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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点军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关于《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军区炮损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4-04-25 00:00:00 ~~ 结束时间:2024-05-09 00:00:00[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

  点军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关于《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军区炮损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点军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修改完善了《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军区炮损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9日。

  电子邮箱:1946870180qq.com。通信地址:点军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点军区夷桥路276号泰和世家办公楼2楼222办公室,邮编443004。 联系电话:0717-6672699。

  宜昌市点军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5日

  

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征收本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农用地的,其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及其它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执行

(州)

(市、区)

区片 级别

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 (元/亩)

区域范围

宜昌市

点军区

67500

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点军区艾家镇;点军区桥边镇;点军区联棚乡;点军区土城乡三涧溪村、三岔口村、车溪村、花栗树村、李家坝村、茅家店村、土城村、安梓溪村。

56300

点军区土城乡:黄家岭村、穿心店村、落步淌村、望洲坪村、高岩村、席家淌村。

注:1.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2.农户承包的耕地、园地、鱼塘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补偿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留存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的林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与耕、园地补偿标准同比例增长。非农户承包地(农户宅基地、堰塘、集体设施用地、其他未利用地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留存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苗、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在征地过程中,应按照下列标准据实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补偿标准

菜地

8000

旱地

3700

水田

3700

(二)鱼塘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补偿标准

说明

普通鱼塘

2346

塘养鱼、粗放管理

精养鱼塘

4146

三面光、有增氧机、投饵机等设施

(三)柑橘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

1

2

3

4

5

树高

3m以上

2.5—2.9m

1.6—2.4m

1—1.5m

0.9m以下

树冠直径

2.5m以上

2. 1—2.4m

1.1—2.1m

0.7—1.1m

0.6m以下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补偿标准

18.98

14.85

9.9

4.95

0.83

注:1.柑橘类包括:柑、橘、橙、枳、柚等相关品种。

2.本标准包括了柑橘移栽费及当年管理等各种损益补偿的全部费用。

3.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5%-30%青果补偿费

(四)经济林木类补偿标准                   

                            位:元/

名称

类型

单价

用材林类:松树、柏树、杉树

规格

胸径
≥15cm

胸径
≥9cm
<15cm

胸径
≥3cm
<9cm

胸径
<3cm

/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7.02

4.68

2.34

0.47

/

水果类:桃、梨、苹果、葡萄、石榴、柿子、猕猴桃、枣子、樱桃、李子、香蕉等

规格

胸径

≥10cm

胸径
≥5cm
<10cm

胸径
≥3cm
<5cm

胸径
≥1cm
<3cm

胸径
<1cm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12

9

6

4.95

4.5

干果类:核桃、板栗、木姜子、花椒等

规格

胸径

≥15cm

胸径
≥10cm
<15cm

胸径
≥5cm
<10cm

胸径
≥3cm
<5cm

胸径
<3cm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12

9

6

4.95

4.5

茶树、桑树

规格

≥7年生

≥5年
<7年生

≥3年
<5年生

≥2年
<3年生

<2年生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18

10.5

7.5

5.4

4.5

乔木类:桐子、棕树、杜仲、椿树、木瓜、金银花、五倍子等

规格

胸径

≥10cm

胸径
≥5cm
<10cm

胸径
≥3cm
<5cm

胸径
≥1cm
<3cm

胸径
<1cm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8.25

6.6

4.95

4.5

3.3

竹类:芦竹、台湾竹、窝竹、水竹、金竹等竹类

规格

≥60窝

≥40窝
<60cm

≥20窝
<40窝

<20窝

/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6

4.95

4.2

4.2

/

药材类:见肿消、五味子、红参、田七、芦荟、土天麻、芍药、麦冬、茴香、魔芋类

规格

满园

未封园

/

标准

6.6

4.5

/

灌木林

4.95

 

