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结合宜昌实际并参考外地经验,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研究拟定了《关于做好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陈健
联系电话:0717-6755664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7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工薪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结合宜昌城区实际,现就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以需定建、职住平衡、定向配售、封闭管理”的原则,做好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等工作。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供需调查。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作为住房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坚持以需定建,摸清底数和需求,科学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面向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开展群体结构分析、住房需求调查,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科学分析测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潜在需求和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二)明确实施主体。市、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人民政府可分别指定1-2家国有企业,作为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筹集、配售、回购等工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编制建设筹集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周边公共设施建设方案,可采取新建、存量住房转化等方式筹集。市级可指定1-2家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发集团)
(三)组织项目实施。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是否符合规划、户型面积、公共配套、资金平衡等要求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其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发布意向登记公告,申购意向达到筹集套数50%以上的项目,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可启动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建的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面积以90至12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收购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可适当放宽,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新建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存量住房转化和收购项目的不动产权已登记到保障建设运营公司名下,报请市人民市政府同意后,可向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发集团)
(四)确定配售对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配售对象包括宜昌城区常住人口家庭和宜昌市分类人才。申请条件为:
申请家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单身成年人)在宜昌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3年内无产权交易记录;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宜昌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分类人才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申请人为宜昌城区常住人口且在宜昌城区缴纳职工社保(五项中任意一项,分类人才不受该条件限制。
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各区根据辖区内项目申请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保障家庭建立轮候库,该家庭对本区内其他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五)确定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以及不超过5%的利润,测算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项目配售前,各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拟定项目的配售均价,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会同发改、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核定。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根据核定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一房一价信息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发集团)
(六)制定配售流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市、区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按照“一项目一销售方案”原则,制定配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面向公众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户型及不同家庭人数优先保障的面积区间(人数多优先保障大户型)、房源数量、准入条件、销售价格及登记方式等;申请对象可向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提交购房申请、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社保信息、不动产查询情况、人才认定结果等材料,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初审,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属地公安、人社、民政和市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复审并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上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保障资格;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按照申请家庭申购时间(含意向登记时间)顺序,排出选房次序,申购家庭按照选房次序现场选房,选定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宜昌城发集团)
(七)办理权属登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产权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内页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回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发集团)
(八)强化后期管理。严格实行封闭管理。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如大病、辞职等特殊原因导致确需转让的,可向出售该房屋的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申请回购,被回购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或购房家庭成员涉诉,导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司法处置的,房屋应回购处理,购房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出售主体不能回购的,由各区指定的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负责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1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房屋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部分不计算回购价格。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发集团)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后,适时申请履行供地程序,开展供地前期工作。土地供应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初步拟定的配售价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以及土地拆迁净地成本,确定土地划拨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原出让土地应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3.鼓励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进行公开配售以及运营管理。对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存量住房住宅,经市政府同意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变。
(二)规划政策
1.按照“15分钟生活圈”理念,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医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资金政策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执行;开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开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宜昌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编制规划计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要协调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与现有政策性住房的关系,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已转让的家庭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在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的,应在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前按规定腾退该住房;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申请的,应在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前按规定退出保障;正在享受租赁补贴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自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购项目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严禁收购主体挪用资金、违规套利,确保贷款资金和意向登记阶段收取的定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在建设、配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信息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有效应对负面舆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维护和稳定社会预期。
各县市及夷陵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