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代拟了《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4年8月8日18:00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张兴林,电话:15972696863;电子邮箱:xssfz182@126.com)
附件:《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
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年 12 月 31 日止。
二、禁猎区:全县行政区域。
三、禁猎对象: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按照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规定事项合法狩猎的行为,不受上述禁猎期、禁猎区的限制。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 202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举报电话:
兴山县公安局:110
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0717-2585170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7-2581315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长,保护野生动物压力持续增强。受利益驱使,违法猎捕、出售、交易、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给陆生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一定威胁。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猎工具、禁猎方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二、编制《通告》的政策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 年 5 月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均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猎方式、禁猎工具等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三、起草过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内容,于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2023年8月28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决定将《关于禁止猎捕、交易及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兴政发﹝2020﹞2号)废止。2023年8月31日我县公安局查获了跨省非重大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2024年4月6日-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连续两天以《被猎捕的猕猴》为题,介绍了8.31案件的发生和查获情况,其中有我县人员参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影响。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启动了《通告》的起草工作。在结合我县保护工作实际,同时借鉴省内相关县、市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成效,于 2024年7月形成了《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七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禁猎期,明确了禁猎的具体期限。第二部分为禁猎区,划定了禁猎的具体区域和范围。第三部分为禁猎对象,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第四部分为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明确了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各类猎捕工具和禁止使用的各种猎捕方式。第五部分明确了允许猎捕野生动物的其他特殊情形,以及具体要求。第六部分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部分为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2024年07月25日—2024年08月08日,兴山县林业局通过兴山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征求〈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意见建议的公告,截至征集期止无意见反馈。感谢广大市民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