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6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一版)》(鄂治欠办发〔2022〕4号)《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23〕28号)等规定,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2月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龙舟坪镇秋潭路18号
联系人:张晓雯
联系电话:0717-5336015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3日
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效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投诉,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6号)《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23〕2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环保、文旅、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下,但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其它规定的,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在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继续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项目管理单位是指乡镇、村(社区)和发改、住建、交运、水利湖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卫生、文旅、林业、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用账户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对专用账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非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在合同中对专用账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在合同中对人工费支付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30%)、时间、方式予以约定,确保优先足额拨付人工费;尤其要重点对施工承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主体责任予以约定,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到位。
第七条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社局提交施工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具《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函》,凭函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专用账户,并同建设单位、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项目承包单位在县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专用账户,也可在具备条件的银行开立总账户。
第八条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专用账户管理采用线下管理方式,银行应及时将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反馈县人社局备案,施工承包单位应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
第九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签订、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承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用工实施现场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建立农民工实名、考勤、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1年。
第十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安排专人及时根据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先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交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审签,然后送项目建设单位核准,再经县人社局审核后,交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建设单位将凭证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第十一条专用账户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支付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它支出,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银行和县人社局共同监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个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
第十二条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在项目地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日后,经建设单位初核同意,凭项目完工验收、公示资料、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注销专用账户。银行凭县人社局审核意见按规定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账户余额归施工承包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对工程项目造价100万元以下、项目承包单位信誉良好的,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免开专用账户承诺书》,经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审签后向县人社局申请,经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可以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按照属地管理、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
第十五条县人社局负责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及注销的审核、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进入退出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互通共享至各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专用账户开立到位并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工程款与人工费分账拨付,及时足额将人工费拨付至专用账户,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第十七条施工承包单位应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主动做好项目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工作,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第十八条银行负责做好对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的审查、服务、预警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专用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反馈至县人社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施工承包单位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执行。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失职失责导致项目欠薪投诉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约谈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极端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提请有权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施工承包单位可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实地向县人社局提交施工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银行、专用账户名称(承包单位+项目简称+农民工工资专户,一般不超过30字),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也可微信搜索添加“长阳人社小散项目专户管理服务”微信号,通过微信提交相应资料;
2.县人社局审核后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给施工承包单位开具《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函》,施工承包单位凭函到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施工承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时间和方式,并对所用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
4.施工承包单位安排专人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审签,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再经县人社局同意后,交银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5.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在项目地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日后,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将项目完工验收、公示、申请资料提交县人社局申请注销专用账户。银行凭县人社局意见按规定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6.符合免开专用账户的项目,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免开专用账户承诺书》,经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审签后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县人社局申请,经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开设函
长人社专函20250001
银行名称:
兹有:项目承包单位,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项目承包单位信用代码,开设名称:**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一般不超过30字)。我单位已审查其提供相关资料,请贵行按相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县人社局联系人:***,电话:************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免开专用账户承诺书
项目基本 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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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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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政府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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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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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总造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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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完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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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包 单位承诺 (负责人签字并公章) |
1.严格遵守建设市场秩序有关规定; 2.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代发有关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3.如发现工资拖欠情形,一经核实,我单位将立即无条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如本项目造成的一切欠薪问题,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法律后果。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总包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
项目建设 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 公章) |
经审查,该项目承包单位信誉良好,同意其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期我单位将督促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本项目产生欠薪问题,本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并公章) |
经审查,该项目承包单位信誉良好,同意其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期我单位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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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意见 (公章) |
|
(备注:政府、国企投资项目项目承包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即可,非政府、国企投资项目须项目承包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和使用工资专用账户,并委托丙方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账户开设) 以乙方的名义在丙方处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
乙方开设专用账户,除按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提供证明资料外,还应向丙方提供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设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及账户资金仅用于由甲方建设、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办理现金提取和其他结算业务。
第二条(账户管理) 丙方承诺依法优化专用账户开设流程,为乙方开设账户提供必要便利,指定专人负责对账户进行管理,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和账户监管事项,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不擅自动用账户资金。
第三条(甲方拨付人工费) 甲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优先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工程开工后,甲乙双方施工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将修改情况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不得以甲、乙双方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第四条(乙方委托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期间,乙方及时丙方提供经审核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丙方代发至农民工个人的工资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发放数额、个人工资银行卡号等。工资支付明细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不得以本单位与甲方或者分包单位存在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照规定代发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丙方拨付工资) 丙方收到乙方工资支付明细后的次日,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工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若因工资支付明细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入账、错误入账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等非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资代发的,丙方无须承担责任。跨行转账支付工资的,丙方应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第六条(账户监管) 丙方受乙方委托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专用账户余额不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及时通知乙方。
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于约定拨付日期的次日通知甲、乙双方,并向县人社局反馈;依法将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情况和信息及时反馈县人社局,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取证。
第七条(账户注销) 工程完工且结清农民工工资后,乙方持县人社局审核同意的《完工项目解除专户及工资支付监管申请表》,向丙方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注销后余额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丙方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农民工实名登记名册
项目承包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户籍地址/现住址 |
身份证号 |
工作岗位 (工种) |
进场时间 |
退场时间 |
工资卡号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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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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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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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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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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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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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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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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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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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签名): 劳资专管员(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项目承包单位:(盖章)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工资卡号 |
