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引导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积极平稳回归社会,帮助其自立、自强,维护孤儿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市民政局拟出台《宜昌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年4月征求了各县(市、区)民政局、宜昌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及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8日至6月7日。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胡运梅
联系电话:0717-4904300
附件:宜昌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民政局
2025年5月8日
附件
宜昌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合法权益,帮促成年孤儿回归、融入社会,推进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及《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以下简称成年孤儿)后的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设立的,为成年特困人员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特困供养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包括社会安置和机构供养安置。
社会安置是指健康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成年孤儿,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机构供养安置是指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不能回归社会独立生活的残疾或患病孤儿成年后,转入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督促落实相关安置政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孤儿成年后安置的具体工作,将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资金按规定和程序纳入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孤儿成年后安置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将孤儿成年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在社会安置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优惠租金。
公安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安置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就业服务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创业培训、指导及职业介绍等服务,保障其劳动合法权益。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残疾孤儿成年后的权益保障工作,将 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予以政策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做好自愿报名且符合参军条件的成年孤儿应征入伍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孤儿成年后帮扶和个案跟进工作,帮助孤儿成年后适应并融入社会生活。
第二章 评估
第七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在部队服役的安置对象,待其退役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
第八条 评估由儿童福利机构具体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组织具有社会工作、医疗、教育等专业领域的人员成立评估小组。
(一)经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可以进行社会安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
(1)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2)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3)有独立思考、理解和沟通表达能力。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社会适应能力:
(1)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
(2)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3)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4)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从事某种职业;
(5)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二)经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集中供养:
1.生活需要他人协助、不能自理的;
2.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借助器具无法正常活动的;
3.非听力语言障碍原因导致的交流困难,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的;
4.其他不适合社会安置的情况。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需市级安置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征求个人意愿,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在成年孤儿离院前1个月内完成,并报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审核。
(一)《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1),符合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填写《宜昌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表》(附件2),符合集中供养的成年孤儿填写《宜昌市市直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申请人进院时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因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提交肄业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是退役军人的,应当提交退伍证复印件。
第十条 对由县级民政部门送养的儿童,按照“分级分类,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由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安置建议,送养地县级民政部门参考安置建议制定安置方案,并提请本级政府审定后,做好安置准备工作,待成年孤儿接回后进行妥善安置。
第三章社会安置
第十一条 社会安置坚持“政府扶助、自谋发展、院社对接、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十二条孤儿成年后完成全日制学业取得毕业证书30日内须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儿童离院确认书》。社会安置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以成年孤儿签订《儿童离院确认书》之日起计算,为期3年。
第十三条对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一次性安置补贴经费为年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的3倍,分三年发放。孤儿进入社会安置过渡期的时间在当年4月1日之前,一次性安置补贴按照上年度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进行测算。孤儿进入社会安置过渡期的时间在当年4月1日之后(含4月1日),一次性安置补贴按照当年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进行测算。
第十四条安置补贴资金由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每年补贴资金分两次发放,于6月底和12月底前拨付到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个人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安置补贴用于补助成年孤儿安置后过渡期住房租赁、装修、维护、税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支出,以及一次性配备家具、家电、厨房用品等与居住有关的生活必需品添置。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购买非法物品、参与非法行业、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等。
第十六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基本情况,自其安置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其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其尽快适应社会生活。
第十七条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在地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十八条 自孤儿社会安置之日起3年内,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本级的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要根据本人意愿按有关政策进行重新安置。
第十九条 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在过渡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后,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户籍随之迁移,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特困供养机构; 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第二十条 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社会安置。
第四章 机构供养安置
第二十一条孤儿成年后无法实现社会安置的,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由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第二十二条孤儿成年后,经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患精神疾病(含精神发育迟滞伴行为异常)的,经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后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户籍随之迁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加强对孤儿使用安置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发放台账,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协同本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缓拨、停拨安置补贴资金,追缴已拨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2024年6月30日之后离院的成年孤儿也适用该安置办法),有效期5年。
附件:1.儿童离院确认书
2.宜昌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表
3.宜昌市市直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

附件2
宜昌市儿童福利机构
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表


附件3
宜昌市市直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
本
人
填
写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照片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
家庭住址
|
|
联系方式
|
|
收入情况
|
|
财产情况
|
|
健康状况
|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
本人基本
情况
|
|
监护人姓名
|
|
与申请人关系
|
|
监护人身份证号
|
|
监护人家庭住址
|
|
监护人联系方式
|
|
本人申请纳入城市特困供养,自愿接受家庭情况调查、核实和群众监督。
本人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供养方式
|
集中供养
|
|
分散供养
|
|
申请人所在供养福利机构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相关科室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