注:按主要树种平均胸径分档,未列品种参照上述同类品种标准执行。

(五)花卉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类型

单价

一般常绿乔木类:樟树、雪松、楠树、冬青、大叶女贞、万年青、红豆杉、金丝楠木

规格

胸径
≥15cm
<20cm

胸径
≥10cm
<15cm

胸径
≥5cm
<10cm

胸径
≥3cm
<5cm

/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45

30

20

15

10

一般落叶乔木类:银杏、垂柳、槐树、法国梧桐、珙桐

规格

胸径
≥15cm
<20cm

胸径
≥10cm
<15cm

胸径
≥5cm
<10cm

胸径
≥3cm
<5cm

/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40

30

20

15

10

桂花类:丹桂、四季桂、八月桂银桂、金桂

规格

胸径
≥12cm
<18cm

胸径
≥8cm
<12cm

胸径
≥4cm
<8cm

胸径
≥2cm
<4cm

胸径
<2cm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45

30

20

15

10

特殊观赏乔木类:紫薇、银薇、枸骨对接白蜡、黄角树、金弹子、樱花

规格

胸径
≥12cm
<16cm

胸径
≥8cm
<12cm

胸径
≥4cm
<8cm

胸径
≥2cm
<4cm

胸径
<2cm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45

30

20

15

10

玉兰科类:广玉兰、红花玉兰、紫玉兰、黄花玉兰、白玉兰、光叶含笑等

规格

胸径
≥15cm
<20cm

胸径
≥10cm
<15cm

胸径
≥5cm
<10cm

胸径
≥2cm
<5cm

胸径
<2cm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40

30

20

15

10

松柏类:罗汉松、五针松、塔柏、铁树等

规格

胸径
≥12cm

胸径
≥8cm
<12cm

胸径
≥4cm
<8cm

胸径
≥2cm
<4cm

胸径
<2cm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30

25

15

12

10

其他花卉类:兰草类、千年矮、月季、玫瑰、杨梅、腊梅、橡皮树、四季果、菊花类、仙人掌、茉莉花、朱顶红、榉木、海棠类、美人蕉、花树、红叶石楠

规格

冠径
≥0.9m

冠径
≥0.6m
<0.9m

冠径
≥0.3m
<0.6m

冠径
≥0.1m
<0.3m

冠径
<0.1m

覆盖度

80%以上

50%—79%

20%—49%

不计

不计

标准

12

10

8

6

4

注:1.按主要树种平均胸径分档未列品种参照上述同类品种标准执行。

    2.在补偿后需迁移的苗木不得在城市建设规划区、集镇建设规划区内移栽。

3.本次调整后,花卉苗木的补偿原则上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况的,由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在清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主动清表交地的农户每亩奖500元(花卉苗木除外)

 

第三章  房屋补偿及安置

第六条  房屋补偿标准

(一)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房屋结构

等级

房屋建筑主要条件

钢混结构

正房

 

钢筋砼基础,钢筋砼框架或框剪承重,现浇楼板、梁、柱、楼梯,有隔热层,平瓦屋面或平屋面,木地板或瓷砖地面,铝合金门窗、细致粉刷,有水、电、卫生设备包括切案、水池、大便器及相应瓷砖,外墙水刷石以下的墙面。

砖混结构

正房

甲级

24厘米以上实砌砖墙或小部分钢筋砼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有圈梁,有隔热层,平瓦屋面或平屋面,木楼地板或水泥地面,部分磨石子地面、正规木门窗、细致粉刷,有水、电、卫生设备包括切案、水池、大便器及相应瓷砖,外墙水刷石以下的墙面。

砖混结构

正房

乙级

砖墙体承重,预制楼板,钢筋砼圈梁,平屋面,有隔热层,普通水泥地面,普通门窗,色粉或普通粉刷,有水、电、卫生设施包括切案、水池、大便器及相应瓷砖水泥砂浆墙面。

砖混结构

附房

丙级

砖墙体承重,预制楼板,12厘米内墙或其它阁楼,平瓦屋面和平屋面,正规门窗,有隔热层,普通水泥粉刷,有水、电、卫生设施包括切案、水池、大便器及相应瓷砖水泥砂浆墙面。

砖木结构

正房

甲级

四周24厘米实砌砖墙壁体,木屋架,梁柱或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水泥地面,正规门窗,细致粉刷,有水、电、卫生设备。

