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已结束] 关于对《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0-08-01 00:00:00 ~~ 结束时间:2020-08-07 00:00:00[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根据工作需要,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8月1日—8月7日

  联系电话:0717-6235545

  电子邮箱:176263542@qq.com

  附件: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修订稿).docx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7月31日

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利用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中心对骗提套取行为进行立案,并根据线索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提供身份信息、购房合同等相关佐证资料,并对相应情况作出说明。
调查取证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第五条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中心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当事人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标记,随个人账户一起转移。还可通过官方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骗提套取人员名单。
中心应当向本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报送骗提套取行为当事人个人信息。
第六条 认定骗提套取行为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骗提未遂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当事人1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骗提行为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全部骗提资金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当事人3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及单位。
骗提行为发生后,拒不按规定时间退回骗提资金且态度恶劣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当事人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及单位,同时将骗提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
第七条中心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八条当事人对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中心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劳务派遣机构、住房销售代理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当事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中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且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一经查实,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骗提套取资金退回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良信息登记的,中心及征信管理部门依照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帮助当事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缴存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实施或参与实施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改背景
2017年,为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宜府办发〔2017〕21号)。由于该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因此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修改内容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有关规定”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
依据及理由:原文件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现文件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第二条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掉“管理”二字。
依据及理由:2019年因机构改革,单位名称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为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 “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改为“利用虚假材料”。
依据及理由:因骗提人提供的非虚假身份信息,而是购房发票、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虚假材料。
第五条、第八条两条合并为“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中心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当事人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标记,随个人账户一起转移。中心应当向本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报送骗提套取行为当事人个人信息”。
依据及理由:因第五条、第八条均为认定骗提套取行为后的处理方式,所以合并。增加了记入业务系统进行标记后随个人账户一起转移的内容,标记能让柜员在系统中识别,也能给转移后的公积金中心以提醒。
第六条修改为“认定骗提套取行为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骗提未遂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
骗提行为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全部骗提资金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当事人3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及单位。
骗提行为发生后,拒不按规定时间退回骗提资金且态度恶劣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当事人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及单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人员处理结果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依据及理由: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规定,“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经过讨论,根据情节轻重给与不同年限的处理。因以前文件对骗提未遂行为未给予处理,而骗提未遂的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属实,也是违规行为,应该给予相应处理;对配合调查且积极退回骗提资金的和拒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的的处理上做出区分,所以按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
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内容修改为“劳务派遣机构、住房销售代理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当事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中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记载其失信行为,同时向本市信用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失信信息,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依据及理由:因以前的文件系将劳务派遣机构、住房销售代理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的违规行为报告相关单位,经过讨论修改为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1-05-06 16:11:51

关于《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7年,为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宜府办发〔201721号)。由于该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市司法局指导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081日至2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共向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安琪公司、兴发集团、国网宜昌供电公司、三宁化工、人福药业、环宇公司,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三峡分中心、葛洲坝分中心等33个单位致函征求意见建议。同时,还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在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征求广大缴存职工意见和建议。

通过以上方式,共征集有效建议1条,经综合讨论、咨询法律顾问意见,采纳了有效建议。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