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推动光伏产业与城乡建筑风貌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秭归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对《关于印发秭归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实施办法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截止前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2882235,邮箱:2015822825@qq.com
通信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8号,邮政编码443600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7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推动光伏产业与城乡建筑风貌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结合全县实际,拟定了《关于印发秭归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屋顶光伏设施管理通知》)。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区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宜自然资规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秭归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管理,推动光伏产业与城乡建筑风貌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现就我县城区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控制建设范围
为做好县城风貌管理,保障城市空间品质,将茅坪镇全域作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控制建设范围,分为限制建设区和一般控制区。
限制建设区范围为茅坪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及周边需要进行规划管控的区域,面积约3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一般控制区为限制建设区以外茅坪镇内的其他区域,面积约159平方公里。
建设管控要求
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1.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废弃建筑、高层建筑和无权属来源的建筑;2.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既有建筑物;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物;4.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5.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腐蚀气体及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6.建设使用年限超过25年的建筑和建设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建筑;7.五年内拟开发建设和已纳入征地或征迁范围内的建筑;8.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情形。
限制建设区内的住宅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鼓励限制建设区和一般控制区内符合要求的工商业、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
符合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3.鼓励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保障光伏发电设施与建筑风貌的整体协调性。
4.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将光伏发电设施纳入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须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厂房、公共建筑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应综合考虑屋顶绿化、停车保障及建筑整体形象要求,同时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雹、防雷及日照等有关要求;既有厂房、公共建筑涉及改扩建同时安装屋顶光伏的,应按程序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5.光伏建设应避免光伏屋面过宽过大过高。在坡屋顶上建设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原屋面尽量贴合且垂直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光伏板不得超过原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在平屋顶上建设时,安装的光伏设施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最高点不应超过屋面平台2.2米,有楼梯间、机房等突出屋顶的房屋时最高不超过该房屋屋面1米,联片建筑安装时,楼梯间应与屋面分级分层;对于超出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光伏板可通过檐口装饰和格栅等进行隐蔽设计,确保建筑光伏与环境风貌有机融合。
6.光伏板下方不得进行围合,不得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有关审批及备案流程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限制建设区内: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将光伏发电设施纳入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建设的,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既有厂房、公共建筑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由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同时由县发改部门抄送县城管执法部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可开工建设。对不符合设施建设要求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般控制区内:满足要求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由县发改部门进行备案,并抄送茅坪镇人民政府,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可开工建设。对不符合设施建设要求的,由茅坪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他乡镇参照执行。
附图:秭归县城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控制建设区域图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
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秭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附图:
2025年2月,我局起草了《屋顶光伏设施管理通知》(征求意见稿)。2月17日至21日,书面征求县政府办、开发区管委会、物流园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及12个乡镇政府意见,共收到杨林桥镇政府、县发改局、文旅局的反馈意见,县发改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已基本采纳。2025年2月27日,我局在秭归县政府门户网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30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个人或单位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