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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公开征求《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利技术报告编制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5-12-01 09:00:00 ~~ 结束时间:2025-12-30 23:59:59[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技术报告评审管理工作,提升水利技术评审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我局组织修订形成了《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利技术报告编制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了保障其科学可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后提出修改意见,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联系人:赵强

  联系电话:0717-6081292

  电子信箱:zq.ycsl@qq.com

  附件: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利技术报告编制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12月1日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利技术报告编制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技术报告评审管理工作,规范水利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的质量行为,提升技术报告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评审的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编制质量评价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技术报告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质量评价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质量评价的对象为技术报告的编制单位。

  第四条 技术报告编制没有资质要求的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有资质要求的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要求,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章 评价办法

  第五条 质量评价由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两种方式组成。定量评价是对编制单位的单个技术报告质量进行评分;定性评价是对编制单位每季度的综合评价。定性评价成果以星级形式公开。

  第六条 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评审专家、评审单位分别对编制单位的单个技术报告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为100分,由建设单位评价(满分10分)、评审专家评价(满分60分)、评审单位评价(满分30分)组成,具体如下:

  1.建设单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编制单位的服务质效、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填写《编制单位服务满意度评分表》(附件1)。

  2.评审专家评价。评审专家根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评审的技术报告进行评价打分,评审单位统计专家打分情况,填写《技术报告编制质量评分表》(附件2)。

  3.评审单位评价。评审单位对评审后的技术报告修改质量和修改完成时限进行评价,填写《技术报告修改完成质量评分表》(附件3)。

  第七条 审批部门负责对编制单位的编制质量进行星级评价。每季度汇总编制单位的技术报告评价得分平均值作为季度质量评价得分,季度质量评价得分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的季度评价得分的平均值为编制单位当前的星级评价依据,有效期满后,不再参与后续星级评价得分计算。

  季度内未参与报告编制和评审的单位,该季度不参与星级评价得分计算。

  第八条编制单位当前的星级评价由审批部门组织开展,评定标准如下:

  星级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5小于等于100分的,评定为五星;得分大于等于85分小于95分的,评定为四星;得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85分的,评定为三星;得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75分的,评定为二星;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65分的,评定为一星;得分小于60分的,不评定星级。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九条 编制单位的星级评定,由审批部门每季度统计计算确定,并通过市水利和湖泊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定标和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应用星级评定结果。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星级高的编制单位开展项目报告编制。市水利和湖泊局(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二星级及以下的编制单位编制技术报告。

  第十一条 单个技术报告评价得分低于50分的,审批部门应对该技术报告的编制单位和编制负责人采用警示约谈或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处理。

第四章 评价要求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负责组织申请单位填写附件1,并统计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填写附件2。技术报告修编并经评审专家签字复核完成后,评审单位根据修改时间和复核情况填写附件3。审批部门统计填写附件4。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在机构设立、执业行为和人员管理等方面规范管理,不得转包技术报告编制业务,不得挂靠、有偿使用其他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在业务承接期间认真履行合同责任义务,提高报告编制质量,加快修编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审批部门是指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具体工作由相关责任科室承担,并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评审单位是指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