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兴山县工业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1日前通过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招商引资股。
联系人:冯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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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兴山县工业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兴山县招商局
2024年11月13日
(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落户兴山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并同兴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区的项目执行“飞地”园区有关政策。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于落户在湖北兴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实现投产运营的,按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投资贷款贴息奖励
对落户兴山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在县内金融机构融资的,可享受贷款贴息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单个企业给予项目竣工前所贷资金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在进规后按50%给予奖励,原则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算,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强企兴企奖励
1.对租赁园区创业孵化厂房的入园企业,按《兴山县关于支持企业入驻开发区孵化厂房促进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办法》执行。
2.企业在晋级提能、试点示范等方面的奖励,按《兴山县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政策》执行。
3.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奖励,按《兴山县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执行。
4.企业在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方面的奖励,按《兴山县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扶持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一事一议奖励
对符合兴山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可在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贷款、原材料供应、股权投资、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具体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兴政发〔2023〕1号)即行废止。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等部门负责政策执行,具体政策兑现以有效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县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 ,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1日,兴山县招商局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兴山县工业投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至征集期止无意见反馈。感谢广大市民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