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学研究与产业转化之间的桥梁作用,破解中小企业的中试验证难题,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宜都市化工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情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反馈:0717-4824085(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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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信反馈:宜都市科学技术局收(宜都市长江大道101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
附件:《宜都市化工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宜都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附件:
宜都市化工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学研究与产业转化之间的桥梁作用,破解中小企业的中试验证难题,提升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工信部联原〔2024〕181号)《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中试研究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包括中试装置配套的必要建(构)筑物、水电气分配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以及围绕中试项目研发开展的生产组织。本办法所称中试单位是指开展化工中试活动的企业或组织,负责中试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基地运营单位是指负责化工中试基地运营管理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技术先进、风险可控、开放共享”的原则。中试的产品、技术和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二章 中试基地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纳入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试基地须在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牵头,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化工中试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新建或改扩建。
(二)申报主体必须是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单位的厂房(场地)、储存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拥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拥有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等专业设备和配套设施;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申请备案流程: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牵头受理。申报单位提供以下备案材料:(1)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申报书;(2)中试基地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3)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4)其他相关材料。
(二)论证。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估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经商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核,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提出市中试基地拟认定名单对外公示。
(三)备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进行备案。
第三章中试基地管理
第六条 中试基地遵循“严格准入,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安全、环保为底线,以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最终目标,实行科学、务实、有效的管理。
第七条中试基地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
第八条 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配备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九条 中试基地应当组织对参加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严禁用于工业化生产。
第四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中试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由基地运营单位组织内部联审、外部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工作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评审通过后,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备案。
(二)生态环境保护。中试基地运营单位按照化工园区规划要求,根据入驻项目建设内容、行业类别,梳理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可开展中试基地整体环评报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三)安全生产。中试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详细设计图纸、方案,并应当组织专家对相关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报告及评审论证结果应向基地运营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原则上不高于3级,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中试项目不得构成重大危险源。
第十二条中试单位应当在基地运营单位的督促下认真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一)中试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法人)审核后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实施。
(二)中试单位应当组织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中试项目经备案后,方能开展中试。中试项目在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应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四)中试项目实施前,中试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中试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明确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六)中试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中试项目研究结束后,中试单位应对试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表,报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提前30天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应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进行采购和储存;对于易制毒、易制爆以及其他管控化学品采购、储存和销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中试单位应当履行中试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制备台账,中试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商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次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公开征集对《宜都市化工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截至2025年1月16日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