砖木结构

正房

乙级

木屋架、梁、柱砖墙,24厘米外墙,或空斗墙,木板间隔,平瓦或布瓦面,普通水泥地面,普通门窗,有水、电、卫生设施。

砖木结构

附房

丙级

木屋架,12厘米砖墙,平瓦或布瓦面,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有水、电、卫生设施。

土木结构

 

土墙承重,木基层,瓦屋面,土墙或砖墙间隔,普通门窗,有水电设施。

(二)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结构

等级

建成 10 年以

 10年补偿标准

建成 10-20年不含 10年补偿标准

建成 20年以 上不含 20年补偿标准

钢混结构

 

840

770

720

砖混结构正房

甲级

700

640

600

砖混结构正房

乙级

600

560

520

砖混结构附房

丙级

500

460

420

砖木结构正房

甲级

630

580

550

砖木结构正房

乙级

460

440

410

砖木结构附房

丙级

400

370

350

土木结构正房

甲级

370

350

330

土木结构附房

乙级

330

300

280

(三)无证房的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砖混

砖木

钢架屋

其他

补偿标准

200

130

70

100

注:1.批准期限内的临时房参照有证房补偿标准执行。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房参照无证房补偿标准执行。

3.与居住住房同时建设用于居住的无证房参照有证房补偿标准执行不还建面积

4.实行评估特殊结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房屋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装饰等级分类标准

等级

房屋装饰主要条件

装修年限

地面装饰

墙面、吊顶装饰

门窗装饰

水电设施

甲级

≤5年

铺装地板

墙纸或墙砖装饰

不锈钢内外加固

齐全

乙级

5-10年

油漆地面

乳胶漆或外墙涂料

一般铝合金

一般

丙级

>10年

普通地面

普通墙面

普通木门窗

简易

(二)房屋室内装饰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装修年限

地面装饰

墙面、吊顶

装饰

门窗装饰

水电设施

合计

甲级

140

140

120

100

80

580

乙级

90

105

95

80

50

420

丙级

60

85

75

60

30

310

注:1.生产类用房装饰补偿标准为20元/

2.实行评估的装饰等级较高房屋,由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类型或标准

补偿价

说明

1

架空层

 

130

净空0.6m以上

2

整体橱柜

m

地柜

400

 

吊柜

300

 

3

固定衣柜

 

400

按正立面投影面积计算

4

室外楼梯

 

220

 

5

简易棚

石棉瓦棚

36

 

玻纤瓦棚

55

 

铁、铝棚

55

含不锈钢架玻纤板

玻璃棚

90

 

6

砖砌围墙

1/2 砖墙粉刷

60

 

1 砖墙

95

 

7

砌筑花坛墙

水泥搓浆

70

 

瓷砖、面砖

110

 

大理石

130

 

8

栏杆

m

罗马柱栏杆

100

高度0.7m以上

m

不绣钢栏杆

190

9

外墙贴砖、喷砂装饰

 

60

 

10

水泥电杆

6m

400

 

9m

500

 

12m

600

 

11

田间大棚

木、竹架棚

7

 

水泥架棚

11

 

铁钢架棚

17

 

12

给水管

m

PVC 管、塑料管、

小直径钢管

10

φ50以内塑料管

 

15

φ32内PP-R管

 

15

φ25内镀锌钢管

钢管、镀锌钢管

35

φ60—100塑料管

 

20

φ32—φ40镀锌管

 

25

φ40—φ60PP-R管

PE、PPR管

40

大于100 的塑料管

 

30

φ50 以上镀锌管

 

40

φ70及以上PP-R管

13

浆砌水池

未贴瓷砖水池

150

 

贴瓷砖水池

250

 

14

水泥砂浆砌

砖、石

明沟

95

实体体积,暗沟含盖板

暗沟

130

 

15

鱼塘坡

预制块

未勾缝

30

 

水泥砂浆勾缝

40

 

16

混凝土排水管

m

500mm以下500mm)

80

 

500mm 以上不含500mm)

150

特大直径参照市场价

17

电力进户线

 

