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8〕21号)及宜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拟出台《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接收意见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宜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赵春花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
联系电话:0717-6236743,电子邮箱ycsmzjsgk@163.com。
附件:1.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宜昌市民政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8〕21号)及宜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街道(乡镇)作为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承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社区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的初审和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植根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
第六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组织的名称是宜昌市XX区(市/县)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X)。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名称+城区(县级市或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直接在街道、乡镇层面成立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字号(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证明的,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3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七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本辖区街道(乡镇)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人员名册;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
第八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和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发起人和负责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街道(乡镇)不予备案: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辖区街道(乡镇)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社区审查后,到街道(乡镇)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街道(乡镇)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街道(乡镇)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审核一次。社区社会组织应在证书到期前15日内到街道(乡镇)申请换发新证;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社区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社区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证书失效不申请换证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第十八条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第2-3位:县市区名称。第4-5位:街道(乡镇)名称。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街道(乡镇)的序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编排。
类别编号为:公益慈善编号A、生活服务编号B、社区事务C、文体活动D。
县市区编号为:西陵区“01”、伍家岗区“02”、夷陵区“03”、点军区“04”、猇亭区“05”、宜都市“06”、枝江市“07”、当阳市“08”、远安县“09”、兴山县“10”、秭归县“11”、长阳县“12”、五峰县“13”。
第三章 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乡镇)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和社区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由社区党委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宜昌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宜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3.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
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附件1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组织类别:
申请日期:
宜昌市民政局制
填 表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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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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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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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地址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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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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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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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或举办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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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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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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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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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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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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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或从业人员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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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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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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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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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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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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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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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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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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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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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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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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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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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社会组织中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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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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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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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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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地 任 何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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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记录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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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因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隐瞒或虚假伪造,本人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郑重承诺!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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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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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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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签字: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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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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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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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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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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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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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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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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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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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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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内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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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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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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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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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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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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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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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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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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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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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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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行
内 部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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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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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证书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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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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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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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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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未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办理备案参考使用)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XX市XX区(市/县)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X)。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名称+城区(县级市或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直接在街道、乡镇层面成立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字号(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本组织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由(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XXX(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各类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各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各类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各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各项要求,开展 活动(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活动等),积极为(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所属街道/乡镇党组织、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发挥本组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党员参与(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的积极性。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需提前向(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认真听取(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意见。
第五条(活动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XXXXXX;
(二)XXXXXXX;
……………………。
(活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组织章程;
(三)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四)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负责人审核通过(负责人有多人的应当集体讨论通过);
……………………。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视本组织实际需求设定,如无此需求,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视本组织实际需求设定,如无此需求,可删减此项)
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权)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视本组织实际需求设定,如无此需求,可删减此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填写职务,如会长、副会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居民村民、驻区/村单位人员);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三)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权)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大会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大会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视本组织实际需求设定,如无此需求,可删减此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用于(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通过)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日经本组织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名 称:
备案证书住 所:
负责人:
业务范围:
备案编号:
发证机关: (盖章)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宜昌市民政局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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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检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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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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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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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证 须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