符合性审查,包括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设计和咨询深度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专家审查应对是否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设计资料是否齐全等,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以指导下一步设计文件修编。专家个人意见留存备查。
(九)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专家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等资料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线上申报。
(十)设计文件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申请或函件;
2.项目立项报批文件(如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初设设计文件及批复(如有);
5.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及预(概)算电子版(PDF格式)和纸质版原件,设计文件应签字盖出图专用章;
6.施工图(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如有)。
(十一)行业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等审批要件是否齐全、审查流程是否规范进行审查,通过平台互联网版本运行办理,并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批复。
(十二)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批复后方可施工,不得边设计边施工。
(十三)设计文件审批流程(见附件1)
建设质量管理
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加强建设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体系,严格规范施工,加强现场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计划,并根据项目实际编制监理细则,按照批复的监理计划和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四)施工单位应在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对后,根据设计要求、合同条件及现场情况等,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对技术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应根据专家及监理单位意见对施工方案进行修编,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强化施工质量管控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把质量关口,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原材料、实体工程开展自检,检测频率达到100%。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检,对原材料和混合料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10%,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符合过程质量管控和交工验收要求。 桩基、梁板等重要结构自检、抽检、第三方检测频率均应达到100%。 强化试验检测月报和监理月报制度,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迅速整改,直至符合质量要求。 严格施工阶段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检测、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投入等方面要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约定违约责任并严格落实。 施工单位实施分包应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并报监理、业主批准备案;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人员变更时应履行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建立变更管理台帐,工程变更应符合变更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 规范项目交(竣)工验收
(一)公路、水运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二)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港口工程的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交工验收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6.竣工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三)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报宜都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普通国省道建设和养护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报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1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四)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权限向市、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4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普通国省道建设和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宜都市交通运输局组织。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水运工程除外),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五)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港口工程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3.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5.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推行多验合一。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交工验收,鼓励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等单项工程同时验收,竣工验收推行档案、环保等专项工程平行验收。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采用两阶段设计的普通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原则上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分开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多个项目可以打捆验收。
第四章 行业监管
一、招标文件审查备案
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结合自身实际采取自行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 招标文件经公平竞争性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发布;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相关要求后发布;未经公平竞争性审查的不得发布。 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3),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有政府依据的应标明依据来源。 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签、发布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填写《宜都市交通项目招标备案表》(附件4),将《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宜都市交通项目招标备案表》,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按招投标行业监督权限报交通运输局备案,同时建设单位应作为招标档案资料存档备查。1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可开展招标。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招标人未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导致招标文件出现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六)招标文件备案流程(见附件2)。
二、质量安全监督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股负责县乡村道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和辖区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质量安全监督以项目为单位,责任到人,建立监管服务体系,保障监督工作落实落细;定期对工程质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制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依法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三)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开工前质量监督工作交底、中间过程监督、交(竣)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等。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4.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5.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6.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可将县道以及乡道、村道中的独立大中桥梁工程以单个项目为单位,乡道、村道项目可打包以乡(镇)为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见附件6)。申请时间为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签订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前。
(六)质量监督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明确质监人员,主送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原因,并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重新申报。
(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港航建设维护中心、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及市属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线索书面移交质量监督机构。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交通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九)质量监督办理流程(见附件5)
三、施工许可办理
(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普通国省道(跨县的项目除外)、县乡村道及辖区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宜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
(二)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三)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见附件8);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如涉及);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施工许可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施工许可办理流程(见附件7)
四、设计变更管理
(一)公路工程、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宜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港口工程管理规定》中关于变更的相关规定。
(二)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报批。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严禁将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三)因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变更,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申请;
2.工程变更联系单(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3.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4.工程变更预算书;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和三类变更。
一类变更: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5%以上的;
二类变更: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15%以下的;
三类变更: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100万元以下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的。
(五)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1.一类变更由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类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制。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300万以下的,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5%以上20%以下的,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300万元以上400万以下的,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以上25%以下的,报市长批准;
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400万元以上,或单项或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5%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2.二类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3.三类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六)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计价方法按照该项目预算财评阶段使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定额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类变更和二类变更原则上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实施;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或者工程变更中属新增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八)公路工程特殊边坡、重点桥隧的变更应核查防洪、安全性评估等技术要求,不得降低安全性。除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形外,严禁先变更、再补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变更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九)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复的施工图,结合施工和变更情况,编制完整、准确的竣工图,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共同对竣工图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五、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宜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加强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前期工作、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资金落实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可采取督导、约谈、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出借借用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形为,加强信用管理。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信用中国”进行公开,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设计文件审批流程
2.招标文件备案流程
5.质量监督办理流程
7.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8.施工许可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