300

220伏

还建方式安置的不补偿

2500

380伏

18

有线电话、宽带

 

210

迁移

19

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器

 

70

迁移

20

热水器拆装

 

太阳能热水器

2300

残值

电热水器

300

迁移

直饮水机

200

迁移

燃气热水器

300

迁移

21

空调

 

280

迁移

22

监控拆装

 

200

迁移

23

室外围墙大门

铁制铁艺类

250

 

不锈钢类

450

 

玻璃门

550

推拉式

24

室外地坪

 

三合土

25

 

砼地坪

45

 

边角石料

40

 

文化砖

70

 

大理石

130

 

25

混凝土道路

10㎝以上

500

个人修建通户道路

可供汽车通行

26

挡土墙、浆砌

护坡

青石浆砌

250

 

卵石浆砌

230

 

毛石干砌

210

含干砌勾缝

其它材料

80

 

27

水井、水池

砖深 3m,井口宽1.2m 以上、片石 浆砌,预制板拼装

 

1000

 

不含 3m

3m,井口宽 1.2m以下砖片石浆砌

800

 3m 不含 1.2m

井深超过3m的土井

500

不含 3m

井深不足3m的土井

300

 

28

沼气池

已废弃沼气池

500

 

8 以下正在利用沼气

2000

 8 m3

8-14.9 以下正在利用沼气池 8 

3000

 

 

15 以上正在利用沼气池

4000

 

29

粪池

砖、片石、水泥抹面

90

 

砖、片石、水泥勾缝

70

 

其它

35

 

30

坟墓

预制浆砌

1000

 

普通

800

 

31

光伏发电

光伏发电

4

1.须有合法手续。2.含材料损失、经营损失及迁移费。

32

电动伸缩门

m

 

1200

 

33

预制板、件

 

40

 

34

广告牌

 

150

 

  房屋搬迁还建安置

(一)房屋搬迁安置方式

1.城市建设规划区、集镇建设规划区内的被搬迁房屋,采用集中还建安置房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

2.城市建设规划区、集镇建设规划区外的被搬迁房屋可采取集中还建安置或自建房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分项目或分村另行制定方案,由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二)安置房安置

1.还建的安置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统筹分配。

2.还建安置房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安置房小区的具体情况,拟定还建和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

3.被搬迁房屋按实际还建面积1:1还建安置房,实际还建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60

4.在选择安置房时,因安置房户型设计等问题,导致购买安置房面积大于实际还建面积的,允许被搬迁户购买不超过实际还建面积20的安置房,但总购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60

5.按被搬迁房屋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实行边签协议边选房。

(三)货币化安置

1.被搬迁户放弃集中还建安置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对实际还建面积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需扣除基准价560元/㎡)给予补偿。

2.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搬迁户通过安置办置换已分配未办证的安置房,或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指定区域的安置房(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选房)。

(四)自建房安置

1.自建房建设按项目启动时的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执行,实施自建房安置需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不能再选择集中还建安置房或货币化安置。

2.对自建房安置的被搬迁户,按现行征地搬迁政策给予房屋各项补偿后,根据审定的还建面积,按1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同时给予宅基地建设方每宗宅基地补助15万元。

(五)价格体系

1.被搬迁户购买安置房实行基准价。还建房屋1:1以内的面积,由被搬迁户按560元/的基准价向安置房建设单位购买。但从第八层开始每上升一层增加2元/

2.被搬迁户为选购相应户型的安置房,超实际还建面积部分,由被搬迁户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向安置房建设单位购买。

3.若被搬迁户选购安置房面积不足该户的实际还建面积,则剩余部分面积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回购。

4.被搬迁户还建面积超过360的部分不还建安置房,按2200元/㎡(需扣除基准价560元/㎡)给予补偿。

  房屋其他补偿

(一)搬迁运输误工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面积20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搭住费)

房屋合法正房面积每月8元/进行补助,最高每户按360计算。被搬迁选择集中还建安置房,自被搬迁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计发至安置房交房后3个月止。被搬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一次性计发6个月被搬迁户选择自建房安置,一次性计发12个月。

