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61号)即将超期。市住新局结合外地经验及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电话:0717-6733345;电子邮箱:2983216642@qq.com
附件:1.《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2.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1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依据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超期。同时,上级政策也存在一些变动(如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对于电梯使用单位有新规定)。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根据《民法典》《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市住新局结合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简化申报流程
简化初步方案及公示程序,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调整至公示通过后。
(二)精简审查部门
联合审查部门删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调整为“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征求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管线专营单位的意见”。
(三)缩减建设管理相关篇幅
缩减工程建设与验收、电梯使用登记及定期检验等篇幅。相关内容均有上位法明确要求,不再赘述。
(四)修改电梯使用单位要求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74号,修改电梯使用单位要求:“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五)延长财政奖补期限
财政奖补有效期暂定至2028年底,并鼓励财政部门对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社区给予一定资金激励。
附件2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自主实施,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因地制宜、减少占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
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建筑的结构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救援及人员疏散,不得违反燃气安全相关规定,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道路和绿地绿化等公共区域的占用,与原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外观风格应整体和谐。
第四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均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委托管理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
第五条 实施主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原建筑物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安全;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五)组织竣工验收,并签署明确意见;
(六)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对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进行论证,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
(二)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按要求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等;
(五)对于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并负责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具体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手续办理、矛盾调解及工程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摸底调查、政策宣传、公示公告、矛盾调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建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履行技术指导、安全提醒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包含土地权属、加装位置及尺寸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审查私自加装电梯或未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要参与加装电梯工作指导,并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应共同商定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包括拟加装位置及尺寸、入户方式、公共区域占用情况等。
实施主体就初步方案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初步方案及业主表决情况、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表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
初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各单位应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资金预算及筹集、财政奖补使用及分配、后期使用及维保、各户业主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负责解释。
实施主体将加装电梯初步方案交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总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等。
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异议的,可通过相关当事人协商、修改调整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或听证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公示(听证)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初步审查及公示(听证)意见,编制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应分别委托具有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联合审查材料主要包括初步审查意见书、实施主体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公示(听证)意见、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施工及监理合同、电梯使用管理委托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加装电梯进行联合审查,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征求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管线专营单位的意见,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联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联合审查时,各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加装电梯。对于加装电梯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改变、位置调整、尺寸扩大的变更,应重新办理图审、公示及联合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小散工程管理,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实施主体或者施工单位应办理小散工程监管备案手续。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指导,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应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因故中止施工及恢复施工时,均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中止施工期间的工程维护管理。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恢复施工前,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验联合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DB4205/T070-2024实施,鼓励采用装配式施工工艺。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实施主体应将相关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竣工验收进行指导及核验。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明确申报材料、审查细则、监管方式及调解、听证流程等;组织本辖区内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开展前期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改、场地预留等工作。
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
鼓励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统一购买第三方服务,开展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等。
第二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含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业主所需的建设资金。
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通过,移交项目档案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奖补按照每部10万元标准实施,暂定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属地奖补政策。
鼓励财政部门对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社区给予一定资金激励。
第二十七条 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后期管理等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支持力度。
鼓励实施主体或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
第二十八条鼓励相关部门运用实名制管理、“红黑榜”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强化对加装电梯相关企业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61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单一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一览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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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主体 |
市住新局 |
征求时间 |
2025年10月21日—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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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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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情况 |
收到社会组织及市民反馈意见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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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
单位/个人 |
所提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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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 |
建议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管线改造,可请相关单位按文明规范施工给出指导价格,便于与居民沟通协调。 |
不采纳 |
文件中已明确“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此建议为具体实施问题,不属于管理办法文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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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 |
建议附上申报和审查相关样表,全市统一,便于管理 |
不采纳 |
此建议为具体实施问题,不属于管理办法文件范围;建议市直相关部门后续出台加装电梯工作指南,明确申报和审查相关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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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 |
不少居民加装电梯后将加装的连廊据为私有,完全封闭,影响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排烟,建议明确:加装后的连廊归业主共有,不得封闭 |
采纳 |
已增加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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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 |
加装电梯后,电梯结构以及原房屋的结构安全问题,需要明确责任 |
采纳 |
已增加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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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 |
建议政府出面统一安装,出台各楼层费用标准 |
不采纳 |
1.业主是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应由业主自行实施; 2.各楼层费用由出资人协商,政府无权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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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 |
1.政府能否统一组织安装; 2.不符合加装条件的楼栋,是否可以安装简易电梯。 |
不采纳 |
1.业主是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应由业主自行实施; 2.此建议为具体实施问题,无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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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 |
加装电梯后的原房屋质量安全隐患,如何界定责任?业主如何维权和获得赔偿?建议引入强制保险制度(保险期限为房屋剩余设计寿命)。 |
部分采纳 |
关于原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已增加相关条款;购买保险为市场行为,无法强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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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 |
加装电梯对房屋主体造成开裂、漏水等影响,加装电梯主体无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其他业主无法居住的事实,严重损害其他业主权益。不加装电梯的业主权益谁来保护、相应的制度救济在哪里没有体现。 |
部分采纳 |
关于原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已增加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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