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提升路网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确保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县交通运输局草拟了《兴山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5年12月26日18:00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覃小倩,电话:0717-2581068;电子邮箱:3513858245@qq.com)。
附件:兴山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兴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4日
兴山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规范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升路网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等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分级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兴山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兴山县交通运输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组织编制,明确项目名称、等级规模、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主体和时序安排,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计划申报原则。各乡镇在申报项目时,应遵循“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排序。优先申报群众需求迫切、对区域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确保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七条 项目报备主体与范围
(一)报备主体。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统筹审核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开展计划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属乡镇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的申报。
(二)报备范围。各乡镇辖区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建设项目。
(三)报备类型。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类型分为重要县乡道改扩建工程、建制村双车道工程、路网延伸连通工程、路面改善工程、新建桥梁。
第八条新改建项目建设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重要县乡道改扩建工程。公路行政等级应为县道或乡道,建设标准为路基宽8米,路面宽6.5米,同步配套交安及附属设施,必须达到三级路标准。省级补助标准为70万元/公里。
(二)建制村双车道工程。建设标准为路基宽6.5米,路面宽5.5米,同步配套交安设施,允许在原有道路上进行拼接加宽,但加宽部分须与原有路段同步实施路面改善工程,确保整体路况协调统一。省级补助标准为40万元/公里。
(三)路网延伸连通工程。建设标准为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厚度不低于18厘米,混凝土强度C30,同步配套交安设施。单条公路须大于300米以上且未实施过路面硬化及其他类型建设。优先实施人口相对集中、住户较多、受益面广的连通工程。省级补助标准为30万元/公里。
(四)路面改善工程。依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反馈的次差路段申报,按照原有路线技术等级进行改善,改善路段最低不小于300米。省级补助标准为宽度3.5米路面改善10万元/公里、宽度4.5米路面改善15万元/公里、宽度5.5米及以上路面改善20万元/公里。
(五)新建桥梁。根据镇村实际情况跨越沟壑、河流的新建桥梁,桥面宽度须大于5米,桥梁长度大于10米,依据具体设计图纸施工。省级补助标准为1.5万元/延米。
第九条报备流程
(一)申报。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每年11月初通知开展拟建项目申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认真组织摸底调查,三十日内分类填报拟建项目申报明细表,并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提交项目报备申请,申报表须经乡镇主要领导审阅签字盖章确认。
(二)审核。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汇总整理和初步审核。组织专业人员对拟建线路进行现场实地勘察与核实。审核通过的拟建线路由县交通运输局予以公示公开,公示期满后专题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审议。
第四章 新改建项目施工前程序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须按规定完成立项或备案。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与预算评审
(一)项目业主应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工作必须深入现场,保证资料真实、准确,设计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重点加强路线方案、路基路面结构、桥涵防护、排水设施及交通安全等关键内容的设计,确保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须按规定报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或审批。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四)项目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应依据审批的设计文件编制,并按规定送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规范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
(一)项目业主应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招标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条款清晰、要求明确,杜绝设置不合理条件。
(二)严禁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及转包等行为。项目业主应加强对中标单位关键人员、主要设备的履约核查。
(三)项目业主须与中标单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造价、支付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合同及质量安全责任书签订后,应及时报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开工前置条件。项目在主体工程动工前,必须全面落实以下条件: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获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落实。
(三)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并签订合同,主要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已到位。
(四)已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已按程序办理的施工许可或完成开工备案。
(六)征地拆迁、施工用电、便道等前期准备工作基本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第五章 新改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各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必须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及环境保护负总责。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确保项目建设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管和指导,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具体的技术支持、过程检查和监督抽查。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十五条 关键环节管控。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等工作,重点加强以下环节管控:
(一)强化质量源头控制。严格原材料进场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等关键工艺设计验证与控制。
(二)严格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健全质量自检体系。监理单位必须履职尽责,加强旁站、抽检和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工序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三)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高风险作业环节监管,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规范建设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禁挤占、挪用、截留。
(五)落实工程质量公开。按规定主动公开项目关键质量信息,在项目显眼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项目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验收与档案管理。项目完工后,各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组织符合规定的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工程质量检测评定。严格按要求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同步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资料,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并及时按规定移交。
第六章 新改建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交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共同开展,各方需协同配合,严格落实。
第十八条分类组织原则。合同价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单独组织交工验收;合同价400万元以下项目,在符合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业主按照地理位置,施工单位等合理因素分年度打捆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且工程变更等手续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五)竣工文件已按规定完成分部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内容。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施工自检报告及资料、监理抽检资料及报告、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数量合规性,对合同执行与工程质量作出结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第二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向监理单位报送完整的自检资料。
(二)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查及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并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并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实地抽查检测。如满足交工验收条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分段完成的路段或相对独立的工程,可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证书,并上报县农路中心完成备案。交工验收是法定要求,需严格落实,高效推进验收工作,全面提升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以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日常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巡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巡查及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巡查。专项巡查针对桥下空间、涵洞、汛期安全等特定事项,可与养护、执法等部门联合开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定期组织技术状况检测,将结果作为养护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并经常性开展养护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农村公路被破坏、被中断等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形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道路修复工作。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及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沟畅通,桥涵等构筑物维护完好。因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受到损坏,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修复。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广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村公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由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按规定设立专户,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接受县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管,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制度,制定廉政建设措施,明确项目参建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工程质量低劣、资金管理混乱、养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兴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提升路网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确保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4号-2025年12月26号,县交通运输局草拟了《兴山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期间收到反馈0条。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