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市民政局拟出台《宜昌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4月征求了各县市区民政局、宜昌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及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接收意见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宜昌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 张进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
联系电话:0717-6222657
电子邮箱:13415844@qq.com
附件:《宜昌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民政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宜昌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评估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行业标准及文件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T 171-2021)
《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MZ/T 132-2019)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MZ/T 169-2021)
《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MZ/T 133-2019)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MZ/T 170-202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湖北省地方标准及文件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42/T 1246-2017)
《养老机老年人日常护理精细化服务流程》(DB42/T 1248-2017)
《养老机构护理员日常服务操作规范》(DB42/T 1247-2017)
《养老机构常见服务风险防控基本规范》(DB42/T 1251-2017)
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市监餐饮函〔2023〕207号)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导书》的通知(鄂市监办餐饮函〔2023〕13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鄂民政函〔2023〕143号)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3号)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号)
(三)市级地方文件
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养老机构药品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宜市民政〔2022〕19号)
三、评估内容
主要涉及养老机构服务资质、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出入院管理、膳食服务、食品安全、居住环境、生活照料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文化娱乐活动、服务质量满意度等13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养老服务机构如存在以下情况,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非法保健品、开展非法集资、违规乱收费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
(六)机构因不可抗力未能全年持续运营的;
(七)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机构内工作人员工资,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评估方法
宜昌市民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每月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养老机构进行百分制量化综合评估,填写《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表》(详见附件1)。每个养老机构每年评估不低于四次,每次不少于半天。2024年,从第一次评估开始至8月为第一个周期,测算月平均分为最终得分。以后每年9月至次年8月一个周期,测算月平均分为本周期最终得分(详见附件2)。
五、结果运用
(一)第三方机构每月综合评估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宜昌市民政局反馈评估情况。经宜昌市民政局审定后,向相关县(市、区)民政局下发督办通知书,责令养老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补贴政策执行依据之一。
1.评估分数90分(含)以上,当年年度评估为优秀。
2.80分≤评估分数<90分,当年年度评估为合格。
3.评估分数≥70分,按期支付各类补贴;评估分数低于70分,暂缓支付各类补贴,待整改达标后再行发放。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养老服务机构出现第三条评估内容中存在所述情形之一的,当年各类补助不予发放。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三)评估结果作为公办养老机构当年评先依据。
1.评估分数90分(含)以上,当年年度评估为优秀。
2.80分≤评估分数<90分,当年年度评估为合格。
3.评估分低于80分,当年年度评估为不合格。当年评估不合格的,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合格后开展养老业务。
附件: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表
2.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年度得分表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表
(评估时间段: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评估机构: |
评估人员(签字): 评估时间: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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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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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估内容 |
分值设定 |
核查方式 |
核查内容(得、扣分数均为分值设定上线) |
得分 |
扣分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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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质方面 |
依法办理登记。公办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应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
1 |
查阅资料 |
检查公办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是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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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民办养老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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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质方面 |
依法办理备案。养老机构应在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公示。 |
2 |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 |
1.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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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质方面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
2 |
查阅资料 |
1.检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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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质方面 |
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的,应签约建立协作关系。 |
2 |
查阅资料 |
针对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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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查看养老机构是否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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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质方面 |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 |
1 |
查阅资料 |
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1分,发现1处不符合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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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章立制方面 |
应建立养老机构相关管理制度。 |
10 |
查阅资料 |
查看制度,10分,有1类得1分,如:老年人出入院制度或流程;工作人员(管理、护理、食堂、保安、保洁等人员)管理制度或岗位职责;护理、膳食服务制度或流程;老人入院评估制度,老人分级护理制度或流程;护理老人工作交接、查房、夜间值班巡查制度;老人外出管理制度;建立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和处理办法,有消毒和隔离制度、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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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入院管理 |
应建立老人入院评估。 |
2 |
查阅资料、随机抽查 |
检查老人入院时,是否根据老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是否根据老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根据老人身体和精神状态)随时开展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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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入院管理 |
应参照《湖北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
2 |
查阅资料、随机抽查 |
检查老人入住合同,查看合同是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老人定期评估结果及护理等级的变更时时调整服务协议、服务内容等。2024年1月1日新签订的合同,是否参照《湖北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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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入院方面 |
应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 |
2 |
查阅资料、随机抽查 |
检查老年人入住档案,一人一档,有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紧急联系人、服务协议、护理等级、健康体检报告、评估报告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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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入院管理 |