开户行 |
工资标准 |
出勤天数 (工作量) |
应发工资 |
实发工资 |
农民工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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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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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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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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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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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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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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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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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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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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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签名): 劳资专管员(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县人社局意见(签字盖章):
关于xx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
本项目各班组及建筑工人:
由xx有限公司承建的xx项目(项目主管单位:xx),于x年x月x日已全面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该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均已足额发放到位。若有异议的请于x月x日前同我公司xx联系,联系电话:xx。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不少于7天)
xx公司
x年x月x日
完工项目解除专户及工资支付监管申请表
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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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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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政府 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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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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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总造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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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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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信息 |
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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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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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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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 情况 |
支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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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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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 意见及承诺 (负责人签字并公章) |
该项目已完工,本公司已履行工资支付总责。如本项目造成的一切欠薪问题,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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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意见及承诺 (负责人签字并公章) |
该项目已完工,项目建设单位已履行人工费拨付,项目承包单位已将本项目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如本项目因工程款拖欠或违法转分包造成欠薪问题,本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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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意见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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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总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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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事项 |
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 |
征求主体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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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时间 |
2025年1月3日—2025年2月5日 |
征求范围 |
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部分企业(59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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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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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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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单位 |
所提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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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舟坪镇人民政府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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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磨市镇人民政府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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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堰乡人民政府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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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都镇湾镇人民政府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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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鸭子口乡人民政府 |
无 |
|
|
||
6 |
资丘镇人民政府 |
无 |
|
|
||
7 |
渔峡口镇人民政府 |
无 |
|
|
||
8 |
火烧坪乡人民政府 |
无 |
|
|
||
9 |
榔坪镇人民政府 |
无 |
|
|
||
10 |
贺家坪镇人民政府 |
无 |
|
|
||
11 |
高家堰镇人民政府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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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 |
|
|
||
13 |
农业农村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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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管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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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改局 |
第三章职能职责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4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大多数需由我局进行审批,但工程建设领域小型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的主体责任应当为项目建设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仅有项目建设监管职责,不应被纳入该项工作的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建议在原则中删除“谁审批谁负责”。 |
已修改为“结合属地管理、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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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务服务大数据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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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招商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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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委组织部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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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无 |
|
|
||
20 |
项目投资服务中心 |
无 |
|
|
||
21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无 |
|
|
||
22 |
人社局 |
无 |
|
|
||
23 |
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分局 |
无 |
|
|
||
24 |
城发集团 |
无 |
|
|
||
25 |
财政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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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供销社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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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信访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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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卫健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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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场监管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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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水利湖泊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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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清江水务集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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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委政法委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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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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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文旅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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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司法局 |
无 |
|
|
||
36 |
总工会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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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安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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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审计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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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委社会工作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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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住建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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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林业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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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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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科技经信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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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医保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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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无 |
|
|
||
45 |
民政局 |
无 |
|
|
||
46 |
纪委 |
无 |
|
|
||
47 |
应急管理局 |
无 |
|
|
||
48 |
县委编办 |
无 |
|
|
||
49 |
清江湿地 |
无 |
|
|
||
50 |
民宗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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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教育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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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县委统战部 |
无 |
|
|
||
53 |
交通运输局 |
无 |
|
|
||
54 |
崩尖子管理局 |
无 |
|
|
||
55 |
统计局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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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阳监管支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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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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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农村商业银行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中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工程建设期间,乙方及时向丙方提供经甲方和县人社局审核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丙方代发至农民工个人的工资银行账户。”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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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湖北银行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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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建筑业协会 |
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