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程序和要求,现将《秭归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进行公示,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为2024年9月4日至10日,共7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真实姓名并留联系方式。
特此函告。
联系人:李洁,联系电话:13886703821
邮 箱:604515903@qq.com
附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温棚看护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道路等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辅助生产必需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农业灌溉设施等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水产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圈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除上述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外,其他类型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如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展销和经营性住宅;各类未直接在地表耕种的农业大棚、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停车场、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场所,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等,均应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和管理。
二、严格设施农业用地规划选址
(一)合理规划布局。乡镇政府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地、河岸线、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安全底线以及道路避退、环保等有关要求,合理布局本辖区设施农用地项目,指导经营者科学选址,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选址要求。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新增养殖设施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实行差别化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应在备案前补充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耕地。养殖设施用地不得占用优质耕地(水田、水浇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其他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以内。
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四、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审查备案
(一)拟定方案。使用设施农用地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规模、拟使用年限、用地面积等),向村委会提出用地意向,由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申报项目范围土地权属、规划利用和环保等相关内容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设施农用地选址条件的,经营者可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
(二)签订协议。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在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主要包括: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
(三)备案。经营者或村委会持设施农用地申请、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占地2亩及以上的提供勘测定界图,占地2亩以下的提供宗地图)以及公告证明等材料,向设施农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纠正。经营者发生变化或者备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完成的备案信息汇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公示。设施农用地备案后,经营者应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在用地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联系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五、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设施农用地进行全程监管,要将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落实到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科学引导设施农用地选址和集约节约用地,做好设施农用地项目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核查。
(二)优化服务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工作机制,公开备案流程,方便群众办事。乡镇自然资源所应根据经营者需求,积极主动查询与设施农用地相关的规划、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影像等相关资料、图件。乡镇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积极主动为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审查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指导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三)强化日常监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设施农用地备案台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成效和水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依据各自职能对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实,发现选址不合理、配套设施超标、缺少土地复垦内容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纠正。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监管,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用地全覆盖巡查(复核)2次,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过期继续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对已经不再经营使用或已不满足设施农用地使用条件的项目取消备案,督促经营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将每次巡查(复核)结果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县农业农村局对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农业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四)严格执法执纪。乡镇政府要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防止经营者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对监管不力,导致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混乱、“大棚房”问题出现反弹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要求建设,依本通知规定进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期满后需续期的,应按本通知重新进行备案。
2024年9月4日至9月10日,我局在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截止2024年9月10日公示期结束,未接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