签约奖

在房屋签约通知发出之日后约定的时间内,主动签约的被搬迁户每栋奖励10000元。另按正房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四)残疾人政策补偿

1.残疾人搬迁运输误工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面积24元/进行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搭住费)按被搬迁房屋合法正房面积9.6元/进行补助,停业补助费上浮20%予以补偿。

2.以上标准是指残疾人个人享受的标准,要按照家庭成员分人核算。

3.以残疾证为依据,无证不能享受。

 

第四章  其他类补偿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补偿

以经营者在市场监管局、税务等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法证件作为确认依据,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必须与注册登记一致。

对有合法经营场所的经营户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近两年来月均计税营业额的30%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月均计税营业额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标准计算,纳税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月均计税营业额计算。其数据参考税务部门对各经营户核定的计税营业额予以确定。

对利用合法正房开办农家乐等装饰标准较高的经营户按本办法装饰补偿标准提高30%给予补偿。

对主动签订协议,按时搬迁的给予2000元奖励。

个体工商户根据搬迁量给予搬迁运输误工补助费,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  规模性特种养殖搬迁,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  企业、专业设施搬迁,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  规划区内不得分散迁葬。被搬迁坟墓逝者亲属可以在公益性片区为逝者免费选取墓穴安葬,公墓管理单位免费提供统一的墓碑。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点军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点军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点政发〔20202)、《点军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点政发〔20203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施行前,已下达征迁任务的,原则上仍按原办法执行。

 

 

 

 

点军区炮损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炮损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得到合理补偿,确保社会稳定,结合点军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组织领导

建立“属地监管、业主负责、及时处理、确保稳定”的协调机制。项目所在地乡(镇)、街办和村(居)落实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落实评估、出资补偿。

组建工作专班

镇(街道)项目协调工作人员、项目业主、施工队、爆 破技术人员、影响范围内的村(居)委会、部分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工作专班。

工作程序

1.爆破前做好房屋和其它可能受损物的现场锁定(照像、摄影、测试纸等)

2.各项目部给乡镇(街道)协调办提供施工区域内相应的地形图。

3.各乡镇(街道)协调办、项目部、相关村(居)委会,按照本办法划定范围,确定受损对象。

4.确定补偿对象并张榜公示,并查缺补漏纠错。

5.乡镇(街道)协调办牵头,组织相关项目部、村(居)委会对范围内受损对象实地丈量面积,现场签字确认。

6.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补偿标准进行内业测算,汇总后分村(居)予以公示,并查缺补漏纠错。

7.各项目部根据测算结果将资金直接划入乡镇(街道),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织兑付。

8.明损部分由乡镇(街道)、(居)专班、项目部现场确认、定价,由项目部直接付给受损户。

四、赔付距离及时间的确认

1.赔付距离分为0-50米、51-100米,101-200米三档。

2.按照爆破点到受影响物的直线最近距离计算。

3.机械震动的按红线边沟的边线到该受损物的直线最近距离计算。

4.既有高度又有水平距离的按最近的一项计算。

5.项目某一个工区爆破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区域内的受损户进行补偿。

五、炮损补偿

单位:元/m²

     补偿标准

影响程度

砖混

砖木

土木

0-50米

35

25

20

51-100米

30

20

15

101-200米

20

15

10

六、炮损危房处理办法

1.房屋受损特别严重,按以上标准无法弥补其损失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研判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受损鉴定和房屋受损价值评估,按评估受损价值进行补偿。

2.城市建设规划区、集镇建设规划区D级危房,按房屋受损评估价值补偿,根据《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及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原址自建,经依法批准确需移址新建的,另补偿新宅基地相关费用15万元原宅基地未交村委会的,不予补偿。城市建设规划区、集镇建设规划区D级危房纳入项目搬迁范围。

七、对补偿不认可的,由农户自行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论协商解决。

八、除炮损外其它施工作业方式产生严重振动影响的,参照炮损方式执行

九、本办法在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炮损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及土地“打占压”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点政办发〔202010)文件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4-05-09 15:57:21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4月25日至5月 9日,由点军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起草的《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军区炮损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损失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集期止无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