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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再次征求《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4-08-15 15:36:31 ~~ 结束时间:2024-08-22 00:00:00[宜昌市民政局]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拟出台《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11月28日-12月27日公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8月22日。接收意见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宜昌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 刘莉蓉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

  联系电话:0717-6222657

  电子邮箱:365113561@qq.com

  附件: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5日

  关于印发《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城区各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公共管理局:

  现将《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 日

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下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里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本实施办法补贴对象中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经市民政局认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为失能(含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视力或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补贴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二)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四)城乡低保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五)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600-1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入住二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6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入住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当月入住不满30天的,按照实际入住费用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补贴标准的,按照所入住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项补贴。不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

   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中第1—4项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由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后在系统中记录服务过程,经各区民政部门每半年验收合格后据实进行补贴结算。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每户每月上门服务4次(原则上1周1次),由服务机构安排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康复理疗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根据老年人需要适时上门服务。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每次不低于1小时,医护人员、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康复理疗师、营养师等其他人员上门服务每次不低于0.5小时。

  (二)补贴标准中第5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补贴对象在城区范围内选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入院登记后由养老服务机构代为申请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养老服务机构在每月收取的服务费中按标准扣除补贴金额。补贴自老年人申请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计算。每年8月底前,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据实申报前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补贴费用,于次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补贴程序 申请

  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宜养老服务”微信小程序在线填写《老年人基础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机构等可上门代为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也可直接填写《老年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相关证件,或能证明身份的证明材料;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诊证》等。

  (二)初审

  老年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养老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

  (三)审核并公示

  区民政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核对初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宜昌城区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转达申请人。

  (四)服务

  1.上门服务:由各区民政部门在宜昌智慧养老平台开通服务机构账号后,服务机构登录平台自行添加服务人员账号并指派服务工单,由相关服务人员通过“养老实施”微信小程序进行服务记录。服务对象每季度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服务工单进行满意度评价。

  2.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区民政部门在宜昌智慧养老平台开通养老服务机构账号后,养老服务机构关联入住对象信息。

  五、动态管理

  各区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复审工作,在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开展补贴对象资格、待遇复核,并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填报。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核准,对经核准的对象从下月起停发补贴:

   户籍地迁出我市城区行政区域的; 补贴对象因死亡、出院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 补贴对象受到刑事处罚的; 补贴对象因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 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六、上门服务机构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与所属区民政部门签订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一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站或农村幸福院,下同)、医养结合机构等。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宜昌城区范围内已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站(农村幸福院);

  3.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具有2年及以上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4.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包含医生2名、护士10名、养老护理员10名、社会工作者3名、心理咨询师1名、康复理疗师1名、营养师1名等人员的专业团队;

  5.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或医疗护理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从业经验人员;与至少5名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

  6.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标准等;

  7.不得存在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特种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无涉嫌非法集资和销售保健品行为;

  8.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近3年内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认定工作程序

  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原则上确定不超过3家专业上门服务机构并公开发布,由服务对象自行选择服务机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保障措施,建立由民政牵头,财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补尽补。

  (二)严格资金使用。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补贴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市民政局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对发现有服务机构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取消服务机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责任、强化考核、定期督办,定期抽查服务机构的上门服务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上门服务、虚报服务内容的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服务机构服务资格。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宜市民政〔202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老年人基础信息登记表 

申请类型

£为自己申请      代他人申请

申请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上门服务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申请享受补贴

对象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或入住养老机构名称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4-08-28 17:32:35

  2024年8月15日至8月22日,宜昌市民政局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宜昌市民政局网站面向社会发布再次征集《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截至8月22日,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经整理采纳意见3条,不采纳2条。征集到的意见包括为家人申请、应将夷陵区满足补贴条件的老人纳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