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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2-02-28 00:00:00 ~~ 结束时间:2022-03-28 00:00:00[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将相关情况反馈宜昌市住建局邮箱:ycszjj@yichang.gov.cn。

  附件:《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8日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查勘、检测、验算、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安鉴中心)负责。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安鉴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建立鉴定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省外检测(鉴定)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的规定向省住建厅进行信息登记,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证书。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依规向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加入名录库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申请表;

  2.机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办公场所资料(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5.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6.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清单、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申请纳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符合条件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纳入名录并按规定对外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已纳入名录库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停业、转业,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变化事项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应资料。

  第十条 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名录库中自主选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依据现行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委托约定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书面鉴定委托合同,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鉴定检测方案,做好现场查勘、实体检测、结构复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依据技术标准、规范出具鉴定报告;

  2.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安排2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3.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制作鉴定文书,并按规定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将该鉴定报告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部门备案。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和县市区住建部门(宜昌市城区的同时送达市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应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发出解危通知书,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5.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项目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检查抽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信用管理办法,规范鉴定机构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2-03-29 14:34:18

  为进一步加强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宜昌市住建局起草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2月8日至3月27日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将结合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依法按程序出台。非常感谢广大市民对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