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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5-07-09 00:00:00 ~~ 结束时间:2025-08-09 00:00:00[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9日-2025年8月9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0717-5322288,电子邮件:cygs288@163.com,通讯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94号,邮政编码443500)

  附件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起草说明

  附件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3:书面征求意见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信用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之一,近年来针对我县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合规管理不规范、行政处罚风险高等现状,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建立信用监督、警示和公示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达到震慑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的。

  ‌为切实帮助市场经营主体有效防范信用违规风险,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避免其因未关注合规经营法律风险,出现不良信用状态记录,导致受到信用惩戒对其生产经营带来不可预知风险情况,长阳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4〕95号)文件要求,起草编制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该指引旨在引导我县市场经营主体通过信用合规建设,防范失信风险,提升合规水平,为市场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供标准化指导,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起草目的

  (一)明确合规标准:梳理信用监管法律法规,细化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要求。

  (二)为信用警示提供依据:明确失信类别及严重程度,归集、共享市场监管各领域信用信息,为信用警示提供基础数据。

  (三)预防失信风险:帮助市场经营主体规避常见信用违规行为(如年报逾期、虚假公示等)。

  (四)让信用惩戒落到实处: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对失信主体名单实行统一管理并在政策享受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强化信用修复:指导失信主体依法修复信用,减少经营限制。

  三、主要内容及指引亮点

  2024年12月宜昌市市场监管局被选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进信用合规管理”工作试点单位,制发《关于印发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涵盖信用合规清单7条,涉及信息公示及登记注册两类。在此基础上长阳市场监管局从清单类别、涉及领域、县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推进等方面,对指引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细化,从概念定义、体系构成、合规内容等方面搭建整体框架,条目式梳理我县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指导清单。本指引的主要亮点如下:

  合规清单类别扩展至市场监管局全领域。对“三品一特”及其它等16个重点领域、以及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用惩戒等5个通用领域进行了梳理。

  明确信用修复程序及所需资料。将信用修复程序、法定资料、申报途径予以明确,为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指南,也为其他部门推进信用修复呈现指导方向。

  (三)正确记录及披露信用信息。通过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记录和披露其信用信息,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信用风险,从而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与改善‌。

  四、起草过程

  (一)调研阶段:收集基层监管人员、企业代表意见,分析县域高频信用问题。(2025年1月至4月)

  (二)起草指引:整合国家、省级、市级信用监管规定,确保内容合法有效。(2025年4月至5月)

  (三)审查及征求意见:对草拟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内容进行修改。(2025年6月至7月)

  (四)审议通过:指引审议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一致通过。(2025年7月)

  (五)贯彻实施:通过宣传发动、特定行业试行、树立标杆企业等措施,对指引内容加以贯彻实施,并将使用范围逐步扩展至全行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2025年7月)

  五、预估效果

  通过宣贯,多渠道全方位对指引内容进行推广,使我县46274户市场经营主体知信、守信;推动市场经营主体提升对信用信息的运用,完善内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有效规避风险;引导有失信记录的1727户市场经营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影响、修复信用,获得更多政策扶持,推动社会遵信、守信,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在长阳县内建立“预防—监测—处置—修复—提升”的市场经营主体全周期管理体系,帮助降低经营成本,助力市场经营主体实现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转型升级。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1宗旨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市场经营主体自觉遵守信用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守信践诺履约,建立健全信用合规内控体系,提升诚信自律意识和主动合规能力,有效避免信用风险,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1.2市场经营主体

  本指引所称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1.3信用

  本指引所称信用是指各市场经营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1.4信用合规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其全部信用合规义务得以履行。

  1.5信用合规建设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以有效防控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信用合规建设为导向,主要包括: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

  1.6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管理的信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实信用承诺信息;

  (五)信用修复信息。

  第二章  信用合规体系

  2.1基本原则

  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规建设应当遵循遵守法律与崇尚道德相结合、体系建设与重点管理相结合、防止失信与主动增信相结合、事前预防与事后修复相结合、风险处置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把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统筹推进信用风险防范、信用修复、信用提升。

  2.2重要环节和重点人员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及信用管理规范,确定本单位信用合规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加强培训与监督检查,预防不必要的风险发生。建立全员守信合规意识,特别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职业资格准入人员等重点人员,建立相关的人员名册、执业档案,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及合规能力。

  规上企业可以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2.3合规清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发布信用合规指导清单,市场经营主体结合自身情况,对与信用相关的生产、经营、销售、合同等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理清任务,突出重点,聚焦难点,让信用合规管理更有效落地。

  第三章  信用合规内容

  3.1登记注册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登记、备案事项。登记、备案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2信息公示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公示年报。

  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3经营异常

  市场经营主体应主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及时变更名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否则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价格、药品化妆品等领域制定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市场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避免由于较重的违法失信行为而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5重点领域

  生产运营过程中,市场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重点加强以下领域的信用合规检查与管理:

  3.5.1(广告管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3.5.2(价格与收费)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依法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严禁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3.5.3(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拒绝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拒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避免出现经营者集中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3.5.4(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市场经营主体在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过程中,可参考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

  3.5.5(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3.5.6(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3.5.7(计量)使用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3.5.8(标准化)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3.5.9(认证认可)组织实施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体系建设时,应选择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认证机构应获得认可后才能开展业务,开展认证业务时,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保障认证结果客观真实。

  3.5.10(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3.5.11(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坚持安全第一,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5.12(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的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5.13(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5.14(药品)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生产(包括配置)、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3.5.15(化妆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

  3.5.16(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市场经营主体应事先进行备案(注册),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同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控计划、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等。

  3.6行政强制

  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

  3.7信用承诺

  市场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经营实际,主动、公开、透明地向社会作出依法守信经营、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等承诺,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同行树立良好信用合规形象。

  市场经营主体还可在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时做出符合许可条件承诺(许可类),在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就部分证明材料做出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证明类),就产品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信用修复等主动向社会公布声明或公开承诺(声明类)。

  第四章  信用合规运营管理

  4.1开展诚信文化建设

  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将诚实守信理念融入企业经营中,构建诚信文化并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信用合规宣传教育,培养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员工诚实守信,建立员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常态化信用合规培育机制,将信用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必修内容,培养信用合规管理专业化队伍。

  4.2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结合市场经营主体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梳理重点环节与重要业务的信用风险特别是行政风险,将信用合规要求融入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融资管理、担保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等关键业务流程控制。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比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4.3加强信用风险监测和处置

  建立违规风险和失信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排查整改。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分类处置,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4.4积极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定期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信用中国”等信用网站,及时关注信用风险情况。存在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的情况下,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及时按照各网站的要求进行信用修复,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对外信用形象。

  4.5建立问责制

  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并督促改正。

  4.6开展信用合规管理评估

  定期对信用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信用风险和违规问题,查找根源,完善制度,强化过程管理,持续改进提升。

  第五章  附则

  5.1本指引及附件内容是对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作出一般性指引,供市场经营主体参考。本指引未涉及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5.2本指引由长阳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5.3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书面征求意见表

 

     

征求事项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

征求主体

 

征求时间

 

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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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5-07-17 11: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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