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4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653265909@qq.com,或邮寄至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中心收),邮寄信件封面请注明“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改意见”。
附件:强化城区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附件1
强化城区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宜昌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厘清监管责任,细化管控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效破解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城区建成区,各县市及城区非建成区的管理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坚持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聚焦中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服务集中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门店,推进油烟、异味、噪声等污染问题综合整治,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含公共机构食堂)、餐饮特色街区安装并稳定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处置污水、餐厨垃圾,有效解决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防控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小散工程备案、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等证照时,同步向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餐饮服务业经营告知书》,并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新局、各区政府(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位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2.新建、改造明确有食堂和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住综合楼、商业楼以及餐饮服务集中的街区、商圈等,应统筹规划餐饮用房,建设专用烟道,在方案制定、设计审批、项目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探索开展餐饮服务行业油烟集中收集治理。责任单位:市资源建设局、市住新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3.修订商业用房销售、租赁合同范本,将商业用房能否开办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纳入合同约定范围,并指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明确告知购买(租赁)方。责任单位:市住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4.编制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核心商圈建设规划,对中心城区餐饮等业态进行合理布局,推动完善商业餐饮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二)推进分类治理
5.规范新增餐饮服务经营者油烟排放。新增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建设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烟道,安装并稳定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达到标准要求,推荐使用中国环保认证产品(CEP认证)。经营面积达到200㎡(不含)以上的,排放口截面积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要求,且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并设置永久性测试孔;经营面积在200㎡(含)以下的,排放口横截面推荐设置为边长40cm、50cm、60cm的正方形或者直径40cm、50cm、60cm的圆形(均为内径尺寸)。油烟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不得将油烟排入民用烟道、下水管道或通过私挖地沟等方式进行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无组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6.督促既有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第5条要求限期整改。距离居民楼较近、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异味扰民问题依然突出的,还应安装除异味设施。不具备加装烟道条件的,采用无烟道、净化效率高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异味扰民问题突出但确无法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两年内有序退出、迁址或者转换经营。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7.制定餐饮服务场所专用烟道加装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加装条件、实施程序、部门责任,逐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油烟排放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新局、市资源建设局,各区政府。
8.对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集中区域,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大型(3个及以上基准灶头)餐饮服务经营者、连锁店、餐饮集中街区等节能治污、提档升级项目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9.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对油烟净化设施采取降噪、除油措施,妥善处理污水、餐厨垃圾等,避免产生异味、噪声等衍生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委,各区政府。
10.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按规定维护保养油烟、异味净化处理设施,中大型或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显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原则上每月清洗维护一次,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原则上每三个月清洗维护一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建立餐饮油烟、异味处理设施清洗维护记录表(详见附件2),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区政府。
11.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按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三)加强日常监管
12.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将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督促立行立改,不能现场整改的,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督办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应健全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台账,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新局、市资源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民宗委,各区政府。
13.开展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联合专项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新局、市资源和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民宗委。
(四)推动社会共治
14.督促餐饮服务行业相关协会和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将油烟、异味、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相关培训,并将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列为餐饮行业荣誉评比及政策扶持等重要评价内容,引导会员单位自觉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宗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15.经生态环境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且无其他环境污染行为的邻里纠纷,街道社区、业委会、自治组织要组织实施社会共治、多元调解,同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经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确保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多元化方式,加大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政策宣传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监督作用,引导市民合理合法表达诉求、调解纠纷。2025年4月底前,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有序推进整改。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1.有关名词释义
2.餐饮油烟、异味处理设施清洗维护记录表
附件1-1
有关名词释义
一、新增的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自本文件印发实施之日起,办理营业执照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商住综合楼及相邻层: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商住综合楼”即该楼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底层为商场、商店、商务等,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用屋顶与住宅地面或者商用屋顶与住宅区共用公共区域即相邻层。
三、专用烟道:用于餐饮服务行业排除厨房炊事活动产生的烟气的独立管道制品,且不与居民住宅共用烟道。既有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我市即将出台的餐饮服务场所加装烟道管理办法,在已建成的商住综合楼加装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视为专用烟道。
四、异味: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火锅店产生“异味”扰民问题的回复》,饮食业产生的特殊气味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臭气浓度指标执行。净化设施高于15米属于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2000认定为“异味”;净化设施低于15米或者逸散的无组织排放的特殊气味,应在餐饮服务项目法定边界进行臭气浓度监测,超过20认定为“异味”。
五、基准灶头: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本次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对《强化城区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主要包含了源头防控、分类治理、日常监管、社会共治以及附件等内容。
截至2025年3月14日,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感谢各位市民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