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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4-06-28 00:00:00 ~~ 结束时间:2024-07-30 00:00:00[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及省、市、县有关职业教育工作政策文件规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23〕9号)精神,县教育局结合学校实际研究代拟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议定批准后联合发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28至2024年7月30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 联系人:张红昌,联系电话:0717-5315948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年6月28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共同体,依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23〕9 号)文件精神,抢抓机遇,提质攻坚,加快建成具有鲜明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国家级特色示范学校,为全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就业创业作出职业教育应有贡献,结合长阳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范围 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依据长阳职教内涵建设、双优创建提质需要、师资队伍建设整体处于转型发展期、专业教师缺乏的实际,因学校专业建设、实习实训、技能培训、产教融合等教育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由学校统一聘任且签订正式聘任协议(合同)的、在学校承担以下工作的兼职人员:

  (一)承担特定专业课、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在学校特色专业建设、技能培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研发、重大教学教研课题研究、教师向“双师型”转型发展等工作中特聘的专家、教授或教育教学指导人员,纳入兼职教师范畴统一管理;

  (三)因教育教学和实训工作需要,经学校“三重一大”研究并报县教育局批准,所聘用的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社会人员或退休人员,纳入兼职教师范畴统一管理。

  学校因后勤服务工作需要聘任的各类服务人员、保安,或临时接受的实习教师等不在兼职教师之列。

  第三条 兼职教师比例 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占县编办核定学校教师编制总数的比例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兼职教师占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 30%。具体聘用人数依据学校年度需求确定。

  第四条 兼职教师选聘原则

  (一)坚持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紧紧围绕服务县域主导产业发展、推动就业创业、加快特色专业建设、推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等重点教育教学工作开展聘用的原则。

  (二)坚持“三个优先”原则。优先在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以弥补紧缺专业、特色专业教师不足;优先聘任各类工匠技能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省级传承人;优先聘任在“产教融合、课程研发、技能培训”等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教授。

  (三)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五条 兼职教师选聘条件 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也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重视发挥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的作用。其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三)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四)身体健康,具备所承担兼职工作的相应职业能力和心理素养,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五)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六条 兼职教师选聘方式

  (一)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

  (二)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团体聘请人数一般不少于 3 人。

  (三)鼓励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七条 兼职教师选聘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需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二)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合作基本内容。

  (三)通过对口合作方式聘请兼职教师的,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岗位需求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签订工作协议。

  (四)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1.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2.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教职工准入查询。

  3.学校确定拟聘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五)学校与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的选派人员及与面向社会聘请人员依法签订的工作协议均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考核、协议解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学校统一为受聘教师颁发聘书。

  第八条 兼职教师任期。协议期限根据教学安排、课程需要和工作任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聘任期为一学年。依据需要,经双方协议一致,可开展为期半年甚至更短的聘任。聘期结束后是否续聘,主要依据学校工作需求及所聘专业教师在校履职实际情况,由学校“三重一大”会议议定。

  第九条 兼职教师组织管理。

  (一)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持续提高兼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培训可以由学校自主开展,也可以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进行,并由组织单位对兼职教师培训合格情况进行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二)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学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兼职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工作。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和评价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

  (四)学校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培训、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原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五)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职业学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学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六)建立兼职教师退出机制。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或者工作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况,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兼职教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可与其解除工作协议,并反馈其原所在单位。

  第十条 兼职教师工作职责

  (一)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兼职教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二)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四)鼓励兼职教师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参与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五)八小时工作之外自觉以兼职教师身份严格要求自已,树立和维护良好职教形象,不得从事(或发表)有损于学校、有损于学生和家长、有损于教师队伍形象的活动(或言行)。

  第十一条:兼职教师待遇保障

  (一)兼职教师待遇由基本工资和学校考核绩效工资(不含政策性绩效工资)组成。县组织、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暂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县内相关用人单位标准,结合所聘兼职教师个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基本工资。学校考核绩效工资与其他在编教师同等考核发放。

  (二)兼职教师加入学校工会的,与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工会福利。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兼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是否享受其它临时性福利待遇,在不违背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政策规定前提下,由学校“三重一大”会议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经费来源。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正式聘请的兼职教师,在财政保障必备兼职教师经费基础上,由学校统筹,建立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学校兼职教师队伍素质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支持体系

  (一)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建立完善兼职教师资源库。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二)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激发企业选派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三)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

  (四)学校对于教学效果突出、工作表现优秀的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在职培训和荣誉表彰体系;教育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范畴,定期推选一批优秀兼职教师典型,加强宣传推广。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相违背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办法出台后,人社、财政、教育等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4-07-31 17: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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