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宜昌市城市停车惠民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宜府办发〔2021〕55号)有关要求,经我委研究,拟定了《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差别化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1月29日—2021月12月6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科(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宜化大楼A座,邮政编码443000)。
联系人:陈攀,联系电话:685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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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差别化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差别化收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停车惠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制定市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下列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
(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泊位设施,由经营者按照《价格法》规定,坚持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完善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政策
(一)定价原则及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遵循公益性为主、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及功能定位等因素,分类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另行发文公布)。
(二)免收范围。
1.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2.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经营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5.经市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6.新能源汽车停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优化停车收费审批监管机制
(一)简化政府定价停车收费审批流程。凡符合《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8〕63号)规定停车条件,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应在实施收费前向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科)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2),经市发改委审核并出具《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核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核通知书》)后执行,不再单独行文,简化审批流程。本收费标准出台后,原已取得政府定价审批手续的各停车场,需在**月**日前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标准变更审核手续。
(二)下放包月收费标准制定权限。针对公共停车场周边固定刚性停车需求,授权经营主体在不超过累计封顶价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采取包月计费办法制定优惠政策,更好地满足周边居民停车需求,减轻车主负担。具体包月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经营主体自主合理制定,报市发改委备案后实施。
(三)对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清单管理。市发改委对已办理政府定价审核手续的停车场实行清单管理,将收费主体、停车设施名称、收费类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批准时间等内容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根据实际申报和调整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切实强化政府定价停车收费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凡属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新增停车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通知书》。未办理审核手续的,停车服务经营主体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加强内部监管与风险防控。各停车服务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内部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停车收费信息公开制度,严防出现停车收费“微腐败”行为。
(三)依法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各停车服务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审核通知书》核定的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实施收费前,应在收费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时段、免费及优惠情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
本通知自202*年*月**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车收费批复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月*日
说明: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时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宜昌市城市停车惠民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宜昌市“城市停车惠民”工作任务清单》等文件要求年底前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我委按照规定程序和完成时限要求分两阶段征求意见,在前期征求市直各部门和城区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故意见征求时限较短。特此说明。
《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差别化收费实施方案》社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
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停车惠民,我委起草了《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差别化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6日通过宜昌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征集期间得到了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的关注和支持,共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2件、门户网站反馈意见4件、电话反馈意见1次。现就社会意见收集汇总后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 序号 | 具体意见 | 是否采纳 | 说 明 |
| 1 |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投、交投)建设公共停车场2小时(含)收费标准偏高;2小时后收费计时单元偏短;24小时封顶价格应适当降低。 | 部分采纳 | 首停2小时内5元/辆标准与现行标准一致,该标准执行7年来已为广大车主所接受,社会反响较好,新方案予以保持。2小时后续计费单元缩短,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充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车辆停留时间,提高车位周转利用率。关于24小时封顶价格调整,据调查了解,能够达到封项价格时长的停车量占比在10%左右,不涉及到大多数车主的利益,且调整后的封项价格仍明显低于周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价格。 |
| 2 | 建议政府财政性资金(城投、交投)建设公共停车场能提供包月计价的方案。 | 采纳 | 拟将原公共停车场的包月收费标准权限下放给经营主体,改为由我委制定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各个停车场泊位利用实际情况,确定包月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备案后执行,以更好地满足周边居民刚性停车需求。 |
| 3 | 建议公立医疗机构、学校配套停车场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就医人员停车难,停车负担过重;学校周边免费时限延长至1小时,解决学生接送高峰交通拥堵问题。 | 未采纳 | 现行中心医院、一医院等三甲医院所在地,白天停车矛盾非常突出,多数时间一位难求,适当提高三甲公立医疗机构白天收费标准,旨在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泊位供求、缓解停车矛盾;同时对夜晚收费标准适当降低,新调整方案实际上有升有降,整体收费水平大体保持一致,收费结构更加优化。学校停车主要指具备停车条件的校内配套停车场,如三峡大学、三峡职院等校内停车场,涉及到我市中小学校校内停车场未收费。 |
| 4 | 建议将政务服务中心、图书馆停车场免费时限延长至1小时。 | 部分采纳 | 《宜昌市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市民办事车辆免费,不存在时间延长的问题。此次图书馆等公益性场所的收费标准没有调整,收费标准已充分体现了公益性原则;目前各类停车场的首停免费时长为全省统一规定,不宜出台单独免费时间延长政策,但鼓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可在不低于30分钟的前提下,灵活掌握。 |
| 5 | 建议对城市道路边划为停车场的区域也实施收费。 | 采纳 | 目前我市已出台《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54号)。同时,根据《宜昌市城市停车惠民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宜府办发〔2021〕55号)等文件精神,我委联合市城管委已初步拟定《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敬请保持关注。 |
| 6 | 建议采取分时间、分地段、分车位大小、分排量等实行差别化收费。 | 部分采纳 | 《宜昌市城区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差别化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前采取的定价原则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在此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新增了一级、二级停车场差别化收费和白天、夜间差别化收费。目前按车辆排量大小的办法来收取停车费,全国无先例 ,技术上也无法实施。 |
| 7 | 建议取消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免费政策。 | 未采纳 |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八条第(三)项“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我市政府定价范围内停车场目前针对新能源汽车采取2小时内(含)免收停放服务费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各类停车场所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旨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引导大家选择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生态环保。 |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