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已结束] 关于公开征求《点军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3-11-16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11-24 00:00:00[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强化点军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结合实际,起草《点军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717-6673458;

  电子邮箱:12084057@qq.com

  通信地址: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泰和世家办公楼(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办公室);

  邮编:443004;

  征集时间: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4日(7个工作日)。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点军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建成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改善农村水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构(建)筑物和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

  第四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规划引领、建管并重、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一次建设、稳定运行、水质达标、持续发挥效益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住建局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区住建局按照考核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设施开展运维,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的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及考核。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维经费;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八条 区住建局根据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确定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对于涉及用药、用电、运行维护难度高的集中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区住建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和专业维修保养服务,专人进行日常运行管理。

  (二)对于运行维护简单的一般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由乡镇督促受益村安排专人自行维护,涉及人工费由受益村自行承担,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对于集中式人工湿地,由村级组织自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区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支撑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清理湿地杂草,冬季收割湿地植物枯叶,并做好防冻措施;

  (四)其他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等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含药剂配套):

  (一)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定期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二)定期开展设施日常养护、检修,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三条 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加强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区住建局负责对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支付运维资金,同时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纳入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需对水质开展自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组织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其中日处理100吨及以上处理设施按季度开展巡查和进出水水质监测。日处理20吨及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检查。检查结果通报给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并抄送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区住建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各村(居)配合,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兑现技术服务费用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