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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公告

开始时间:2026-01-04 00:00:00 ~~ 结束时间:2026-02-04 00:00:00[当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自然资建发〔2025〕13号)等,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26年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水利和湖泊局,联系人:杨航,电话:18171901721,邮箱:542557923@qq.com。

    附件:《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砂石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市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自然资建发〔202513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采区管理

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政策宣传。在采区边界设置醒目界桩,清晰、实地标示开采范围。同时,按规定设置宣传牌,公示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关键信息及举报电话。广泛宣传《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最新管理政策,增强公众知法守法意识。

(二)值班值守。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的值班体系,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全天候不断岗。明确值班人员职责,保持通讯畅通,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

(三)现场巡查。成立巡查队伍,组成3人以上的巡查专班,实行每周不少于3次的定期巡查,负责检查开采作业区、砂石堆放场等重点区域,核实是否存在越界超深开采、堆放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并及时记录上报,确保现场作业安全合规。

(四)监管设备。在采区范围内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不间断可视化监管。在砂石集并中心进出场关键位置设置计量磅秤,对所有运输车辆进行精准称重,并通过开具四联单、登记台账等方式,确保砂石去向清晰、数量准确、全程可溯。

(五)车辆管理。对采砂、运砂等作业车辆实行统一登记与规范管理,要求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区域行驶,严禁超载、超速及随意占道停放。行驶过程中须注意保护河道堤防、护岸、警示标识等各类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处理,确保河道设施完好与运输秩序规范。

二、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

工程项目内剩余砂石土资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强化审批前置管控。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在方案中明确用地范围、高程控制及场地平整要求,详细核算砂石土方总量,明确自用砂石具体数量,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严格区分自用与余量,鼓励通过内部挖填平衡实现砂石土自给自足。确有多余砂石需对外处置的,须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报请砂石行业主管部门(自规局或水利局)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落实项目业主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或督促项目业主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专项明确砂石土资源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将违规处置行为的违约责任条款纳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扣减相应工程款、要求恢复原状并承担清理费用等经济与履约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督促监理单位对砂石土开挖、转运、处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确保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高程进行作业,严禁任何形式的超范围、超深度、超高程开采等违规行为。

(三)明确施工现场管理。项目业主应要求施工单位作业前须依据批准图纸采用全站仪等设备精准放线,设置连续、醒目的物理界桩与高程标志,并经监理复核签认,从技术上锁定作业边界。开挖过程中严格实行“分层控制、过程计量”,每完成一个作业层即进行断面测量复核,并对所有开挖物料实行台账管理,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动态比对核准方量,实现超量预警。

(四)健全三方联控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与为名擅自处置建设项目内的砂石土资源。所有施工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必须集中堆放于经批准的专用场地,项目业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须共同派员,实行不间断值守,严格执行交接班与进出登记制度,对每一运输车辆进行信息核验与影像留存。值守人员发现无正当手续转运、车辆信息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制止并同步上报。三方应签订责任协议,明确权责,确保通过现场联合值守,有效杜绝砂石土资源非法流失。

三、监督管理责任

(一)行业监管责任

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砂石”管理的监管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对能源类建设项目负行业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对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负行业监管责任市住建局对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负行业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负行业监管责任;市水利和湖泊局对河道采砂项目和涉水工程项目负行业监管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对涉农项目负行业监管责任高新区管委会对工业园区内项目监管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

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受理砂石土资源处置过程中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置

市公安局依法受理水利、农业农村、自规等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砂等犯罪案件,并立案侦查;同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资源处置收益的征管工作,确保收支两条线。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依法核查无证开采、越界盗采及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指导河道外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负责临时堆场用地审批;并对项目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依法核查,对违法行为移送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水利部门移交的涉砂违法线索进行查办。

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政策宣传,每年至少开展2次。组建巡查专班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在盗采易发河段安装监控。每年至少组织2次联合执法。严格审查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按方案施工,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违规开采行为。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取证移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地混凝土搅拌站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砂石资源管理、处置等政策宣传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巡查监管。对辖区内涉及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的项目负协调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处置管控。市政府及时对砂石资源处置申请进行批复,委托处置单位对砂石土资源进行处置。处置单位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砂石土方量进行核算,委托评估机构对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程序依法公开处置。处置单位完成处置后将资源核算报告、评估报告、公开处置资料、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报砂石资源管理部门存档。处置单位无法及时处置的,应及时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堆场。严格执行砂石土处置收支两条线管理,砂石土资源公开处置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公开出让前产生的费用,由处置单位另行申请财政支出。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对无证采砂、超范围开采、非法运输销售、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健全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信用监管,对违法违规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闭环管理。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及相关监管单位,若在日常监管中出现巡查流于形式、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制止查处不力等监管不严情形,导致发生非法采砂、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厉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内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当政办函〔202318号)废止。上级对工程建设项目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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