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拟定,现通过中国长阳网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告知真实单位名称或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12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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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清江商务大厦4楼402室(邮编443500)
附件: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6年2月12日
附件1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宜昌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宜科发〔2017〕35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热情,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农村创业、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的原则,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运行机制,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强化产业协同和创新链布局,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新局面,努力将科技特派员打造成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队、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致富的带头人,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全新长阳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任务目标。力争到2030年,派驻县、乡、村三级科技特派员突破200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覆盖全县重点特色产业和重点村、重点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60个,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各类先进适用技术、新模式、新产品200项,直接服务、带动农户2万户,服务产业化龙头企业50家。形成服务体系建成、运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的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和服务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自然人,以及职教中心、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法人组织,通过注册或选派成为科技特派员,按照市场机制,将科技要素带到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引导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群体积极参与农村科技创业。
(二)创新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支持法人科技特派员以团队形式集聚整合力量,持续服务和引领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支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或以基层挂职、驻点帮扶、离岗创业等专职方式进行创业和服务。结合市场机制,探索发展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支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到我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
(三)加强科技特派员教育培训。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农村创业培训基地等培训资源,结合高校院所以及社会力量,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农村信息化网络平台,开展方便、快捷、高效的在线学习与培训工作。发挥优秀科技特派员传、帮、带的作用,推动科技特派员群体整体能力的提升。
(四)推进“星创天地”建设。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立足农业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支持发展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探索建立建设、运营与激励机制,鼓励投融资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
(五)提升农业科技服务能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农业生产中的突出共性问题和典型科技需求,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在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加工贮存、疾病防控、质量检验、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生态节能、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以及农村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新型实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大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的推进力度。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以政府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广泛参与的“一主多元”的农技推广体系。发挥各类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联合共建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提升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水平。探索科技特派员“田间(车间)讲堂”、“网上农校”、远程诊断、口袋农技书等服务形式,推动实现技术、信息、金融和产业联动发展。
(六)加快推动农村科技创业。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我县农业产业化特色产业、区域优势产业,创办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技术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托“互联网+”现代农业、食品安全、农村电子商务、粮安工程、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等重点工作开展创业活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科技特派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基层开展创业和服务视为在岗工作,按政策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可以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鼓励科研教学单位设置推广教授、推广研究员岗位,形成科技人员想下基层、能下基层、服务基层的良好机制。
(二)健全科技特派员服务创业保障机制。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科技特派员的,其职级、编制、工资(含津贴)待遇在原单位实行“三不变”;其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评优评奖与在服务单位的工作绩效“三挂钩”。适当提高科技特派员补贴水平,个人科技特派员在选派工作期间,开展创业和服务满一个派出期并分别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等次的,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兑现奖励金,用于科技特派员每年度的各项咨询服务费及差旅、安全保险、技术培训、生活补助等。法人科技特派员通过创业式科技扶贫,促进产业发展取得较好成效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各级科研项目。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入股分红、成果转让、科技服务等多种方式取得收入。科研人员选派为科技特派员,兼职取得的合理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国家公职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三)扩展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渠道。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入股(参股)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团队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励时优先推荐;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我县经济发展和产业技术问题重大需求的,给予产学研后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乡镇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各乡镇向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本地上年度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发挥奖惩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在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中表现优异的派出单位及相关人员等给予表扬,对考评不合格(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和相关待遇。
(三)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舆论宣传,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县电视台、中国长阳网要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在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效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投身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
附件2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队伍(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3〕1号)、《宜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宜科发〔202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县科技经信局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主要是从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中选派的,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需求开展合作研发,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推进成果转化。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成果,依托现有基地和平台开展应用示范,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
(三)参与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组织科普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收集科技需求。针对服务地区产业发展,开展常态化的科技需求征集,做好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反馈。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考核和表彰。
第三章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选派原则。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按需选派”和“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基层科技需求和科技特派员专业特长,精准对接选派。科技特派员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乡村振兴重点村、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重点帮扶乡村与企业。
第七条 选派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热心服务“三农”,自愿到企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科技创新服务。
(二)县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技术专长或经营能力、实践技能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专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中,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四)有违纪或违法行为,且正在处分期或执行期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县科技经信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发布。
(二)双向选择。县科技经信局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沟通对接。
(三)公示认定。县科技经信局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四)开展服务。科技特派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开展科技服务,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每届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2年,每年“线上+线下”服务基层时间累计不少于60天(次),平均每个月开展实地指导不少于2天(次),及时帮助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生产和技术问题。
(二)挂牌上岗。科技特派员在驻地工作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服务领域专长、科技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三)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绩效考核。科技特派员个人、派出及派驻单位、属地乡镇及县科技经信局联合对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根据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服务协议,评价服务期内工作绩效,主要包括:开展技术攻关、转化推广、技术培训、创新创业、科普宣传以及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的技术服务协议履约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
1.技术攻关。主要评价特派员开展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次数、解决关键技术和问题、共同承担研发项目、开发新产品等内容。
2.转化推广和技术培训。主要评价特派员开展转化、推广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开展技术培训等内容。
3.创新创业。主要评价特派员培育、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培养引进人才等内容。
4.综合效益。主要评价特派员带动农户增收(年)、派驻单位经济效益增收、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实施农业污染综合治理、农业投入品减量、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等内容。
5.服务态度及满意度。主要评价特派员服务态度及其派驻单位满意度等内容。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组织开展考核,全面了解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情况。年终考核在科技特派员自查(撰写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采取“查、看、听、评”相结合的方式,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综合评价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实绩。
1.个人自评。科技特派员开展个人自评,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2.单位评价。科技特派员派出和派驻单位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评价。
3.审核推荐。由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所在乡镇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开展现场核查,根据科技特派员个人自评、派出和派驻单位评价情况,开展评价打分,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次确定绩效评价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科技特派员按参评总人数20%比例确定。
4.审查汇总。县科技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汇总,对评价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抽查复核,提出全县参评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等次建议。
5.文件下达。经县科技经信局集体决策、公示7天后,印发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第十一条 待遇保障
(一)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科技特派员年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8000元,合格等次奖励5000元,用于科技特派员服务费以及交通、通信和生活补助。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二)科技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将工作站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本地积极开展成果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培训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与当地企业和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对其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科技经信局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
第四章 工作站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标准。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二)具备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在农业科技园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工作站,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参与共建工作站。
(三)依托现有场所开展工作。建设主体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为工作站和所属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运行管理、培训交流、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度健全。
(五)鼓励成立科创临时党支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依托单位须成立科创临时党支部,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建设主体相关负责人和党员科技特派员等担任支部委员,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
(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计划,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明确建设主体、建设场地,指导实体挂牌、组建临时党支部和完善管理制度等,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工作站,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备案申请。
(二)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抽查,将符合推荐条件的备案申请及时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若中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内容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2026年2月12日-2026年3月12日,《关于征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过长阳县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意见建议,截至征集期止无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