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分担机制,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进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鄂财金发〔2019〕20号)和《宜昌市减灾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宜市减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秭归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方案》,并征求了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了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现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时限从7月6日至7月13日。
联系人:杨贵荣电话:13972516545 QQ:949815904 电子邮箱:94981590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秭归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秭归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切实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分担机制,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进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鄂财金发〔2019〕20号)和《宜昌市减灾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宜市减发〔2017〕1号)等文件规定,依据秭政发(2017)19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修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住房保险
(一)参保对象:凡秭归县行政区域区内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房屋(含农村福利院等公益性房屋)均属参保对象,参保以户为单位。
(二)保险范围:在秭归县辖区内,因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农村唯一住房损失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费缴纳标准:农村住房保险保费缴纳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结果确定(保费按照12元/户为基数)。
(四)保险赔偿标准:因灾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房屋经核查认定符合恢复重建规定的,保险公司赔付金额3万元/户;因灾一般性损坏房屋经核查认定符合修缮规定的,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为5000元/户。保险公司在单次事故责任中最高赔付限额1000万元,全年累计责任最高赔付限额5000万元。
(五)保费来源。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缴纳。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参保对象:具有秭归县户籍且长期居住在秭归县行政区域内人员;秭归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秭归县人社部门交纳社会保险的非秭归户籍人员。
(二)保险范围。在秭归县辖区内,因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扩展到以下情形:1.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执行公务及因公外出遭受的人身意外伤亡、伤残;2.见义勇为导致人身意外伤亡、伤残;3.拥挤、踩踏导致的人身意外伤亡、伤残;4.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间,行为不可控时导致他人遭受的人身意外伤亡、伤残;5.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亡、伤残。
(三)保险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缴纳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结果确定(0.5元/人)。
(四)理赔标准。人身意外死亡的,保险赔付金额为10万元/人。人身意外伤残的,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医疗救助后,按人身伤残等级,以10万元为标准按10%~100%的比例赔付。受伤发生医疗费用的,每人每次医疗费用责任赔付限额5000元。保险公司在单次事故责任中最高赔付限额1000万元,全年累计责任最高赔付限额5000万元。
(五)保费来源。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缴纳。
三、应急费用补偿保险
(一)保险范围。在秭归县辖区内,因地震、地质和气象等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启动)造成灾害损失,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助、应急处置与善后处置费用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应急救助费用。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被保险人为其提供应急救助“五有”费用。(五有即: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2.应急处置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保人员出行、饮水安全、广播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减少灾害事故损失(紧急排危除险)和灾后应急处置确保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所产生的费用。⑴排危除险处置费用;⑵应急处置设备、机械车辆租赁、使用费用;⑶应急处置人工费用;⑷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⑸应急处置物资、场所等费用。
3.善后处置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⑴灾情核查;⑵损失评估;⑶事故调查;⑷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及专家。
4.法律费用: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二)保费缴纳标准:应急费用补偿保险保费缴纳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结果确定(按照全县总人口2.5倍测算)。
(三)理赔标准:应急费用补偿保险承保方案:以县为单位承保方案。
| 限额 | |
| 保单累计责任限额 | 3000万 |
| 应急救助费用 | 累计:500万 |
| 每次:100万 | |
| 应急处置费用 | 累计:2000万 |
| 每次:500万 | |
| 善后处置费用 | 累计:500万 |
| 每次:100万 | |
| 法律费用 | 累计:10万 |
| 每次:2万 | |
|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 50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 |
| 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关联 | 应急费用补偿赔付占总处置费用:四级响的80%以上,三级应急响应70%以上,二级应急响应60%以上,一级应急响应50%以上。 |
(四)保费来源: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缴纳。
四、投保程序
(一)保险费用协议签订。由秭归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办自然灾害民生保险政府采购和投保协议的签订。承保公司出具承保清单,县应急管理局留存投保协议和承保清单备案,并作为理赔依据。
(二)保险费用缴纳。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实行团体保,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将保险保费缴纳以文件形式通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投保保费资金拨付到承保公司账户。
