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已结束]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4-04-26 00:00:00 ~~ 结束时间:2024-05-25 00:00:00[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拟出台《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现就《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

  接收意见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罗建军

  联系电话:0717-6777801

  电子邮箱:917172550@qq.com

  通讯地址:宜昌市港窑路64号,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邮政编码:443001)

  附件: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公益为主、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二)坚持管办分离,权责清晰、依法自愿。

  (三)坚持分级分类、规范流程、因地制宜。

  (四)坚持公开公正、增值增效、稳步推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监管机构。市县两级分别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农监委),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其中,市级农监委负责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易机构。成立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城区(不含夷陵区)业务。县乡(不含城区)两级分级办理业务,分级交易标准由县农监委确定。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受理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的咨询;

  (二)受理、审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

  (三)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信息;

  (四)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按照流程组织交易,并提供如产权交割、资金结算等后续服务;

  (五)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相关资料的存档;

  (六)市委、市政府、市农监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责由县级农监委自行确定。

  第六条中介机构。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可引入财会、法律、公证、评估、测绘、银行、保险、担保等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需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造价咨询、结算审计、法律服务、抵押融资等中介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有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三章交易品种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四荒地”经营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等);

  (四)养殖水面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涉农知识产权;

  (九)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招标;

  (十)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

  (十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二)其他。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的产权等。

  以上交易项目,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的产权外,其他必须进入市、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八条 交易申请。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线下或线上交易方式,鼓励线上交易。出让方应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含担保、抵押、质押)、民主决策程序资料(含最低受让价格或最高限价的一致性意见)、交易审批单、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第九条 委托受理。出让方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受理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交易制度,对出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对审核程序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出让申请予以受理。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受理。

  第十条 交易公告。受理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发布交易项目公告,公告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其中,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告期不低于10个工作日,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受让受理。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采取线上交易方式的,意向受让方需在“湖北数字农经”平台注册。交易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及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根据流转交易品种所需,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将保证金缴至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市、县、乡要明确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款专户。

  第十二条 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产易。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包括公开招投标、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比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鼓励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出让方选择招投标交易的,应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成交结果予以公示,一般公示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流转交易需按程序进行交易结果公示。

  第十三条 组织签约。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确认书,并督促双方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进行签订。其他类交易按照省级平台或县级部门自行制定的示范文本进行签订。

  第十四条 交易结算。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流转交易价款结算和交易标的交付。

  第十五条 交易中(终)止。对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终)止,出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项目,按规定、按程序给予中止或终止。交易中(终)止申请可由出让方、受让方或可以提出需要中(终)止交易证明文件的第三方提出申请,经过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中(终)止。交易中止项目恢复交易需要重新发布公告。交易终止项目重新挂牌,需要按新挂牌项目进行流程申请。强行扰乱交易秩序中(终)止交易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给交易各方造成的损失赔付。

  第十六条 交易鉴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根据成交方需求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统一名称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整理”的原则,按要求整理双档案,一项目一档案,统一编号管理,原则上由县级进行统一。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收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收益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进行统一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其自身所有。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妨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4-05-28 16:00:04

  《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就《宜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到截止时间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