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拟与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宜昌供电公司等单位联合印发。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1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建设科1701室(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宜化大楼A座,邮政编码:443000)。
联系人:陈小辉 6255273 邮箱:ycfgnyk@163.com。
附件: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
附件:
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21〕28号)、《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宜发改能建〔2022〕号),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新建居民小区建设单位应按配建停车位100%比例同步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交付使用后若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参照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运营商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和居民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车位建设供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申请人是指申请建设充电设施的企业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是指物业服务人或其他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单位(如业委会等)。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
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公用桩,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鼓励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具备建设条件的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能装。
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执行国家、省相关电价政策。
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不得影响相邻业主车辆的正常通行。
公用桩可在小区划定的公共车位范围内建设,在居民小区其他公共区域建设时,须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自用桩原则不得在非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车位建设。对于无固定车位或固定车位不足,且暂无充电运营商建设公用桩的小区,业主申请在公共停车位建设自用桩,须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建成后车位属性不变,其他业主均可停车,当其他车辆占用影响充电时,由自用桩业主自行协调。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一)车位条件。公用桩建设所需的公共车位(包括人防车位、业主共有车位、其他可建设公用桩的车位等)。自用桩申请人持有所有权车位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以上)。
(二)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六条 在充电设施建设前,充电设施权属人、小区管理单位及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等需签订《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包括材料准备、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装表接电及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六个阶段(流程图见附件3、4)。
第七条 材料准备
公用桩申报材料包括:
(一)充电运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充电运营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均须加盖公章);
(二)公用桩选址在小区进行公示情况(不低于5天);
(三)业委会同意证明(仅限非公共车位区域安装);
(四)停车位(库)平面图;
(五)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自用桩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复印件;
(三)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车位租赁协议或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等)
(四)停车位(库)平面图;
(五)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原则上,小区管理单位不得以本细则相关条款之外的理由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应支持申请人从居民变压器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
第八条 报装申请
(一)材料准备完成后,申请人直接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未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申请人与小区管理单位协商用电。小区管理单位应明确告知用电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二)供电企业收到报装申请后,应当主动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用电申请资料,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勘察;不符合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公用桩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用电报装申请:一是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标准;二是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且未整改完毕的。
第九条 现场勘察
(一)用电报装申请材料经供电企业审核合格后,由申请人会同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小区管理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供电企业对用电电源条件进行确认,充电设施施工单位负责牵头对施工条件进行确认,并出具安装技术方案,小区管理单位负责配合勘察确认,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
(二)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公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电网企业的,由供电企业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由用电用户组织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实施改造,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居民小区现有电力容量不能满足增容需要的,由小区管理单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增容事项和费用分担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业主费用归集到位后向供电企业提出增容改造。业主大会未同意的,有条件的申请人可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专线解决电力负荷不足的问题。
(四)现场勘察合格后,供电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申请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条 建设施工
