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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5-08-04 00:00:00 ~~ 结束时间:2025-08-12 00:00:00[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拟定并征求我县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现通过中国长阳网公开征求民众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告知真实单位名称或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12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0717-5322454,电子邮箱:cyfzhggj@163.com,通讯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清江商务大厦16楼1606室(邮编443500)

  附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4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宜府发〔202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及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县发改局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开展项目立项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税务、审计、应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县直有关部门,下同)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本办法规定事项进行审核、审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纳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等的应用推广。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按照《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应用磷石膏产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强化规划引领,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谋划项目三种类别:

  (一)新建项目指具备建设条件,在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谋划项目指在年度计划内需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论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初步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三)县发改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初步计划;

  (四)县财政局对项目初步计划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核论证,提出意见;县自规局对项目初步计划的规划及用地符合性进行审核论证,提出意见;

  (五)县发改局根据县财政局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县发改局每年年中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年度中期调整计划,并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其他需临时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总投资2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后,并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上级临时下达计划的项目同步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县级预算相衔接。县财政局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投资决策主体责任,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下同),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出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应急项目认定和特别程序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5〕9号)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发改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编写。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并开展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重大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建议并提请县政府研究,重大事项报县委审定。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等。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

  第二十一条经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10%。超出估算10%及以上的,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送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纸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将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概算作为参考依据同步报送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并依据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

  第二十三条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规模在500(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报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县政府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应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按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24〕3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六项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总承包单位按工程合同价款比例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并将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工伤保险缴纳记录佐证作为首笔项目资金拨付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专户。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应当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宜昌市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发改局应会同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履行变更程序,不得将工程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责任,并不予支付因变更增加的财政性费用。

  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造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评审金额。超过财政评审金额但未突破概算的,变更批复单位需会同县财政局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预见的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

  一般变更。

  (一)重大变更:中标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中标合同金额500(含)-3000万元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20%及以上的。

  (二)较大变更:中标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200(含)-500万元的;中标合同金额500(含)-3000万元的项目,单次变更造价增加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10%(含)-20%的。

  (三)一般变更: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项目的单次变更,造价减少的单次变更,及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情形。

  单次变更是指在同一时段内,由于同一变更原因而独立实施的变更。单次变更中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减少的,按照抵扣后的增减金额划分变更等级,但项目主体建设内容的增减,不能参与抵扣。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实施分类审批。

  重大变更:项目单位须在变更实施前报原概算核定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较大变更: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县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般变更: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政县领导同意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凡提交县领导、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变更相关情况。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建立内控制度,强化工程变更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时,需填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原因及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

  (四)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工程变更情况由项目单位汇总后直接计入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另外招投标的,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概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八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须提供以下法定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概算调整相关材料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县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县领导研究同意,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原概算核定部门进行概算调整。

  第四十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原概算核定部门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档案和财务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长政发〔2019〕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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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5-08-13 15: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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