做好老年人出入院登记。 |
2 |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
1.检查出入院登记记录,查看是否对老人出入、家属探视、请销假情况进行登记,防止老人走失。有记录,得1分;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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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员管理 |
应定期开展人员培训。 |
3 |
查阅资料 |
检查单位组织人员培训情况,3分,培训内容包括岗前培训、消防安全、心理疏导、应急演练等。检查是否有培训记录、签到表、照片等,每开展1次培训,得0.5分,同一类型培训最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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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膳食服务 |
每日菜肴品种应荤素搭配、营养搭配合理。 |
15 |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 |
1.公示食谱,1分。查看食谱公示情况及食谱档案,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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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安全 |
食品应留样备查。 |
5 |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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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安全 |
老年人房间无过期食品。 |
1 |
查看现场 |
查看有无过期食品,1分。抽查10间老年人房间,查看食品包装日期是否过期、现看食品是否腐烂,发现1处此项不得分。提醒工作人员每周至少检查1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食品,提醒老年人处理过期腐烂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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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居住环境 |
应清扫房间、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清洗消毒卫浴设备。 |
9 |
查看现场 |
低于100位老人的养老机构,抽查10间老人房间。100位老人以上的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数量,抽查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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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居住环境 |
应保持老人居住环境温度适宜、房间物品及时维护。 |
4 |
查看现场、现场询问 |
1.老人居住环境温度适宜,2分。查看有老人所在的活动场所或房间,白天老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冬、夏季温度是否适宜;查看老人身体状况,身体是否暖和,询问老人温度是否适宜,符合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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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活照料服务 |
护理员应熟悉所服务老人的基本情况。 |
3 |
查看现场、现场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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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活照料服务 |
应做好工作交接、查房、夜间值班。 |
6 |
查看资料、现场询问 |
1.有排班表,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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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活照料服务 |
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 |
10 |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 |
1.日常护理,4分。抽看10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记录,淋浴擦浴护理情况,春秋季每周至少2次,夏天每天至少1次,冬天每周至少1次,符合得2分,发现1例不符合,此项不得分;剃胡须、剪指(趾)甲每周至少1次,符合得2分,发现1例不符合,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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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活照料服务 |
及时为老人更换被污染的衣裤、床单。 |
2 |
查看现场 |
抽看10位失能老年人衣物情况,不足10人按实际人数全部查看,查看房间内是否有换下来的被污染衣物、床单未清理;是否有被污染衣物、床单未及时发现,2分。发现1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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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康复护理服务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认知障碍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服务。 |
2 |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
查阅护理记录或活动记录(含微信、小视频等),询问护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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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疗卫生服务 |
针对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 |
3 |
查阅资料 |
1.签订服药管理协议,1分。需委托养老机构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应由老年人、家属和养老机构共同签订服药管理协议。若未签订协议,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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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内设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
内设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等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根据病人的病情为病人开具处方。每次开具的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同一患者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品,必须有循证医学支持。3分,发现1处不符合标准,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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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
应掌握老人心理状况并及时处理。 |
1 |
查阅资料 |
检查护理记录、值班记录或与家属沟通记录,查看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提供相应服务,注意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异常是否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1分。半年内无记录,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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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文化娱乐活动 |
为老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
8 |
查阅资料 |
查阅老人活动记录(含微信、小视频等),8分,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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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服务质量满意度 |
了解在院老人和家属的服务质量满意度。 |
2 |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 |
1.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得1分;每年一次,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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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分项(仅年终考核加分,涉及同一内容的不重复享受加分,总计10分) |
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内工作人员年度受到县(市、区)级(含以上)行政部门表彰的。 |
县(市、区)级一次0.5分、市级一次1分、省级及以上一次2分,此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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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养老服务机构人员参与县(市、区)级及以上岗位技能比赛获得奖励(第一、二、三等奖)的。 |
县(市、区)级一次0.5分、市级一次1分、省级及以上一次2分,此项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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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被评为一级以上养老服务机构的。 |
一级加0.5分,二级加1分,三级加1.5分,四级加2分,五级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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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业务工作被市级及以上推广或经验介绍的。 |
市级加0.5分、省级及以上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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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为市级以上会议参观点或承办现场会的。 |
市级加0.5分、省级以上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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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年度得分表
(评估时间段: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序号 |
被评估机构名称 |
第一次评估得分 |
第二次评估得分 |
评估 |
加分项 |
最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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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时间 |
得分 |
评估时间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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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宜昌市民政局通过宜昌市信息公开网站面向社会发布征集《宜昌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截至10月29日,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