(一)申请人组织符合资质的充电设施施工单位与小区管理单位对接,就施工工期、人员进出、材料管理、工程对接、现场管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照确认后的安装技术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造成损害的,应由施工单位按原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装表接电及竣工验收
公用桩工程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电表到充电设施之间的线路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公用桩通电上线后,由充电运营商组织整体验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自用桩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与申请人在小区管理单位的参与下交付充电设施,提供安装合格证明并抄送小区管理单位、供电企业备案。申请人向供电企业报告,供电企业在接到报告后,根据安装合格证明于2个工作日内对电表到充电设施之间的线路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使用前,充电设施生产厂家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充电桩使用技术培训及安全防范培训。
第十二条 运营维护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公用桩及自用桩由所有权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居民申请人提供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三)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在日常服务中发现自用桩维护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自用桩申请人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如申请人不按规定整改的,小区管理单位应向执法部门报告。
(四)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六)充电设施停运的,申请人应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原状。
(七)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统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报装申请,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建设管理流程按照本细则公用桩要求办理。充电运营商须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部门监管职责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制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支持政策;负责落实小区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二)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属地住建部门指导小区物业服务机构配合营运商和居民个人、电网企业、施工单位,按现行法律法规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住宅项目建设条件和工程整体验收范畴。
(三)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电网企业做好小区电力增容、报装接电、有序充电等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纳入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和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小区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指导、配合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小区充电设施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八)市人防办: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人防部门指导人防防护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九)国网宜昌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电网企业做好居民小区电力增容、受理报装接电等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本细则在分工负责领域的宣贯、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加强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积极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第十四条 本细则提供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为推荐性文本,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方协调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社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我委起草了《宜昌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2月18日通过宜昌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征集期间得到了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的关注和支持,共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20件、门户网站反馈意见8件、电话反馈意见5次。非常感谢广大市民对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结合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依法按程序出台。现就社会意见收集汇总后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 序号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 1 | 1、实施细则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条件中消防设施条件是充电桩安装的必备条件还是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的必备条件?实施细则对电力不足如何处理有解决方案,但是对消防设施不达标没有任何解决方案,我个人认为第三条不仅仅是安装充电桩,就算一般正常使用也必须达标,不达标的要协调社区,物业管理单位,通过旧城区改造,维修基金完成消防安全达标! 2、对于传统小区地下停车场安装充电桩。在之前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不符合烟道、消防感应和喷淋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整改的标准不明确。应该充分考虑现有小区情况,制定安全合理的消防施工标准,以便让有需求的业主安装私人充电桩。 3、希望新出台文件中能够重视、照顾在修建地下车库时未预留充电设施或未满足文件中充电条件的小区,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降低标准或者要求开发商对小区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4、关于消防设施,很多小区应该都是符合条件的,但是如果小区本身符合条件但是由于年久失修,导致设施不可用的,物业以这种情况阻扰、拖延安装事宜该如何处理,应该如何推进。 5、很多新修建的小区不满足地下私人充电桩安装条件(设置电动充电桩位置要有独立防火分区、独立电源、独立消防灭火报警设备等),旧文件太过严苛,希望能够降低安装标准和难度!让电动车出行更方便! 6、花径美邻小区地下车位无法安装充电桩,据说因消防原因。能不能解决?如何解决?由谁推行? |
部分采纳 | 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分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必要条件。不满足的,由小区管理单位按照《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改造。 |
