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公民的生态环保教育,根据《宜昌市生态公民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命名范围
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以提高公民生态环保素养,普及生态文明理念为根本目标,面向全体市民开展生态环保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以下类型场所可命名为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
1.教育功能类: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等;
2.自然资源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动植物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3.环保设施类:环境监测站、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
4.科研生产类:科研院所、企业、场矿、农业生产基地等;
5.其它环境资源类。
二、命名程序
1.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从2018年起,定期遴选命名一批市级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
2.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名单,联合命名并授牌。
3.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对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抽查不合格的基地取消称号。
4.市级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由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命名;县级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命名。
三、管理要求
1.被命名的基地应具有适合市民开展生态环保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有资金保障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正常开放。
2.被命名的基地应引导市民在参观、学习、实践过程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并尽可能为市民开展生态环保教育实践活动提供讲解服务和教学指导。
3.被命名的基地应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活动开始前应对市民进行现场安全和应急教育。
4.被命名的基地应在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宜昌市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标牌,标牌设计制作应遵循生态环保理念。
5.收费景区对参加生态环保教育实践活动的团队,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给予适当优惠。
6.生态环保教育实践基地由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联合管理。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