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城区柴油车尾气排放管控,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拟定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柴油客、货车和新能源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11月26日-12月5日。
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书面纸质形式或发电子邮件至下列地址,邮寄信件封面请注明“政府通告修改意见”。
邮寄地址和收件人: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收)
邮政编码:443000
电子邮箱:ychbdqzx@163.com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6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柴油客、货车和新能源货车
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持续推进我市空气质量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柴油车和新能源车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宜昌城区严格限制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客、货车通行。鼓励淘汰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客、货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新能源车。
二、设立国Ⅳ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客、货车限制通行区域。具体为:东起伍临路与柏临路交叉路口、八一路与柏临路交叉路口、桔城路与高速公路立交桥下、东艳路与城东大道交叉路口;西至夜明珠路与明珠路交叉路口、夜明珠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平湖半岛(嫘祖庙路口);北起朝阳路与东山四路交叉路口、城东大道与东山四路交叉路口、西陵二路与东山四路交叉路口、发展大道与高速公路立交桥下、大连路与峡州大道交叉路口、港窑路与桔乡路交叉路口、中南路与桔乡路交叉路口、合益路与桔乡路交叉路口;南至夷陵长江大桥江南桥头、江南大道(五龙大道口至点军大道交叉路口)、至喜长江大桥江南桥头(西陵二路快速路全线通车前)、葛洲坝坝面江南入口的合围区域(高速公路至三峡坝区连接线、西陵二路快速路全线通车后的主干路除外)。
三、因生产、急救、抢险、民生物资运输需要,短期内不能淘汰的客、货运车辆,允许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车辆淘汰更新。淘汰更新期间,允许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临时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四、纯电动轻型封闭式货车、纯电动微型货车允许在城区全时段通行。
五、纯电动轻型厢式货车除核心区域(由沿江大道、东山大道、西陵二路、胜利三路合围的道路)禁止通行外,其他区域允许全时段通行。
六、其他类型货车城区通行继续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规定执行。
七、我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纯电动新能源货车不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制。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各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入口设置交通标志,在限行区道路设置交通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监控。
九、加强在用柴油车达标排放检测和超标排放查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在用柴油车尾气排放实施固定或流动检测,发现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通知车主在15个工作日内到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经检测合格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复检合格报告,逾期由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公安交管部门可按照相关法律予以现场处罚。
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