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高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宜昌高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宜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6日前反馈至宜昌高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万胜兰;联系电话:17771718038;电子邮箱:870079777@qq.com。
附件:《宜昌高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高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宜昌高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6号)、《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宜府办发 〔2023〕 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项目全覆盖、情况全摸清、线索全收集、案件全办结、信用全评价、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的工作思路,运用数字治理手段,实行标准化管理,构建根治欠薪闭环机制,打造“高新区不欠薪”品牌。
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区直相关部门和各属地考核评价体系。
生物园区办、白洋园区办(白洋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并组织指导村、社区开展宣传、排查、调处等工作,防范和化解欠薪矛盾。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综合执法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督办、应急处置、考核约谈等,统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及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三)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先期介入或协助配合。
(四)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警处置和信用监管,做好源头预防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本行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全面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人工费分账拨付、实名制用工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
(二) 负责预防、调处本行业欠薪矛盾及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等,指导各工程项目建立欠薪预防协调机制。
(三) 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以讨要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行为。
(四) 负责将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监管。
(五) 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将本行业发生的欠薪情况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党建工作部负责有关欠薪舆情监测、信息共享和处置工作;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 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九条 财政金融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强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督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拨付,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分级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督办政府投资项目欠款欠薪问题;负责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联动机制,优先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协调企业化解欠薪矛盾。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局负责监督卫生、民政等社会事务相关行业的政府投资自建项目,确保建设资金按进度支付到位,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负责受理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信来访,协调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访劝返、依法处理、疏导稳控。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归集欠薪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实行信息互联共享,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防止相关市场主体在劳动关系案件处理完结前恶意变更、注销营业执照;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欠薪市场主体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数字城市运营中心负责协调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和共享;负责“宜接就办”群众欠薪诉求事项的受理、分办、督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吹哨报到”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劳动用工(含劳务派遣)、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行业监管,有效结合劳动监察的行政处理与劳动仲裁的调解、裁决作用,妥善解决欠薪问题。
第十五条 总工会应当引导农民工有序表达诉求,及时协商、调解劳资矛盾。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三峡坝区法院负责及时受理欠薪案件,为欠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欠薪案件强制执行的审批和执行速度,对涉及欠薪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快审快结,有效提升解决欠薪案件时效。
第十七条 三峡坝区检察院负责发挥检察职能,综合应用检察监督手段,为解决欠薪问题提供司法保障;加强与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农民工提供支持起诉,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依法及时查办恶意欠薪犯罪,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功能;做好对各职能部门履职的监督。
第十八条 高新区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及时共享欠薪引发的涉稳信息,严厉打击虚假讨薪、非法讨薪等行为;协助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欠薪案件。
第十九条 生物园区办、白洋园区办(白洋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做好数字城市运营中心、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转办的欠薪线索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二) 负责稳妥处置辖区内因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等。
(三) 负责监督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及时化解容易导致欠薪的问题。
(四) 配合做好相关欠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实施单位负责建立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结算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负责监督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用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用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分账拨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告示牌设立等制度规定,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实行项目信息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按照500:1的标准配备劳资专管员(用工不足500人的工程项目应至少配备1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记载,并按期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用工管理数据维护,及时上传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本着惠企利民原则,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定。
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主动启动返还程序,建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应逐步清零销户。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 管理、撤销等监督,严格落实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四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资支付、工资清偿等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实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含简易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周期, 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班组负责人应当配合用工单位做好用工管理,每日记载并核定工量。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制作工资表,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建立项目用工管理台账。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按月足额分账拨付人工费,并对项目工资核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保证金按照施工合同额的1%缴纳,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缴纳,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两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按照应缴数额的50%缴纳;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单位,按照应缴数额的150%缴纳;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按照应缴数额的200%缴纳。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业务范围涵盖本市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保函有效期应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在项目部设立维权工作站(室), 组织农民工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协商解决欠薪矛盾。
第二十九条 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主动化解所辖地区、所属行业欠薪情况,涉及重大欠薪风险应当及时报告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各属地应当建立欠薪线索“宜接就办”乡镇、街道基层调处机制,就地快速查处欠薪案件。
第五章 预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全面汇集项目用工管理数据以及用人单位水电燃气、信贷、税收等经营指标,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预警工资支付隐患, 并推送相关部门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警处置,督促所辖地区、所属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消除预警风险,对有关用人单位实施精准监管。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引导企业作出不欠薪承诺。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开展分级分类诚信评价,建立诚信档案,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应当公布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失信惩戒,形成对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协同监管机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 限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双向评价机制,评价内容包括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是否规范、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农民工技能水平情况、农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农民工是否存在虚假讨薪情况等。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用工信息、求职信息发布渠道,在求职、招录中关联应用诚信评价结果。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牵头处置所辖地区、所属行业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应急周转金,因欠薪问题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存在社会安全风险时,用于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资金。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应纳入社会救助对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快立快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和公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6日,《宜昌高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集期止无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