| 2 | 在附件一中乙方为生产企业或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在乙方的承诺内容中主要涉及的都是充电设施方面的责任。但五万左右的小微型电动汽车销售方并不会提供充电桩都需要车主自行从第三方购买(淘宝、闲鱼),那么这时我去找汽车销售方盖章时他拒绝签订承诺书我应怎样处理,是否可以增加相关内容。 |
采纳 | 1、增加了“充电桩销售企业”,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2、《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为推荐性文本,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方协调修改完善。 |
| 3 | 1.关于《自用桩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乙方为“电动汽车企业:生产企业或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如果汽车企业不送充电桩,或者之前买的电动车,需要自行安装充电桩,“乙方”如果不盖章,不提供充电设施,如何处理? 2.“监管部门”很多,能不能指定一个“主管部门”,有问题咱们老百姓只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根据具体情况联系相关部门。 |
采纳 | 1、增加了“充电桩销售企业”,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2、《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为推荐性文本,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方协调修改完善。 3、小区物业主管部门为住建局。 |
| 4 | 实施细则中建议明确充电桩安装条件。 | 采纳 | 细则中第五条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
| 5 | 关于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事宜个人主要建议,不能在地下室;停车场,搞慢充电桩,小区可以在安全地方搞专门的充电区域,由国网的新能源部负责维护;划定安全充电区域;防范化解风险。物业只负责巡查安全;组织有序充电。提成设备服务商的分润。每个充电区域要有卫生间,临时休息区,补水,补电(可以承保给业主或者其它个人经营维保) | 部分采纳 |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充电设施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专门充电区域细则中有公用桩内容;物业巡查细则中有明确体现;充电区域服务需求对小区居民来说没有必要。 |
| 6 | 细则中需要四方签订协议,太复杂。 还有老旧小区,没有固定车位的小区需要全体投票?还搞个2/3以上同意。 |
未采纳 | 1、《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承诺书》为推荐性文本,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方协调修改完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须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 7 | 1、建议在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中,增加“小区内已经建设公用桩的公用车位,应作为全体业主共同充电使用,不得出售或出租给其它业主,非充电车辆严禁占用。” 2、公用充电车位被油车占用的预防措施需要补充 |
未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公用桩的公用车位性质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 8 | 目前宜昌大多小区地下车位都是无产权车位,卖给业主后也只是长期性质的租用合同,《实施细则》提出:自用桩原则不得在非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车位建设,这条明显不合理。 | 采纳 | 自用桩在公用车位建设须按照《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 9 | 1、建议小区大部分或者全部安装慢充充电桩,路面充电桩加装遮阳棚。 2、呼吁快充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放开,先把慢充放开,已经可以满足、方便80%的新能源车主了。 |
未采纳 | 小区快、慢充电桩充根据实际情况建设。 |
| 10 | 1:加强小区物业对充电桩的安全认识培训; 2:加强对小区公用停车位配套充电桩作为考核目标; 3:对小区密集地方公用停车场的充电桩配套建设; 4:对小区长租车位个人充电桩安装切实做到按相关规定执行。 |
部分采纳 | 细则中已经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管理权责。 |
| 11 | 电动汽车充电桩距离居民楼要有一定距离(5米?)。离燃气管道有一定距离。充电桩不能建在别人的单元大门口。充电桩不能挂在居民楼墙壁。电动汽车私人充电桩要配灭火器。 | 部分采纳 | 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对充电设施规划选址有明确要求 |
| 12 | 建议调整内容:第七条 材料准备-自用桩申报材料里的第二项材料“购车发票复印件”,更改为“购车协议复印件”。 | 未采纳 | 购车协议不能确定车辆交付情况,由购车发票和行驶证确定 |
| 13 | 1:居民用电容量不足,如果所有电动车主都报装充电桩,小区原有线路容量严重不够,物业单位为了安全不允许业主安装充电桩,如果安装需要增容变压器和线路,成本太高。 2:小区私人充电桩用电安全责任无法划分,安全管理无法保证。 3:小区停车位紧张,安装充电桩容易被油车占用 |
部分采纳 | 电力容量不足及安全责任细则中有明确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公用桩的公用车位性质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 14 | 1、出于安全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尽量设置在远离住宅区的地面,没有条件的可设置在地下车库,但消防方面需要做相应加强 2、电动汽车及充电桩应建立健全相关年检制度,由车管部门和电力部门牵头,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3、电动汽车使用人自行申报充电桩的应强制购买公共责任险,且需常备消防器材,夯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在公共停车场和有条件的小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公共汽车充电桩,供临时充电使用,公共充电桩设置应同时配置直流电和交流电充电桩 5、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建立健全安装及拆除制度,充电桩使用人房屋或者车辆出售应拆除或者更改为公共电动汽车充电桩,同时到达使用年限和有安全隐患的,应由相应主管部门监督拆除 6、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建立健全强制报废制度,如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可强制报废 7、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及维护应使用阻燃材料 8、住宅小区电动汽车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严禁飞线充电 9、住宅小区电动汽车使用人自行申报安装充电桩的需购买车位,且仅限于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10、公共充电桩电源建议统一从国家电网配电房取电,由持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统一安装调试 |
部分采纳 | 细则中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有明确指导意见。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
| 15 | 希望能尽快解决申办难的问题,切实出台相关文件,对物业不作为的行为进行规范,响应国家对新能源车的扶持和支持! | 采纳 | 细则规范了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明确了建设条件、管理权责。 |
| 16 | 是否包含大宜昌市? | 采纳 |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
| 17 | 建议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电力容量、消防安全分别由供电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在最后的职责上,建议也一并加上。 | 部分采纳 | 居民小区现有电力容量不能满足充电需要的,公用桩由充电桩运营商向供电企业申请增容,自用桩由供电企业增容。 |
| 18 | 公用桩可否统一安装 | 采纳 | 公用桩是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