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落地,规范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秭归县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对该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15日。在此期间请根据实际工作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县国土整治中心。联系人:周柳悦,联系方式:13997731557,邮箱:604321697@qq.com。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8日
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低效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零星分散、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实施拆除复垦,对农村居民点重新布局、集中还建,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一项综合土地整治活动。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是指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措施,将未利用地、低效园地及其他农用地开发整理为耕地的项目。 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划统筹,规模控制。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为导向,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加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政策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示范引导,明确土地权属,依法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因地制宜,科学布局。新增耕地要综合考虑立地条件,宜旱则旱,宜水则水。 集中连片,分批推进。项目坚持以一个或多个相邻完整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分批次推进。 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地块应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可用于补充占用或减少的基本农田。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编制、立项申报、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及验收备案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非粮化”监管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审核、发放等工作。耕地开垦费可用于新增耕地项目的建设、奖补及后期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成立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复垦整理以及后期管护工作。
自2024年1月起,县级项目用地所需的各类指标,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乡(镇)级项目(含农民个人建房)用地所需的各类指标,由所在乡镇负责落实。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奖补
利用农村个人宅基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须以乡(镇)为主体,按项目予以申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申报须满足以下条件: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依法推动,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单个项目申报净增耕地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亩(可多乡镇联合申报)。 项目区土地利用类型在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建设用地。 项目区拆旧地块申报时必须有建筑物存在,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 项目区地块不得与其它已实施项目(如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移民搬迁避让、因灾倒房等)重复。 项目申报及立项。 农民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民个人宅基地有偿腾退申请书》,由村委会对其宅基地拆除与土地复垦潜力进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签署《农民个人宅基地有偿腾退协议书》,并填写图斑登记卡。
村集体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腾退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对退出地块进行核查,并签署《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腾退协议书》,填写图斑登记卡。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申报的拆旧区进行初步核查,确定宅基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及复垦利用方向。宅基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由村委会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后在村内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在初步核查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批次书面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项目申请。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项目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批复,将项目纳入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库。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立项批复,通过政府采购选定中介服务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测绘和规划设计,启动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项目实行委托代建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为建设主体,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双方通过签订代建代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任务。施工费等资金按照财政投资评审金额包干到乡镇使用。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湖北省土地整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项目验收条件。 项目实施结束并通过乡(镇)自验,提交书面县级验收申请。 有专业机构出具的耕地数量及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和土地重估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已落实经营管护主体并签订书面协议。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复垦的耕地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 项目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竣工资料完善。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县级耕地保护资金专账,将耕地开垦费纳入专账管理,项目资金实行转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村民主动退出宅基地并自愿拆除地上房屋复垦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以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以实测的房屋正投影面积为准,包括正房和附属房,不考虑房屋结构和楼层)按照 60 元/㎡的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200㎡。对于房屋拆除后需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现行村庄规划;对于房屋拆除后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适当予以奖励。
对于移址新建后旧房应拆未拆及违法违规建设等应退出的房屋,不得进行奖励。
对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的,按照其地上房屋占地面积(以实测的房屋正投影面积为准)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项目验收备案后,根据省级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按2万元/亩的标准对乡(镇)进行奖励,按1万元/亩的标准对村委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项目区的耕地保护、乡村振兴建设等支出。
项目运行管护期为5年,管护期内根据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数量,按照每年700元/亩的标准核算在包干资金中。
复垦后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耕种,原村民对复垦后的耕地享有优先经营权,确保复垦后的土地发挥效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奖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以财政投资为主,鼓励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由乡(镇)自行落实。项目区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亩,亩均投资承包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执行。 地块选址符合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由项目所在村或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乡(镇)自然资源所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复审,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下达立项批复后组织实施。 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均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项目立项报批、规划施工设计评审、验收报备,采购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结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行政监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被委托项目法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按照乡(镇)自验、县级初验和市级终验的程序进行。乡(镇)自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任务全部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验收请示、竣工施工总结(含项目建设情况表)、实测的工程竣工图等; 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中间计量全部审核完毕;
