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为《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征收范围图》)已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通过中国长阳网发布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相关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反映意见:邮寄地址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清江商务大厦5楼,邮编443500,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电子邮箱为cyxmzx002@163.com,请将邮件主题命名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
三、通过入户方式反映意见:可在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征收入户时提出相关意见。
四、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现场接待点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青树包村和平一巷8号(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征收办公室)。
五、通过电话方式反映意见:0717-5308905;0717-5445249。
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告知真实单位名称或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项目投资服务中心
2025年5月16
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5月16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项目投资服务中心在中国长阳网和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关于对〈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过5种方式公开征求被征收人对《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共计30天。公示期内共收到11条具体意见和建议,其中通过5种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收集1条意见,征集调查留言版块收集10条意见。
(一)关于征收法律依据
主要问题: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已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二)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
主要问题1:“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在实践中可能较难达成,易导致协商失败进入摇号程序,降低效率。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主要问题2:未明确协商期间如何组织、如何发放和收集征求意见表、如何统计核实、如何公布结果的具体责任主体和流程。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对评估机构的选定主体、程序、方法均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生产经营性门面(房屋)补偿
问题1:“按其合法正房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的表述过于简单,未明确该“补偿标准”是指评估单价还是评估总价?是仅指房屋价值部分还是包含其他补偿?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第一款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款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问题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同地段平均租金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补偿”与后文“由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存在矛盾。租金法只是评估方法之一,评估机构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如利润法)。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被征收人与后文表述的实际经营户为不同的主体,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实际经营户为利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经营的经营人,《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户的利益。
问题3:“已确认补偿的生产经营性门面的面积,应在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中予以扣除”表述不清。扣除后剩余面积按什么补偿?是住宅还是其他?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第一款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款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第五款明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主要依据,结合已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纳税记录或者银行经营流水、入户调查时房屋现状等进行确定。第七款明确,生产经营性门面(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改变房屋性质,用作生产经营性门面的,应按要求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关于产权调换安置
问题1:对安置房的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仅说明在“矿机厂安置区内”,但未提供户型、面积段、楼层、朝向、具体楼栋位置、效果图或户型图、建设标准(毛坯之外是否有基本设施?)等关键信息。被征收人无法做出理性选择。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按工作计划,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我单位将联合火烧坪乡人民政府和安置房建设单位在征收区域等位置另行详细公示安置房的具体情况,并在入户座谈时给每个被征收人做好宣传,以利于被征收人选择。
问题2:“安置房价格在预售价(一房一价)的基础上优惠200元/m²”表述模糊。预售价由谁定?何时确定?是否公示?优惠后价格是否固定?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明确,安置房价格在预售价(一房一价)的基础上优惠200元/m²,被征收户可享受矿机厂安置区内同期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安置房的预售价格是通过发改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一房一价)。按工作计划,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我单位将联合火烧坪乡人民政府和安置房建设单位在征收区域等位置另行公示安置房的具体情况,并在入户座谈时给每户被征收人做好宣传,以利于被征收人选择。
问题3:“调换房屋价值超出被征收房屋征收评估价值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并补差。” 这里的“市场价”指什么?是安置房公示的优惠后价格?还是周边商品房价格?极易引发争议。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被征收人的住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位于矿机厂安置区内,为国有出让土地,安置房价格在预售价(一房一价)的基础上优惠200元/m²,被征收户可享受矿机厂安置区内同期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签订安置协议时,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补偿款按要求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内选择合适的安置房并交纳房款。调换房屋价值超出被征收房屋征收评估价值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并补差,已清晰表达了补差的方式和标准。
问题4:未明确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房具体规则(如按签约顺序选,同一天签约如何排序?)、选房时限、签约流程、差价支付时间等操作性细节。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已明确,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五)关于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助
问题1:搬迁期限“签约后7日内”过于严苛,尤其对于生产经营者(生产、仓储、冷库)和面积较大的住宅(500㎡以上)。7天可能不足以完成搬迁,特别是需要拆卸设备、寻找新址的企业。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为7日内,要求被征收对象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同时考虑到部分生产者短时间搬迁的难度较大,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以栋为奖励单位对合法房屋实施限时搬迁奖励,所属房屋和房屋所占土地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5天内(含)签约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26日至30日(含)内签约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30日(不含)后签约并搬迁的不给予奖励。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搬迁奖励(含限时搬迁奖励和一次性货币化安置奖励)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人民政府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问题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600-1200元/月/栋)偏低,尤其对于家庭人口较多或原居住面积较大的被征收人。且未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于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和临时过渡期期限、生产经营性门面(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期限均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3:产权调换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期“自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房之日后6个月止”。此表述不够严谨,因交房后还需装修才能入住,“后6个月”是否包含装修期?应明确过渡期终点是实际可入住时间。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于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和临时过渡期期限、生产经营性门面(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期限符合《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奖励措施
问题1:“限时搬迁奖励”和“一次性货币化安置奖励”均以“户”为单位。对于大型物业(如整栋面积远大于500㎡)或有多本产权证的业主,按“户”奖励可能显失公平,打击大户型或持有多个小产权证业主的积极性。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将以“户”为单位修改为以“栋”为单位。
问题2:奖励金额设置(5万、3万)未考虑被征收房屋价值大小,对于价值较低的房屋,奖励比例过高;对于价值很高的房屋,奖励比例过低,激励效果可能错配。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设置限时搬迁奖的主要目的是激励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工作,促进按期签约,是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征收补偿)之外的奖励性政策,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将奖励性政策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相关联,将会导致新的不公平。
问题3:“优先选房奖励”的描述(按签约顺序选房)本身就是产权调换方式的默认规则,不应再称为“奖励”。方案中将其列为奖励项容易引起误解。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优先选房是建立在积极支持征收基础上的权利,先签约的先选房,可让先签约的被征收人选到更心仪的房屋。
(七)关于其他费用与支付
问题及修改建议:“十三、资金支付方式”中,征收款支付在签约后5日内,但搬迁奖励在“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未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何时支付。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三条已对资金的支付进行了明确。
(八)关于承租人及实际经营人权益
问题:方案多处(如九(七)6,十四(二))强调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与承租人、经营者的关系,并自行承担责任。这虽然明确了被征收人的协调义务,但过于简单化,可能忽视了承租人和实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搬迁费等)。征收方有责任确保补偿到位,避免纠纷阻碍搬迁。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第七款生产经营性门面(房屋)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容中明确,支付给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的,应得到被征收人的同意。保障了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人的权益。
(九)关于程序完善与透明度
问题1:未提及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公示程序以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权利(《评估办法》第20、21条)。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已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问题2:未明确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内容要求和救济途径告知。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三款已明确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和救济途径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明确。
问题3:未提及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及监管要求。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火烧坪乡村振兴生态农旅融合综合体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征收补偿资金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关于格式与细节
问题:联系电话格式不统一(0717-5308905和15207207257)。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十一)关于限时搬迁奖励标准
问题:限时搬迁奖应以栋为奖励单位。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将以“户”为单位修改为以“栋”为单位。