五、保险理赔程序
承保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制定切合我县实际的理赔流程,在理赔过程中要坚持主动、简便原则,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勘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具体承保和理赔操作流程由承保公司制定。
(一)及时申报:发生保险事故后,由受灾被保险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农户和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报案。
(二)现场查勘:承保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相关部门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核实灾情,收集相关资料,确定保险赔付金额。
(三)审核认定:一是灾害种类认定。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审核认定工作。二是农村住房保险理赔认定。因自然灾害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性损坏住房理赔认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认定;房屋因地质灾害需搬迁避让的恢复重建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认定;地震损坏房屋由县住建局进行认定,鉴定D级危房纳入恢复重建,C级危房纳入修缮;因火灾损坏房屋由县住建局认定。三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认定。县委政法委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审核认定等工作;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教育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的审核认定等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城区广告牌、县住建局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小区高空坠物等事故审核认定等工作;县卫健局负责精神病人伤害鉴定和因灾伤亡人员鉴定审核等工作。四是应急费用补偿保险认定。应急处置费用认定以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核定为准。
(四)理赔支付: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对恢复重建、修缮房屋核查和县直有关单位认定情况,农村住房保险理赔资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资金直接赔付到个人帐户;应急费用补偿保险理赔资金直接赔付到相关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账户。
(五)理赔支付时限:凡属保险理赔责任范围内的赔款,农房理赔资金在30天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个人帐户,重大灾害在60天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个人帐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天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死亡人员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账户;伤残人员保险理赔资金在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30天内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住院治疗人员在出院后30天内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应急费用补偿保险理赔资金,50万元以内赔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50万元以上赔案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自然灾害民生保险有关工作,确保辖区范围内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日常工作,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湖泊局、县住建局、县科技经信局等有关单位协助完成自然灾害民生保险有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承保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广泛宣传普及自然灾害民生保险政策,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及程序等内容,确保宣传面100%,参保率100%。督促各乡镇、村(居)及时与辖区应急机械设备、人员、车辆、场地等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三)开展风险管控:县人民政府采取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承保公司。承保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理赔风险管控,确保应赔尽赔。
(四)绩效评估:承保公司每季度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保险理赔支付名单。县应急管理局每3年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招标),并适时组织专班对承保公司开展绩效评估,达到满意度的,承保公司可以自动延续到下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参保对象满意度低于85%等的,承保公司下一年度退出,重新进行招标确定承保公司,退出保险公司三年内不得参与自然灾害民生保险招标。
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绩效评估表
| 序号 | 绩效评估项目名称 | 绩效评估具体内容 | 分值 |
| 1 | 重建房屋保险理赔到位率 | 新建(购买)房屋保险理赔实际户数*保险理赔金额/保险应理赔总户数*3万元)*25分 | 25 |
| 2 | 修缮房屋保险理赔到位率 | (修缮房屋保险理赔实际户数*保险理赔金额/保险应理赔总户数*0.5万元)*10分 | 10 |
| 3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到位率 | 保险理赔实际人数*保险理赔金额/保险应理赔总数*10万元)*3分 | 3 |
| 4 | 应急费用补偿保险到位率 | (已赔付应急救助费用/应赔付应急救助总费用*5)+(已赔付应急处置费用/应赔付应急处置总费用*15)+(已赔付善后处置费用/应赔付善后处置总费用*10) | 30 |
| 5 | 保险理赔资金支付到位时间 | 30天内赔付到位得15分,60天内赔付到位得10分,超过60天得5分 | 15 |
| 5 | 乡镇营业场所及理赔查勘队伍建设 | 全县12个乡镇固定营业场所达到6个以上,保险查勘理赔人员稳定并达12人以上,得12分;场所每少1个扣1分,人员每少1人扣0.5分。 | 12 |
| 6 | 宣传、服务、争议等制度建设 | 政策宣传知晓率达100%;服务态度周到方便;争议协调机制健全、问题解决及时,沟通渠道畅通。 | 5 |
(五)优化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县、乡镇、村(居)三级应急力量建设,完善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理赔监督机制。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核定、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每季度在政府网站公开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理赔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杨贵荣 审核:向国强 终审:王茂胜)
为切实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分担机制,秭归县应急管理局起草了《秭归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方案》,于2023年7月6日至7月13日,通过秭归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意见,感谢广大广大市民对应急事业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