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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宜昌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5-02-08 00:00:00 ~~ 结束时间:2025-02-14 23:59:59[宜昌市公安局]

  为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租赁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起草了《宜昌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2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宜昌市公安局。

   邮箱:747326906@qq.com。 来信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86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来信备注“租赁房屋意见建议”。

  附件:《宜昌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公安局

  2025年2月8日

  附件

  宜昌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除旅馆业、民宿、保障性住房外,出租用作或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房屋(含网络预约住房)。

  网络预约住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源,在网上接受预订,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场所。

  网络预约住房出租人是指具有出租房屋产权或租赁权,并将房屋租赁给经营者开展网络预约住房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参与网络预约住房经营的自然人或法人。

  互联网电商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为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提供房源信息发布,为入住人员提供线上预订住房服务的企业。

  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租赁房屋安全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租赁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网信、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协调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租赁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将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租赁房屋信息采集录入、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调处等综合管理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居住登记、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要求;公安派出所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结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做好租赁房屋使用安全、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行业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经营主体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依法加强对租赁房屋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网信、发改、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城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推动租赁房屋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电力、燃气等相关公用事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租赁房屋安全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房屋租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和从业规范,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加强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

  第七条公安、住房和城市更新、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租赁房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租赁房屋安全培训。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租赁房屋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租赁当事人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租赁房屋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租赁房屋安全知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租赁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住房和城市更新、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投诉、举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租赁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住房及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通告治安状况,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三章 租赁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是租赁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结构符合安全性、功能性相关规定;

  (二)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三)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标准门楼牌。

  根据需要,安装必要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得出租。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告知书;

  (二)查验承租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三)按规定登记租赁房屋居住信息;

  (四)定期检查租赁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告知承租人、实际居住人遵守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六)发现未成年人居住的,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七)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八)网络预约住房出租人在向互联网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出租人(含经营者)、租赁房屋信息,取得房屋编码。网络预约住房提供上网环境或者服务的,应当具备实名上网功能,并确保相应的网络安全。

  (九)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治安责任。

  出租人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房屋并代为履行相关或部分责任。网络预约住房出租人可以委托互联网平台申报租赁房屋居住信息。

  对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房间10间以上或居住人数20人以上的,出租人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二)在租赁房屋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留存监控录像资料连续时长不低于六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非法挪作他用;

  (三)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下列租赁房屋居住信息: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二)租赁房屋标准地址、统一编码、实挂门牌、房屋类型、建筑面积、产权信息、使用性质等;

  (三)房屋租期、入住离开时间、租金档次等。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出租人、承租人的,应当报送单位名称与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三条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应当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进行传销、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发布的租赁房屋信息真实性负责,发布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权属、出租人身份等信息,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担的治安管理责任。

  房产租赁中介、物业售租中心等市场主体开发使用房屋租赁互联网平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居住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电商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房屋编码进行核验,未取得的及时引导经营者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房源、经营者信息,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房屋编码;

  (二)登记房屋标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三)对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四)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拟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五)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网络预约住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预订入住时间等;

  (六)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需要,互联网平台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下架已发布的房源,暂停网上预订业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电商平台不得发布租赁房屋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出租人未提供房屋编码的;

  (二)房源地址、房间数量等信息不实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的;

  (五)租赁房屋被责令停业(租)的;

  (六)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和对出租房实行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企业。支持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对出租房开展专业化的安全管理。支持个人和单位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出租人、承租人购买出租房安全责任等保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出租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出租人、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电商平台违反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适用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等条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为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关于《宜昌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租赁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市公安局起草了《宜昌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逐渐增加,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是“网约房”“群租房”“短租房”等新业态发展迅猛。因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当前租赁房屋监督管理还存在“真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面广量大,给我市的治安管控、消防安全、租赁监管、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等工作带来了较大挑战。为解决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实现租赁房屋长效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推动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亟需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指引。

  二、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宜昌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公安局根据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列名了制定《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监督管理部分。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3.租赁房屋安全管理部分。第十一条至十八条,规定了租赁房屋安全标准,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电商平台等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4.法律责任部分。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规定了违反《办法》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5.附则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办法》施行的有效期。

  三、工作建议

  建议《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