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已结束] 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秭归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3-12-04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12-11 00:00:00[秭归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秭归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了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现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时限从12月4日至12月11日。
联系人:余芳菲,联系电话13707200050,QQ:86641874电子邮箱8664187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秭归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秭归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促进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和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建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抢险及相关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是指在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红十字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下属的主要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并在县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社会组织;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坚持规划引领、规范引导,整合资源、重点培育,精细管理、持续提升,统一指挥、协同联动的原则,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队伍能力建设、场所建设、装备建设、运行保障、救援补偿等重大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并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其他负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救援任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队伍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装备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确保高效完成各类突发事件救援处置任务。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负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主要承担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县级综合救援、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危化品事故、非煤矿山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相应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协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参与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三)县林业局协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参与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完善应急队伍建设,组织油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房建)工程、城镇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建筑(自建房、危房)工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六)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城市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城市道路、城市管网、桥梁隧道等城县基础设施抢修、内涝抢排、融雪除冰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七)县水利湖泊局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参与防汛抢险、抗旱救援、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八)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公路设施恢复、事故车辆危化品转运、救灾物资运输保障等应急处置;牵头联系地方海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地方海事搜救、水上溢油污染、船舶危化品事故、船舶交通事故等应急处置。

  (九)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建设,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完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一般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将重特大辐射环境事故报请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一)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协调、督促国网秭归供电公司和各通信公司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协调、督促损毁供电、通信(网络)线路设施应急抢修,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用电需要和通讯畅通。

  (十二)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监测、检验、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十三)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县畜牧发展中心建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工作。

  其他行业部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结合区域灾害类型特点,组建专业或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组建不少于3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信息报送、先期处置、自救互救、转移安置、秩序维护、救援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县域内规模企业组建不少于20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企业也要根据实际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发放、灾后重建等任务。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翻坝物流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或者根据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全面负责应急救援业务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或政企共建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队长人选,可征询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其他队员由组建单位自主选任。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热爱应急救援事业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复员退伍军人、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应急救援工作者优先。鼓励应急救援人员“一专多能”。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统一指挥、协调调度,主要任务是:

  (一)准确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整体规划布局,全面协调推进建设。

  (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调度、重点保障”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

  (三)指导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比武竞赛、联演联训等活动,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四)监督检查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对业务突出、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一)整合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健康发展。

  (二)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救援实战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加强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本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所属救援队伍。

  (五)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能力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应自觉加强自身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本单位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加强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制定值班、备勤、通讯、训练、演练、装备管理、应急救援、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进入汛期、森林防火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敏感时期,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

  (三)制定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行动和现场处置方案,按时准确上报应急救援信息,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服从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度,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四)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存储管理,强化救援装备特别是特种装备的操作训练。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每年将队伍基本信息和变动、更改、撤销等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与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调联动,开展联演联训,提高协同救援能力。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 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应急管理部门可对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下达调度指令。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应指挥机构调度所属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指挥调度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下达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组建单位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应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由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与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协商调度。情况紧急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调度。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响应,组织人员、装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任务时原则上应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标牌。

  第二十二条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应急救援人员在严格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当情况紧急或危及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队伍有权紧急撤离避险,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任务完成(终止)后,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组织撤离,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调度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救援保障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积极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取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上级和本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规划,推动建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设施先进、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基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场地设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车辆装备,根据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在相应辖区范围内应予快速、优先通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调度指令或经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或救援队伍应当为应急救援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申报为烈士。

  第三十条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人民政府应紧急调拨救援经费、调度应急装备物资,协调公安、卫健、通信、电力等部门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任务顺利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模板)

  附件

  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模板)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

  202年月日在市县(镇、村)发生了(灾害/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经(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现调用你单位赶赴灾害/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援。

  请迅速集结(所需人员、装备数量规模),即刻前往(救援现场详细地址),现场联系人,联系电话:。同时将带队指挥员、人员装备情况、行程等信息报告我部。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月日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12-20 11:36:40

  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1日,我局就《秭归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截至2023年12月11日,我单位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5号秭归县应急管理局,邮编4436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664187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