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秭归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秭归县卫生健康局 秭归县发展改革局
秭归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5日
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卫函〔2022〕3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秭归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补助对象
1.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托育机构);
2.乡镇主导的社区统筹型托育机构;
3.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
4.幼儿园开设托班。
二、补助条件(同时符合)
1.依法登记注册,经县卫健局备案;
2.及时准确录入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3.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有公示;
4.实际收托幼儿数要大于15人,且连续运营达6个月以上;
5.托育机构月收费标准(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服务性收费,不包含伙食费)不超过秭归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0%,其中企事业用人单位办托育机构、乡镇主导的社区统筹型托育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托育服务价格应不超过秭归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55%;
6.托育机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均已妥善处置,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各级失信名单,受到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治安消防等管理部门通报安全隐患后及时整改完毕,1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三、补助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
按照县卫健局备案托位数进行补助,对100个(含)以下托位的托育机构补助3000元/家,101-200个托位的托育机构补助5000元/家。同址开办的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只可享受一次。
2.日常运营补助
等用人单位办托育机构、乡镇主导的社区统筹型托育机构、社会力量办托育机构和幼儿园办托的,按照实际收托数(不超过备案托位数)给予每托位200元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上半年平均每月收托人数*200元。平均每月收托人数根据每个月的月末履约合同人数计算。
3.示范性托育机构补助
每年评选1家示范性县级普惠托育机构,一次性补助资金5000元。
四、资金拨付方式
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助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在8月初自行向辖区乡镇计生办申报,乡镇审核后,将资金补助申请表报县卫健局,经县卫健局评估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同意后联合发文,9月份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示范性托育机构补助,由县卫健局依据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定结果,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于9月份据实拨付到托育机构。
五、资金监管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二)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秭归县托育机构建设项目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表
2.秭归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秭归县托育机构建设项目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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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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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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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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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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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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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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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情况 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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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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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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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面积 独有(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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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面积 共享(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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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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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托班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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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托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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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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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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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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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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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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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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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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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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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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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时请随附装修合同、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2
秭归县托育机构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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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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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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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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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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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面积 独有(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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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面积 共享(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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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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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托班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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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托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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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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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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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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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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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运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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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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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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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时请随附3岁以下入托婴幼儿名单、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纳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县卫健局起草了《秭归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于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7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非常感谢广大市民对秭归县普惠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秭归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