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草拟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附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扩建安置住房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建档立卡搬迁户在原有安置房基础上采取加层、扩大用地面积等扩大规模方式建设其所属安置房的行为。
第三条 建档立卡搬迁户扩建安置住房的规划和设计监管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指导。
第二章前置条件
第四条 扩建安置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搬迁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旧房全部拆除;
(二)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层书面意见;
(三)搬迁户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
(四)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
(五)乡镇批复备案。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安置房扩建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村委会审核。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条件的搬迁户,以户为单位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安置房扩建书面申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搬迁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扩建住房是否符合前置条件和其家庭负担情况、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确保搬迁户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审核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建房面积、宅基地面积、建筑楼层、建筑风貌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扩建住房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农办、自然资源规划所、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负责搬迁户安置房扩建的审批事项。主要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条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大额举债等情况,及建筑规划布局、地质条件、面积标准、楼层、建筑风貌、建筑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同意扩建住房;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第七条 设计和建筑风貌监管
按照“以人为本、自然和谐、宜居宜业”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扩建安置房建筑风貌的监管。
易地扶贫搬迁户必须使用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与原建筑风貌保持一致,同时又要方便搬迁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
设计规模:属于加层的,建筑总层数控制在2层;属于扩大用地面积的,其住房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法定限额标准,也不得违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
第八条 施工监管
(一)“三到场”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搬迁户扩建安置房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申请审查到场、审批后开工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查农户建房申请条件,建房位置、建筑风貌、面积、规划设计、楼层、公示等情况;施工中,对建房安全和质量全程监督,严禁超出批准宅基地用地范围建房。
(二)质量安全管理。搬迁户扩建住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或个体工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验收监管
搬迁户扩建住房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验收,实地检查搬迁户是否按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范围使用宅基地,是否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楼层、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五章登记办证管理
第十条 搬迁户扩建住房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验收后,搬迁户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资料向县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和相关证件。
第六章后期管理
第十一条住房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搬迁户扩建安置房后期跟踪监测管理机制,对扩建安置房全程跟踪监测,如发现安全隐患等异常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搬迁户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聘请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主体结构可靠性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按程序和要求整改处置到位,确保搬迁户住房安全。
第十二条 安置房出售、置换或转让。搬迁户安置房及加层扩建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搬迁户私自抵押、出售或转让安置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
第十三条安置房出租。搬迁户的安置房和扩建住房确需对外出租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许可后方可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面向社会网上征集未收到反馈意见。
另书面征集部门意见情况如下:
书面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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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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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事项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 |
征求主体 |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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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时间 |
2022.5.11-2022.5.13 |
征求范围 |
各乡镇、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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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情况 |
11个乡镇中,3个乡镇提出修改意见;3个县直单位中,2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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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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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单位 |
所提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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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舟坪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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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磨 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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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 堰 |
1.扩建后需明确说明房产证如何处理。 2.房屋建成后需进行安全鉴定,专项经费来源需说明。 |
不予采纳 |
1.第五章登记办证管理已载明相关内容。 2.建筑安全主要应考虑建前建筑物安全,第三章、第四章对质量安全均有明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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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都镇湾 |
在乡镇审批前由房屋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就安置房能否加层提出建议。 |
不予采纳 |
第二章第四条扩建安置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二)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层书面意见。在原设计单位无法出具加层意见情况下,房屋安全鉴定会成为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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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鸭子口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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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 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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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火烧坪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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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渔峡口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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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榔 坪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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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贺家坪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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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家堰 |
1.农户所需提交资料能否再详细具体。 2.在易迁花名册中,后因婚嫁原因需要分户,能否再次申请宅基地。 3.未经审批已进行改扩建的易迁户的房屋如何处置。 |
采纳1条 |
1.农户所需资料第二章、第三章详细载明。 2.关于宅基地申请,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2号)文件执行,不属此办法内容。不予采纳 3.已加层扩建情况属已有事实,不在本办法相关条款约束范围内。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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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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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农业农村局 |
严控加层,基础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加层。 |
采纳1条 |
第四章第七条设计规模:属于加层的,建筑总层数控制在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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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住建局 |
1.扩建前置条件中,建议增加条件“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搬迁户才能申请扩建,由发改局审核; 搬迁户旧房已全部拆除。 2.收入说明中,建议增加要求“明确无大额举债,不会出现因房致贫,乡镇人民政府已确认完全脱贫”。 3.对于加层情况,建议增加条件“必须取得原房屋设计单位同意加层的书面意见,方可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加建人书面承诺,因加层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问题,由加建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采纳3条(部分内容) |
第二章第四条扩建安置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搬迁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旧房全部拆除;(二)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层书面意见;(三)搬迁户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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