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决定草案文本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于2024年12月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工委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5821699
电子邮箱:463913032@qq.com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http://dczj.yichang.gov.cn/vote/./uploads/20241105/6729c11bb8952.docx
截至12月6日,通过电子邮件、办公门户网等方式共收集意见和建议8条,经梳理主要意见和建议如下:
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置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删除“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的规定。
2.目前各级人民政府正在系统谋划和推进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其中包含农资配送体系,因此,建议不单独作出“鼓励和支持农资配送体系建设”的法律规定。
3.机构改革后部分县直单位单位名称及职能发生变化,决定草案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未作修改。
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5.建议对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强化法制规范。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工委将会同相关人大专工委和政府部门对上述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自治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工委
202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