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文件精神,稳妥有序做好我区历史遗留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在2026年6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476272346@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11号(邮政编码443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农房宅基地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关于夷陵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夷政办发〔2020〕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分类化解“一户多宅”、农房建设未经用地或规划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群众财产权益,更好支撑乡村全面振兴,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一户多宅”等主体资格不明问题。同一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由农户选择一处进行管理,并进行确权登记。对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按相关规定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
对农房“批准使用人”去世的,若该户内还有其他成员,以新户主作为权利人代表经属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属地政府审核认定后进行确权登记,并在证书附记栏予以备注;若户内已无其他成员且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仍按“批准使用人”予以首次登记并在证书附记栏予以备注,首次登记后按程序办理继承等转移登记。
二、关于农房用地未经审批的问题。符合“一户一宅、本村村民”等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合理的农房用地没有审批手续等权属来源资料且实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对能证明2020年7月3日前已发生建设用地行为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直接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对2020年7月3日后发生建设用地行为,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按程序办理登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印发后(2025年12月12日)新审批的宅基地,严格按照审批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面积不再注记。
三、关于农房未经规划审批的问题。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规划手续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无需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按照房屋现状确权登记;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印发前(2023年11月23日)建成的,对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但小于等于560平方米且房屋层数小于等于4层的,按300平方米及实际层数进行验收及确权登记,并在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内注明“超出登记部分未经依法审批,不予确权”。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无需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按照房屋现状办理登记;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成的,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公告15个工作日并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审核标准参照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印发前(2023年11月23日)建成的面积确定标准。自然资发〔2023〕237号文印发后(2023年11月23日)建设的,按要求补办符合规划的手续或出具符合建房规定的意见后办理登记。
四、明确负面清单,严守政策底线。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对城镇居民尤其是回乡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或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或个人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违法违规搞合作建房、“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住宅等情形,一律不予登记。对超过可附记额度范围的超建农房,违法占地违规占地且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农房,不予登记。
五、发生建设用地行为时间及房屋建成时间由属地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调查,经属地政府审核,统一报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确认,可参考遥感影像、国土调查成果等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情况依据城镇开发边界成果予以确定。
六、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具体工作流程按照《关于夷陵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夷政办发〔2020〕2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房登记免收登记费用。
八、本意见由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夷陵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夷政办发〔2020〕27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2024年5月25日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持续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夷政办发〔2024〕12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