(五)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六)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且新增耕地地块在全国 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审核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以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工后,新增耕地应及时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新增耕地要优先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项目运行管护期为5年,管护期内根据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数量,财政投资项目按照每年700元/亩的标准,每年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自行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新增耕地备案成功后,财政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的20%奖补至乡镇;由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的40%奖补至乡镇。奖补资金待指标交易或使用后兑付,奖补资金可用于耕地保护、乡村振兴建设等支出。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后期管护费主要用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新增耕地巡查、项目验收后的工程设施管护、新增耕地地力培肥,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因后期管护不达标导致指标被上级核查扣减的,扣减乡镇新增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新增耕地要优先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严禁“非农化”,严防“非粮化”。新增耕地质量等别降低或改变用途的, 由县农业农村局督办整改。
第二十五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后的农用地出现“非农化”、耕地出现“非粮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 的新增耕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改恢复,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建设用地报批。
第二十六条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奖补办法(试行)》(秭政办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现全县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减挂钩项目包括拆旧复垦工作、还建工作以及建新工作。拆旧复垦工作包括构建筑物拆除和建设用地复垦两方面工作;还建工作指拆旧区农民宅基地还建安置工作;建新工作指利用增减挂钩指标开展工矿等新上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拆旧复垦范围主要指农村空闲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等建设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拆旧复垦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立项申报、组织验收、开展指标交易以及对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开展跟踪审计,县直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增减挂钩项目工作。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及立项。
1.农民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宅基地有偿腾退申请书》,由村委会对其宅基地拆除与土地复垦潜力进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签署《农村个人宅基地有偿腾退协议书》,并填写图斑登记卡。
2.村集体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腾退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对退出地块进行核查,并签署《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腾退协议书》,填写图斑登记卡。
3.在初步核查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批次书面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项目申请。
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经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立项批准。
5.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立项批复,通过政府采购选定中介服务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测绘和规划设计,启动项目实施。
(二)项目实施。项目实行委托代建制,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为建设主体,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双方通过签订代建代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任务。由乡镇人民政府依规统一组织拆旧复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成立专班,安排专人全程参与,加强拆旧复垦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工程施工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村民做好耕种工作,确保不撂荒,并按要求做好后期管护工作。
(三)项目验收。按照乡镇自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终审的方式进行。
1.乡镇自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拆旧复垦进度,在拆旧复垦完成后及时开展自验。对于乡镇自验合格的方可申请县级初验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级初验。根据乡镇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进行县级初验,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初验并反馈意见,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反馈意见督促乡镇进行整改,并同步进行新增耕地地类变更和国土变更调查。
3.市级复验。初验结束后,申报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复验。
4.省级终审。复验结束后,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告及刻有验收地块矢量数据的光盘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复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核查意见出具验收批复。
三、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来源。建立县级耕地保护资金专账,将耕地开垦费纳入专账管理,用于新增耕地项目的奖补和后期管护。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村民主动退出宅基地并自愿拆除地上房屋复垦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以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以实测的房屋正投影面积为准,包括正房和附属房,不考虑房屋结构和楼层)按照60元/㎡的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200㎡。对于房屋拆除后需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现行村庄规划;对于房屋拆除后不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适当予以奖励。对于移址新建后旧房应拆未拆及违法违规建设等应退出的房屋,不得进行奖励。
对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的,按照其地上房屋占地面积(以实测的房屋正投影面积为准)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依据《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奖补办法》文件精神,实行拆旧复垦资金包干使用的原则,施工费以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农户奖补资金按照实测的房屋正投影面积测算,镇村奖补资金按照验收报备后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管理费、自验费用按照施工费费率予以核算。包干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用于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奖励资金(乡镇2万元/亩、村委会1万元/亩)、耕地保护、后续管护,资金拨付以省级复核面积为依据。
拆旧复垦资金按进度拨付:一是经审核通过项目启动实施后,拨付30%的拆旧复垦启动资金;二是拆旧复垦通过省级复核、获得市级验收批复后,拨付除质保金以外的施工费和到户补偿资金;三是项目指标交易或使用后,拨付镇村奖励资金的50%;四是拆旧复垦验收备案一年后,经核查拆旧复垦图斑未改变用途的、未进行非农建设的,拨付剩余工程资金和奖励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期为5年,管护期内根据备案入库的复垦耕地面积,按照每年700元/亩的标准,各乡镇在每年年初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新增耕地种植现状影像资料(相关种植影像资料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新增耕地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给予拨付资金。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委会和农户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对于已纳入拆旧复垦项目范围的地块严禁审批和擅自新建构筑物及其他非农建设。村委会要建立种植和管护制度,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原则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效益。
四、工程质量要求
做到立项图斑范围内旧房完全拆除,包括正房、附属房屋以及房前屋后已硬化处理的庭院、晒场、道路等,确保无剩余墙根基脚及硬化地面,确保与立项申报图斑范围基本一致。
以旧房建筑占地为核心,复垦面积需覆盖到立项图斑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庭院、晒场、道路、闲置荒弃土地等,确保与立项申报图斑范围及面积基本一致。
土地要平整,耕作层土壤厚度不低于30厘米,满足种植条件。旧房拆除后剩余的木料、砖瓦、石块等,由农户或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对未进行处理的,要实行集中清运、集中消毒、集中处理。
拆旧复垦资料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整理档案。具体资料有:拆旧农户名单、拆旧复垦补偿协议、招投标资料、自查验收呈报表;拆旧农户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书原件;房屋拆除前、中、后照片;拆除复垦前、后测量成果图;其他相关资料。
五、监督管理
项目运行管护期为5年,管护期内根据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数量核算后期管护费,按照700元/亩的标准预算在包干资金中。后期管护费主要用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复垦耕地巡查、项目验收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复垦耕地地力培肥,确保复垦耕地稳定耕作,切实发挥投资效益。因后期管护不达标导致指标被上级核查扣减的,扣减乡镇复垦耕地指标。
复垦耕地要优先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严禁“非农化”,严防“非粮化”。复垦耕地质量等别降低或改变用途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督办整改。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后的农用地出现“非农化”、耕地出现“非粮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改恢复,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建设用地报批。
为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落地,规范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秭归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秭归县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对该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15日。征求期间未收到相关建议,非常感谢广大市民对秭归县自然资源事业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