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大力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拟出台《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现就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接收意见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联系人:宜昌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刘莉蓉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
联系电话:0717-6222657
电子邮箱:365113561@qq.com
附件: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
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下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里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本实施办法补贴对象中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经市民政局认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为失能(含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视力或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二、补贴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二)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四)城乡低保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五)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具有宜昌城区户籍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600-1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入住二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6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入住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补贴标准的,按照所入住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不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
三、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中第1—4项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由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在系统中记录服务过程,经考核合格后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据实进行补贴结算。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4次,其中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各至少1次,其余次数可根据老年人需求由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康复理疗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提供上门服务,服务时长每次不低于1小时。
(二)补贴标准中第5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补贴对象在城区范围内选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入院登记后由养老服务机构代为申请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养老服务机构在每月收取的服务费中按标准扣除补贴金额。补贴自老年人申请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计算。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据实申报前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贴费用,于次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1.上门代办。服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代办服务。代办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根据以下资料在线填报《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1)身份证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相关证件;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诊证》;
(5)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或《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论书》等。
2.网上申请。在宜昌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及“宜昌民政”公众号上公布具体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其家属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办理。
(二)评估。由宜昌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申请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通过系统比对,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身体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评估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并公示。第三方机构将评估后筛选出来符合条件的名单提交给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对名单进行核对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
五、动态管理
各区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复审工作,在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开展补贴对象资格、待遇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核准,对经核准的对象从下月起停发补贴:
户籍地迁出我市城区行政区域的; 补贴对象因死亡、出院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 补贴对象受到刑事处罚的; 补贴对象因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 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六、服务机构认定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与所属区民政部门签订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宜昌城区范围内已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3.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具有2年以上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4.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包括含医生2名、护士10名、养老护理员10名、社会工作者3名、心理咨询师1名、康复理疗师1名、营养师1名等人员的专业团队;
5.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或医疗护理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从业经验人员;与至少5名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
6.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标准等;
7.不得存在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特种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无涉嫌非法集资和销售保健品行为;
8.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近3年内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认定工作程序
1.申请。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民政局提供服务清单,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资料。
2.审核。区民政局对所在辖区的服务机构服务清单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认定资格。区民政局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以上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核。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区民政局上报的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4.确定结果。复核结束后,由市民政局确定服务机构名单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5.招标、建立服务机构库。区民政局根据预选服务机构名单结果进行招标,并将中标单位统一纳入区民政局服务机构库。
6.考核。区民政局应定期根据群众满意度等各项指标对服务机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服务资格。市民政局每年就各区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入户评估、抽查工作。
(三)认定要求
各区认定的首批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后续根据服务情况适时增补和退出。被确定为宜昌城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示范区”的街道(乡镇)内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按照《宜昌城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保障措施,建立由民政牵头,财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补尽补。
(二)严格资金使用。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补贴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申报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市民政局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对发现有服务机构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取消服务机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责任、强化考核、定期督办,定期抽查服务机构的上门服务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上门服务、虚报服务内容的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服务机构服务资格。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宜市民政〔2021〕36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含夷陵区)可参照执行。
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宜昌市民政局通过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宜昌市民政局网站面向社会发布征集《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截至12月27日,共收到反馈意见7条,经整理采纳意见3条,部分采纳1条。征集到的意见包括建议明确申请对象以户籍地申请或小程序申请后按户籍地分类派单,分区管理补贴服务对象,便于资金结算及日常管理,申报程序申请中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相关证件建议修改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相关证件、或能证明身份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