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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在政府网站上征求公共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15-12-21 00:00:00 ~~ 结束时间:2015-12-28 00:00:00[宜都市人民政府]

广大市民: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市正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根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各公共服务领域行业单位起草制定了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为使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更科学、更切合实际、更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特组织统一面向全市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各公共服务领域行业单位将依据本次征求的意见对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一、征求意见的内容:宜都市供水、供气、城管、公交、电信、图书馆、公积金、有线电视等行业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网站征求意见,向“两代表、一委员”印发征求意见稿,向社区居民印发征求意见搞,向部门法人单位用户征求意见,各公共服务窗口张贴本行业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时间安排:2015年12月21日到2015年12月28日。   四、意见反馈:广大市民可以在网站上直接反馈意见,或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邮箱号:1224776506@qq.com。   五、标准草稿的内容   (一)宜都市供水行业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   1、供水行业欠费失信标准   (1)一般失信:超过缴费期限1个月未缴纳水费。   (2)较重失信:超过缴费期限3个月未缴纳水费。   (3)严重失信:超过缴费期限6个月未缴纳水费。   2、备注   (1)用户“缴费期限”是指供水公司抄表后的次月,次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均为用户的正常缴费期间,“缴费期限”以用户与供水公司签定的供水合同约定为准。   (2)缴费期限均以自然月天数计算。   (二)宜都市供气行业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   1、关于对法人、自然人欠缴气费失信的评判标准   (1)一般失信:超过缴费期限1个月未缴纳气费。   (2)较重失信:超过缴费期限3个月未缴纳气费。   (3)严重失信:超过缴费期限6个月未缴纳气费。   2、备注   (1)用户“缴费期限”是指供气公司抄表后的次月,次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均为用户的正常缴费期间,“缴费期限”以用户与供气公司签定的供气合同约定为准。   (2)缴费期限均以自然月天数计算。   (三)宜都市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   1、一般等级: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等级:包括一般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等级: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四)宜都市公共交通行业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   1、失信行为评判原则   (1)对法人、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评判要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对法人、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要及时公开,注意数据的时效性。   2、失信行为的界定   凡因故意逃票而失去信用的被界定为失信行为。   (五)宜都市电信运营行业信用信息失信评判标准 1、关于对法人、自然人欠缴通信费失信的评判标准   (1)一般失信:超过缴费期限1个月未缴纳通信费的。   (2)较重失信:欠费3个月及以上(含3个月)未缴纳通信费的。   (3)严重失信:欠费6个月及以上(含6个月)未缴纳通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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