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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5-11-07 00:00:00 ~~ 结束时间:2025-11-18 00:00:00[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县创业就业,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我局拟定了《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11月1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985647900@qq.com;

   2.办公电话: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 0717-2880421;

   3.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宜昌市秭归县平湖大道8号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来信请注明“《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       

  附件

  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才公寓体系,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房源及性质

   第二条 人才公寓为新进人才的过渡性政策周转房,按照“只租不售、市场出租、周转使用”的原则由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牵头负责筹集提供、分配管理。其供给规模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保有、需求总量相适应。

  第三章 申报对象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分为以下五类:

   (一)县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县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拥有科研成果、国家专利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类别人才;

   (三)35岁以下,在编在册机关事业单位的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

   (四)35岁以下,在秭国企的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

   (五)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下挂工作人员,或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人才人事项目非固定聘用在我县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必须是家庭在城区无住房。即未婚申报对象父母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已婚申报对象配偶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房产核查、轮候入住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提供的秭归县人才公寓申报表据实填写书面申请。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相关情况、申报类型进行核定。

   (三)房产核查: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报对象家庭房产情况进行核查。

   (四)轮候入住: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按配租办法确定轮候顺序,审定申报资料并安排入住房号,申报对象凭秭归县人才公寓申报表到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配租办法

   第六条集中配租办法。在申报对象人数多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集中配租,即集中组织开展摇号、排序、选房工作。未进入选房序号的,进入轮候名单,出现新增或空置房源时按轮候顺序安排入住。

   第七条零散配租办法。在无轮候人员,且申报对象人数少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零散配租,即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分配入住,人才公寓分配按照工作地就近原则,且视入住人员家庭情况及房源空置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随住办法。人才公寓随住人员仅限于租住人员配偶、父母及子女。本人从未居住或长期未居住达半年以上,其他人员(含直系亲属)以随住名义长期居住的,一律视为转借转租,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第九条住房变更办法。入住人员不得私自调换住房,确需调换住房的,需向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同意,方可办理住房变更手续。

   第十条续租程序。人才公寓一年一续租,续租对象需在合同期限截止前一个月向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提交续租申请表,审核合格的,凭申请表到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办理续租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凭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到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一条租赁费用。人才公寓租赁费用按照评估价格的七折执行。租赁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视人才紧缺程度和贡献大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不得高于80%。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连续租住一般不得超过5年。满5年仍需租住的,需报县人才服务中心批准,且租金标准执行评估价、租赁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章 退租办法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退租分为责令退租、主动退租和到期退租。退租对象需首先在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开具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再到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通知所在单位,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二)超期限1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家庭在秭归城区购置住房超过1年未办理人才公寓退租手续的;

   (六)辞职、辞退,或调离秭归县工作超过1个月仍未办理人才公寓退租手续的;

   (七)人才公寓累计租住超过5年且拒不退出的;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第七章 公寓管理

   第十五条强化租住人员所在单位管理责任。所在单位在推荐申报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入住人员台账,定期提醒检查。对辞职、辞退和调走人员及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要及时报告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并督促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六条实行违规入住通报制度。对举报及检查发现的转租、转借、私自调换住房及其他违规情况,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全县通报,并责令所在单位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负有确保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入住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公寓管理规定,自觉保护公寓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确保文明居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秭政办发〔2014〕81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5-11-18 17:25:04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县创业就业,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现将《《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在县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个人或单位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