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县城区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函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费管理股(四冲湾路清江商务大厦)
联系人:屈婧,联系电话:0717-533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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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9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稳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保障我县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总体原则
按照国家、省有关“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总方向,建立我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能够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和上游价格变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有效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用气需求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居民及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均实行上下游联动,终端销售价格根据燃气企业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化情况,适时同向调整。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价格平均计算,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综合采购价格明显高于省内同等城市采购价格时,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幅度标准。
当合同外气源价格对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按照自愿委托、协商一致、合同约定的原则,对当年新增非居民用气大户实行代购代销方式保障新投产企业用气需求,其购销差价不得超过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逐步过渡到按半年、按季度、按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当用气淡旺季价差较大时可按半年进行联动。
(三)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运行3年及以上管网按3.5%、新建管网按4.5%确定。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同时缩短调价周期,促进价格反映灵活。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考虑居民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调价金额或幅度上限,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1.提出申请
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购气成本测算,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同时一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购气合同、采购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
2.制定方案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价格联动申请,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需价格联动的,合理制定联动调价方案。
3.审批执行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时,首次建立或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听证程序,后期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优化气源结构,降低经营成本。城市燃气企业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价格走势,精准预判天然气需求量,持续加大力度优化气源采购渠道,最大限度争取低价气源,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经营成本。
(二)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宣传引导。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联动方案平稳实施。
(三)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燃气企业要按发改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及销售构成等相关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面向社会网上征集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