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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5-03-21 10:19:03 ~~ 结束时间:2025-04-21 00:00:00[宜昌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就《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

  ycswjwjkb@sina.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大连路3号市卫健委健康宜昌建设办(邮政编码:443000)。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联系人:王早霞

  联系电话:0717-6243473

  附件:1.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

  2.《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区域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发挥公共决策对公众健康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内涵】本规定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拟出台的公共政策和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方法与制度。

  本规定中的公共政策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拟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转发的上级文件,不纳入评估范畴。

  重大工程项目系指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的亿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包括水利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设施、医疗卫生等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健康影响评估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保密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是健康影响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体系和机制,监督管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统筹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促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牢固树立健康优先发展理念,主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第六条【部门职责】政府所属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估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拟以本部门名义制定实施或以本部门为牵头单位制定实施的公共政策进行健康影响评估,每年定期将上年度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健康影响评估专家队伍建设。

  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的亿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提供技术指导和有关专业支撑。

  第七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估的牵头部门,负责协助市政府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建立本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案例库和数据库,并对本级政府出台的公共政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负责全市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培训指导,为全市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技术保障,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与成效。指导实施全市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标准

  第八条【区域健康状况分析】市政府定期组织分析研判,了解本辖区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及其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作为各部门实施健康影响评估时的重要考虑。

  第九条【评估内容—公共卫生安全】评估公共政策及重大工程项目是否对人群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不利影响,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可能导致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

  (二)是否可能加剧人群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

  (三)是否可能增加人群职业病危害、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的风险;

  (四)是否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风险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风险。

  第十条【评估内容—健康环境和社会】评估公共政策及重大工程项目是否对人群健康环境和健康社会带来不利影响,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否可能对空气质量、食品、饮用水、职业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否可能对健康设施的设置和利用带来不利影响;

  (四)是否可能对个人健康行为方式养成带来不利影响。

  (五)是否可能对社会心理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评估内容—健康服务和保障】评估公共政策及重大工程项目是否对人群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带来不利影响,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水平提升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否可能对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否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带来不利影响;

  (四)是否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评估要求】健康影响评估必须客观、公正,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策实施后对人群健康水平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评估方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估内容和区域健康状况分析,制定健康影响评估表。各部门依据健康影响评估表完成部门自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使用健康影响评估表,对市政府拟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专家会议、函审、委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施该政策对人群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可能造成潜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建议;

  (三)健康影响评估的结论。

  第十四条【评估程序—公共政策】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拟制定实施的公共政策,分别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起草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一)市政府拟订公共政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起草部门申请在政策拟订阶段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影响评估,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评估情况比较复杂时,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公共政策起草部门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草部门提请开展评估的函,文件正文(原则上应为完成征求意见程序后、上报前的送审稿)、文件起草说明、自评估表。

  完成评估后,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政策起草部门。政策起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拟订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二)部门拟订公共政策。由政策制订部门在政策拟订阶段组织完成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评估程序—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前,由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邀请1-2名上级专家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

  第十六条【评估方法】健康影响评估实施主体对照第九至第十一条款相关内容,可选用文献检索、专家讨论、关键人物访谈、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测模型等方式方法,对拟订政策进行分析,依次判定有无相应的健康风险,如存在健康风险,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评估结果】健康影响评估实施主体组织的专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结果。

  (一)不存在不利影响的,通过评估;

  (二)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的,提出改进建议;

  (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提出必须改进的有关建议或建议暂缓出台。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使用】起草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拟订的公共政策修改完善后出台或暂缓出台(实施或暂缓实施)。公共政策未经健康影响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结果合理修改完善的,不得出台。

  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当根据评估结果,在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后实施。

  第十九条【与其他评估评价的关系】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实施过程中,涉及我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其他评估评价,也可融合进行评估评价。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市政府定期对全市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处罚措施】起草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市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未依照本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能力提升】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同时参考国家和省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积极开展能力培训,指导相关单位提高评估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社会参与】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建设】市政府应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健康影响评估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制度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25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文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举措。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做出的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市委市政府不断提升健康影响评估的内涵、支撑,以健康城市建设为平台,践行健康入万策,市政府分别于2018年、2022年专门印发了公共政策健康影响评估实施方案和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方案,建立起政府层面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这个机制的建立,预估潜在的健康影响,进而提出优化建议,先后荣获全国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城市、全国6个推动健康影响评估联系点城市之一,认真践行“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的重要理念。

  (二)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健康的需要。《规定(征求意见稿)》能够确保在拟出台的公共政策和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健康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发挥公共决策对公众健康的正面导向作用,从而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

  (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需要。《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政策制定部门、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在决策过程中承担健康影响的责任,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提升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推动城市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规定(征求意见稿)》紧紧围绕服务定位,主动谋划对重大工程项目、公共政策开展前瞻性健康影响评估,为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公共政策制定部门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二十六条,从健康影响评估定义、职责、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

  (一)明确定义和职责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健康影响评估、公共政策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定义,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职责;规定了市政府是健康影响评估的责任主体,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估的牵头部门,政府所属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估的实施主体。

  (二)健全评估标准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定期组织分析研判,了解本辖区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及其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为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其次,明确了评估范围,为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然后,确定了评估内容,分别为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和社会、健康服务和保障三个方面。

  (三)完善评估机制与服务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评估程序。明确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搭建上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平台,邀请上级专家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为重大工程项目防范重大健康风险做好服务。

  (四)明确监督保障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违反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主要是公共政策起草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重大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整改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