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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秭归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开始时间:2024-10-21 00:00:00 ~~ 结束时间:2024-10-23 00:00:00[秭归县人民政府]

  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拟定了《秭归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10月23日(下周三)17:00前将书面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反馈至县医保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吴洁,邮箱:371752297@qq.com,电话:2886622。

  附件:秭归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       

秭归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机关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机关公务员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机关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加我县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及宜昌市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其他有足额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汇总并呈报县医保局。县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确认后为其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退休费的4.5%筹集。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财政负担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给参保单位;应由参加单位负担的,从本单位“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

  第八条参保单位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从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第二个月起,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从未缴纳的第二个月起,中止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九条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补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补助住院医疗费。

  第十条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以本人缴费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标准对其个人帐户给予补助:

  (一)未满35周岁的按2.5%;

  (二)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

  (三)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3.5%;

  (四)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4%;

  (五)年满70周岁的按4.3%。

  第十一条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特病和单独支付药品的门诊治疗费用),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及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后,对其个人负担部分,按下列规定分段给予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7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60%;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9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80%;

  (三)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上至20万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0%,超过20万元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5%。

  第十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县医疗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鼓励参保单位按照县医疗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福利经费和其他资金,为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医疗补助经费,解决机关公务员的医疗困难。

  第十四条医疗补助基金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补助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将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有赤字的,由财政全额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医疗补助的预算和决算,按年度向县医疗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4-10-23 10:33:48

  2024年10月21日至10月23日,我局在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秭归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截止2024年10月23日公示期结束,未接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