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保障劳动模范合法权益,根据《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0〕4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8日止。在此期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69430338@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宜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并在信封上注明“市劳模待遇执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9日
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体现对市劳动模范的关心与爱护,保障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0〕47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劳动模范,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宜昌市劳动模范”或“宜昌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一)在职职工市劳动模范。按本人月平均收入与核定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的差额为基数予以补助,每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0元。本人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除以月数。
(二)离退休职工市劳动模范。按本人月平均离退休养老金与核定的当地月平均离退休养老金标准1.2倍的差额为基数予以补助,每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三)农民市劳动模范。凡经劳动保障等部门鉴定,并经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审核确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本人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害,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各地当年申报情况和劳动模范困难程度设定补助标准,每一补助对象年度补助标准为1000-4000元,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条 全市每年组织50名市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考察和培训,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疗休养标准省内每人不超过350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4500元,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第六条 组织市劳动模范开展健康检查费用。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标准为每人800元,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七条 走访慰问市劳动模范。市总工会负责元旦、春节或重大节日慰问困难劳动模范、坚守生产(工作)岗位一线劳动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征集共收到有效建议1条,具体包含3个问题,具体答复情况如下: 1.建议一:第三条关于发放一次性奖励,建议明确具体金额。 答复意见:感谢您关注劳模事业,同时感谢您对市劳模工作的支持。宜昌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未设置具体金额,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参照不高于湖北省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予以发放。 2.建议二:第六条建议加上市级劳模的体检次数及标准。 答复意见:根据《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组织市劳动模范开展健康检查费用。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标准为每人800元,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3.建议三:第七条中关于困难劳模、生产一线劳模和有特殊贡献的劳模,建议分类明确具体慰问标准。 答复意见:根据《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含生产一线劳模和有特殊贡献的劳模)给予补助,并分别明确了生活困难的在职职工市劳动模范、离退休市劳模模范、农民市劳动模范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的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